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正常道路與房屋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國道、省道不少復於制50米,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准,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1、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2、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1)公路與居民住宅安全距離擴展閱讀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1、國道不少於20米;
2、省道不少於15米;
3、縣道不少於10米;
4、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Ⅱ 公路建設與居民住宅最少要間隔多少距離
公路建設與居民住宅最少要間隔自公路中心線兩側50~200米的距離。
雖然沒有具體的數量的規定,但是還是有其他標準的。
如果是市政道路的話,就應當符合規劃,而具體的規劃在制定或修改時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所以可以向規劃和市政部門提出意見,如果置之不理,你可以在發布工程公告時到法院起訴,因為侵犯你的合法的相鄰權利。
如果是其他的交通公路(比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歸公路局管理,一般自公路中心線兩側50——200米的土地應該徵用,使用權歸公路部門所有,即使是這樣,也應該建造減少車輛的噪音的設施,不能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否則,也要承擔同上的法律責任。
(2)公路與居民住宅安全距離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
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
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Ⅲ 鄉村公路與民房的安全距離為多少米
根據復《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不少於10米;(四)鄉道不少於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綜上,根據公路的類屬不同,其距離其他建築的限制也不同!
Ⅳ 公路與房屋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如果是復拆了就要賠償的,《物制權法》有規定的,賠償多少與當地的經濟狀況及物價有關。如果僅僅是距離太近感覺不安全,可以向當地的公路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這個問題在公路建設過程中尚未有賠償的,畢竟公路是公共公益性事業,不屬於營利性質的。
Ⅳ 公路與居民住宅區的法定安全距離是多少
公路與兩來側建築設施自的距離按公路道路性質確定,不按等級確定。
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Ⅵ 修建公路距離民房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修建公路距離民房的安全距離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6)公路與居民住宅安全距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Ⅶ 房屋跟公路要多少米才算安全距離
國道不少於20米。襲
省道不少於15米。
縣道不少於10米。
鄉道不少於5米。
Ⅷ 二級公路與居民住宅的距離規定!
公路與兩側建築設施的距離按公路道路性質確定,不按等級確定。
根據《公路回法》第二十九答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8)公路與居民住宅安全距離擴展閱讀:
《公路法》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以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Ⅸ 房屋跟公路要多少米才算安全距離
國道不少於20米。
省道不少於15米。
縣道不少於10米。
鄉道不少於5米。
Ⅹ 高速公路距居民住宅最小距離是多少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高速公路不版少於30米。
控制區內、權紅線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遷;影響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和管理部門協商得到補償或者拆遷。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