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內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容、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貳』 開發商賣車位行為合法嗎,什麼樣的車位是不能銷售的
多數合法。因為開發商當初開發樓盤時 通常把停車位和房屋分開開發並申報辦理產版權。
合同約定與權房屋配套的車位不能私下銷售 只能提供給業主使用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
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這個可以作為參考 證明開發商可以賣車位
『叄』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開發商售車位條件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肆』 請問商品房裡下面的地下車庫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出預售證和買賣。
必須報備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出售小區車位。
解決車位糾紛,關鍵要明晰產權。如果開發商在建造房屋時,已經報備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出售小區車位,開發商就可以拿到「預售許可證」,開放商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如果車位屬於小區公攤面積,就意味著車位公攤至小區每個業主,產權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買賣車位。共有道路、綠地等公共空間則屬於公攤面積,其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將公攤面積據為己有,再賣給業主,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的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購買和計程車位時,應對車位的產權進行詳細了解。
(4)開發商售車位條件擴展閱讀:
2017年7月21日,住建委和上海市物價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規定指出,居民住宅小區內尚未出售的車庫(位)等,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或租賃人使用,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房地產企業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
對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對違反規定的開發商,監管部門將暫停其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上海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伍』 地下車位達到什麼條件才能對外銷售
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能買賣。
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位給你,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你無地下車位產權)(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此條十分重要,)
否則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有的開發商在簽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他們不會與業主簽買賣合同,只簽租賃合同。可是,他們在合同中並不向消費者聲明「租賃期限超過20年後將不受法律保護」。)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陸』 怎樣確認開發商是否合法銷售無產權車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
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具體來說,開發商沒有初始產權的車位(庫),不能出售,即使又的開發商變相出售,購買者無法辦理所有產權證,購買這類車位(庫),必須謹慎,不能聽開發商忽悠。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一、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於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四、由於房地產商為車位購買者辦理銷售許可證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等原因,很多房地產開發商採取以租代賣的方式將車位長期租給業主使用。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業主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超出法定最長租賃期的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