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法院判決書拉橫幅討債違法嗎
涉嫌違法,拉橫幅有可能會影響到別人正常的生活和辦公秩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開發商告業主拉橫幅擴展閱讀
案例:
2017年9月,業主杜某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購房後,杜某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與開發商交涉未得到滿意答復,於是在房屋外牆處懸掛了帶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橫幅。開發商與杜某多次協商撤掉橫幅,甚至撥打110報警,但杜某堅持不撤橫幅。
為此,開發商一紙訴狀將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判決杜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在媒體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開發商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
杜某認為,開發商對於房屋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敷衍推諉,不積極解決,自己在家中懸掛橫幅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干涉到任何人,現在開發商將其起訴到法院更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經過幾輪調解,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後認為,業主購買房屋後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杜某在房屋外牆處以私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條幅方式維權,讓進入小區的公眾知曉,確實給開發商的經營及名譽造成影響,維權方式超過必要限度,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杜某主張懸掛條幅行為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但考慮到截至訴訟時杜某已經撤走條幅,行為影響范圍小、時間短、情節輕微,而且杜某購買的商品房確有質量問題,開發商對於購房者的訴求未積極應對,存在一定責任等因素,最終判定杜某賠禮道歉並賠償開發商1000元。
❷ 開發商有欺詐行為,業主拉橫幅合不合法
拉橫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禁止性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拉橫幅是維權的極端方式,其行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響。
1、業主到拉橫幅,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只是拿著橫幅站在那裡,也不大聲喧嘩,應該不是遊行但屬示威,應該不違法。但現實中執行時會不會有人管難說。
2、如果確實是行政單位有過錯造成你的損失,單位不處理,你可以找其上級政府投訴,也可以找縣紀檢監察部門反應,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告單位。
3、維權,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維權渠道,主要有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的同時,不能以堵大門的行為,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開發商告業主拉橫幅擴展閱讀:
案例:
豪宅業主拉橫幅吐槽房屋質量開發商起訴名譽侵權
中新網杭州8月27日電 (記者 趙小燕)幾年前,長期在上海做生意的阮晴(化名)夫婦在杭州的西溪天堂悅居花了千萬元購置精裝修豪宅,但這幾年她住得並不舒心。交房時大理石地面就已碎裂,首次使用時中央空調漏水浸濕了衣櫃里十幾個包等等。
近日,阮晴夫婦還被開發商杭州西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為他們在陽台外懸掛了「悅居生活,粗製濫造」等標語抗議,開發商起訴其名譽侵權。27日,該案在杭州西湖法院開庭。
2010年1月,阮晴夫婦在西溪天堂悅居購置了兩套房子,面積分別為148、189方,合計價值1000多萬。
2011年11月,房屋竣工驗收,但收房時,阮晴發現房屋大理石地面有幾十處裂痕,天花板毛糙,肉眼看都很明顯。
阮晴遂拒絕收房,經交涉,開發商同意做整改。「因為我訂的傢具已經到杭州了,後來不得已收了兩套中其中一套房,盡管是一個還有問題的房子。」阮晴說。
2012年4月,阮晴夫婦入住後第一次使用中央空調又發生了漏水事件,因漏水點正好在衣櫥位置,阮晴的十幾個包包被浸濕。同年夏天,阮家的陽台玻璃又發生爆裂。
按照阮晴的律師建緯律師事務所王欽的說法,2012年8月,開發商確認包具過水損失等客觀存在,雙方就賠償事宜幾經交涉,開發商無法滿足其合理要求,阮晴才第一次在她自己房子的陽台處掛出了橫幅——「無良奸商,偷工減料,質量問題,層出不窮」作抗議。
隨後,開發商同意維修整改,整改期間,也給了阮晴夫婦一個過渡房。
2014年3月,阮晴收到了來自開發商的通知,要求其搬離過渡房,但阮晴認為,房屋內大理石裂痕等問題依舊沒解決,拒絕搬離,隨後被斷水斷電。
據阮晴說,這次斷電造成家中酒櫃的紅酒變質,損失十幾萬。於是,她第二次打出橫幅——「天堂悅居,粗製濫造」抗議。
阮晴說,自己買悅居只是為了度假用,平時並不在杭州,但每次回來都有不斷爆發的質量問題,「我們精神上也很困擾,反而被告上法庭,申訴無門的感覺。」
同在西溪悅居的多位業主向記者反應了地板開裂、設備間牆體滲水等問題,而反應最集中的則是陽台玻璃爆裂問題。「這是小區的普遍現象。」一位業主表示。
對於業主反映的上述問題,杭州西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客戶關系的唐鋒表示,精裝修交付的房子一點問題沒有是不可能的。「比如空調,我們用的是品牌的中央空調,但我們作為開發商不能控制它在使用中百分百沒問題。」
對於反映特別集中的陽台玻璃爆裂問題,唐峰表示,其實還是少數幾家,「屬於保修的范圍,我們肯定也會做維修或者更換。」
