1. 開發商泄露業主信息可以起訴嗎
有確鑿的證據起訴有效,否則敗訴,業主明知不是開發商就是物業泄露業主個人隱私謀私利,苦於無證據,泄露隱私案不是反向舉證,官司很難打贏。
記者電話采訪了其中一家裝修公司--濟南金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員馬先生解釋,業主信息並不是開發商直接賣給裝修公司電話。現在社會上有的公司專門搜集客戶信息,然後「販賣」給裝修公司。」對於頻發打電話推銷產品的問題,該裝修公司工作人員稱:「我們也只是想提供服務。」
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王律師,王律師說:「這是典型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如果業主搜集好證據,可以向法院訴訟裝修公司和泄露方,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其中,手機簡訊和通話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2. 開發商遲遲不辦理房產證,業主可以聯名起訴嗎,訴狀
逾期交房,業主可以起訴,要求立即交房,並賠償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解除版買賣合同權,開發商返還購房款。
但是,不能聯名起訴,只能各人起訴各人的,一份合同,或者說一家分別起訴。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 起訴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是在業主收房後嗎
不是,如果開發商違約都可以起訴的。
開發商違約後,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開發商違約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則購房者可以退房:
1、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後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買賣合同里規定了退房的條件,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符合該條件;
3、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構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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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並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並予以簽字認可。
4. 業主個人起訴開發商,法院要求選代表,法院的要求合理嗎 業主可不
法院的要求合理,除非是各業主的訴求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5. 小區部分業主起訴開發商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小區部分業主起訴開發商。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草。一同告他就行。
6. 業主起訴開發商能夠贏嗎
只要開發商嚴重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起訴開發商當然能夠贏得,再者說業主與開發商相比而言,一直屬於弱勢群體,法院判決也會考慮到弱勢群體的利益。
7. 給業主辦理房產證我們可以起訴開發商嗎,走集體
開發商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業主可以起訴專,要求開發商其屬辦理,並賠償違約金等損失。此種訴訟有多個業主的,同一被告,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可作為普通共同訴訟。業主分別起訴的,法院征當事人同意,可合並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8. 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開發商要求維修外牆么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版)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權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因此如果物業拒絕維修,業主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維修事宜,動用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