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鋪租賃合同沒到期,房東把商鋪賣了 怎麼辦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抄原則,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2. 商鋪租賃期中房東將房子賣掉了,與原房東簽定的租金有效嗎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 其實原房東是侵犯了你的利益的。因為作為租賃人其實享有「優先購買權」,就是說如果房東賣房,他應該首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你甚至可以以原房東侵犯你的優先購買權,而要求宣告該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祝你順利。
3. 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賣房,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賣房,承租人可以得到租金的補償。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版就是說,租賃物在租權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房人和原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然會導致所有權從原房東手中轉移到買房人手中,但因租賃合同到還未到期,現仍為承租人實際佔有,買賣房屋無法對抗租賃權,不能要求無過錯的第三人租客騰房交付。因此,買房人還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賃期滿的這段時間,只能要求原房東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案件原房東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應將租金交付買房人的義務,第三人租客直至買房人起訴才知曉原房東已將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未轉移。原房東無法將租金收取的權利轉移,則應為自己的違約買單。
4. 商鋪租賃合同沒到期,房東把商鋪賣了怎麼辦
1. 「買賣不破租賃」,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說,即使這個房子怎麼買賣,也不會影響房屋的租賃合同的,你與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房東變了而已),新的房東無權說不租給你!這是明文寫在《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 其實原房東是侵犯了你的利益的。因為作為租賃人其實享有「優先購買權」,就是說如果房東賣房,他應該首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你甚至可以以原房東侵犯你的優先購買權,而要求宣告該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5. 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
所謂「抄買賣不破租賃襲」的原則,就是說,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房人和原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然會導致所有權從原房東手中轉移到買房人手中,但因租賃合同到還未到期,現仍為承租人實際佔有,買賣房屋無法對抗租賃權,不能要求無過錯的第三人租客騰房交付。因此,買房人還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賃期滿的這段時間,只能要求原房東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案件原房東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應將租金交付買房人的義務,第三人租客直至買房人起訴才知曉原房東已將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未轉移。原房東無法將租金收取的權利轉移,則應為自己的違約買單。
6. 在租賃期內,房東的房屋可不可以賣給第三方
1、租房期間房東可以賣房,賣房不影響承租人繼續租住。
2、承租人享有優先購專買權。
3、《合同法》相關規屬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7. 在租賃期間房東可以賣房子嗎
房東是可以賣房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即買賣不破租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又稱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指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新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包括:
(1)租賃合同有效;
(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並等原因發生變動。它的效力使買受人所取得的對於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系被破除而終止,租賃關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對於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
(7)商鋪租賃期房主賣房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網路
8. 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賣房,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房屋租賃期間抄,房主賣房襲,承租人可以得到租金的補償。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就是說,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房人和原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然會導致所有權從原房東手中轉移到買房人手中,但因租賃合同到還未到期,現仍為承租人實際佔有,買賣房屋無法對抗租賃權,不能要求無過錯的第三人租客騰房交付。因此,買房人還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賃期滿的這段時間,只能要求原房東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案件原房東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應將租金交付買房人的義務,第三人租客直至買房人起訴才知曉原房東已將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未轉移。原房東無法將租金收取的權利轉移,則應為自己的違約買單。
9. 租期之內房東賣房,應給予賠償嗎
一,如果房東因為賣房,導致了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出租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給予版承租方違約補權償。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雙方協商。承租方同意,可以終止合同。
二,租賃合同未涉及雙方的違約行為及違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應對其違約行為對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鋪,則以商鋪的經營額計算損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則以房租作為計算依據,一般計算時間為一個月。但這並不是法律的硬性規定,請結合當地的司法實踐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