唐峰認為,在將過渡房斷水斷電之前,開發商已經通知了業主,交付業主的房子並不存在結構性或者嚴重影響安全使用等問題,業主沒有理由拒收。
他表示,此前阮晴也已向杭州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了投訴,但經鑒定,房屋確實沒有質量問題。
而對於阮晴夫婦兩次懸掛橫幅的問題,唐峰認為,橫幅上反映的不是質量問題,而是都名譽的侵犯。
按照開發商代表律師今天在庭上所稱,阮晴夫婦掛橫幅的位置位於車流量較大路段,行為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開發商的商業名譽。開發商方面要求阮晴夫婦在兩家杭州本地媒體上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0萬元。
庭上,阮晴夫婦的律師表示,被告作為業主有權對開發商所銷售的房屋質量及物業服務質量等問題進行批評、評論;潛在消費者也對原告所開發房產、物業服務質量享有知情權,被告行為並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侵害。而橫幅的內容均系對原告所銷售的房屋質量及物業服務質量等客觀事實的表述,屬於正當批評、評論。
今天,開發商方面的律師還提到了房鬧,「不要因為降價的問題,就一直破壞我們開發商的名譽。」
不過,阮晴方面律師當庭駁斥,「我們從未提過降價問題。」
法庭將擇日宣判。
❸ 開發商故意欺詐消費者拉橫幅去鬧有用嗎
開發商虛假宣傳的情況很多,很多業主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他們大多數只知道採取拉橫幅的方式要求開發商賠償。要懂得運用法律知識和途徑,可以有助於廣大業主維權。
維權證據
1、售樓廣告、宣傳材料。這些材料可以作為書面證據證明開發商宣傳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諾。
2、錄音錄像。這些影像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所言所未是否與宣傳、承諾一致。
3、購房合同。合同內是否有對宣傳作出的規定,或者是否存在無效的「霸王條款。」
4、規劃圖紙等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是否在後期違反規劃改造。這些資料可以到房管部門查詢。
維權途徑
1、購房者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對開發商作出相應的處罰。
2、集體維權。業主們可以自發組成維權聯盟,共同收集證據,共同起訴。
3、委託律師代理起訴。委託資深的專業律師可以讓勝訴的幾率更大,律師更懂得維權的方法。集體委託律師,費用可以分攤,不會太高,且解約自己的時間。
3、製造輿論。可以通過論壇、報社、電視台等媒介將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對開發商的壓力,因為這會影響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譽。開發商如果理虧,則可能會主動妥協。
❹ 業主隨便到開發商售樓部拉橫幅違法嗎
您好,這個屬於非經營行為,如果沒有干擾到開發商的正常辦公是不違法的。
❺ 商業侵權拉橫幅維權違法嗎
打著維權的名義拉橫幅,實則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維權應當版理性,應當合理合權法,拉橫幅這種行為不可取。公安機關一般也是批評教育,嚴重的也是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❻ 拉橫幅怎麼拉
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區業主會採用拉橫幅的方式維權,但很多人不知道,私拉橫幅這種行為可能違法!下面這位業主就因私拉橫幅被開發商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到臨沂市羅庄區人民法院。
2017年9月,業主杜某與臨沂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臨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購房後,杜某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經與開發商交涉未得到滿意答復,於是在房屋外牆處懸掛了帶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橫幅。開發商與杜某多次協商撤掉橫幅,甚至撥打110報警,但杜某堅持不撤橫幅。為此,開發商一紙訴狀將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判決杜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在媒體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開發商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
杜某認為,開發商對於房屋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敷衍推諉,不積極解決,自己在家中懸掛橫幅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干涉到任何人,現在開發商將其起訴到法院更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經過幾輪調解,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購買房屋後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杜某在房屋外牆處以私拉「黑心開發商」字樣的條幅方式維權,讓進入小區的公眾知曉,確實給開發商的經營及名譽造成影響,維權方式超過必要限度,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杜某主張懸掛條幅行為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但考慮到截至訴訟時杜某已經撤走條幅,行為影響范圍小、時間短、情節輕微,而且杜某購買的商品房確有質量問題,開發商對於購房者的訴求未積極應對,存在一定責任等因素,最終判定杜某賠禮道歉並賠償開發商1000元
❼ 小區遲遲不辦房產證業主拉橫幅維權犯法嗎
小區遲遲不辦房產證業主拉,業主拉橫幅不違法但是影響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