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合同要到6月底交付的,開發商提前2月交付,這兩月的物業費是誰交
房屋合同要提前交,由開發商交物業費。
㈡ 開發商未交付給物業使用人的物業費由誰交
視未交付的原因跟狀況決定。
——如果未交付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的,且已經過了購房合同版約定的交房日權期,交房前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給物業。
——如果未交房是業主自己的原因,如未按照交房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去接房,如為了不繳納物業費以各種非開發商原因拖延辦理手續,在交房通知書上約定的時間or購房合同上的交房時間起,所產生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拒不繳費,物業有權起訴業主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㈢ 開發商提前交房,不收房需要交納物業費嗎
生意合同一般都商定了交房日期一方違約都有違約義務的而物業治理費在沒有交房的情況下照樣由上家付出的你可以窮究不收房的違約義務
㈣ 開發商是否要交物業費
物業費全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按照業主的名下產權的建築面積收取的一種服務費。在前期版物業管理期間,由權於開發商的房屋沒有全部賣掉時,開發商是大業主,是要交物業費的,在逐漸將房屋賣掉後,房屋的產權轉移到業主那裡,開發商就逐漸減少物業費的繳納。物業費的繳納界限是交房的時限,以前由開發商繳納,之後由業主繳納。
會所等物業是工程建設配套物業,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不用繳納物業費,開發商無權出租這些物業,也不存在繳納物業費問題。
地下車庫看產權屬於誰,由產權人繳納。具體還是要看產權證和服務合同的約定。
㈤ 開發商提前交房,業主可否拒繳物業費,有沒有哪條相關法律法規
交房要始繳復納物業費制交房:1、交房間買賣雙簽訂購房合同明確約定期翻看購房合同具體約定間2、發商期未交付使用發商屬於違約行依據《合同》關規定賣延期交付房屋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事約定違約應根據違約情況向支付定數額違約金約定違約產損失賠償額計算3、合同沒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資格房產評估機構評定同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
㈥ 開發商是否要交物業費
物業費全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按照業主的名下產權的建築面積收取的一種服務費。在前期回物業管答理期間,由於開發商的房屋沒有全部賣掉時,開發商是大業主,是要交物業費的,在逐漸將房屋賣掉後,房屋的產權轉移到業主那裡,開發商就逐漸減少物業費的繳納。物業費的繳納界限是交房的時限,以前由開發商繳納,之後由業主繳納。
會所等物業是工程建設配套物業,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不用繳納物業費,開發商無權出租這些物業,也不存在繳納物業費問題。
地下車庫看產權屬於誰,由產權人繳納。具體還是要看產權證和服務合同的約定。
㈦ 開發商非法交房,物業費要交嗎
不收房、不入住 要交物業費?
讀者楊先生在洛江購買了一套房,近期接到開發商的通知,稱房子可以交房了,讓其去辦理收房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新房可以交房了,楊先生不免有些高興,但高興之餘又有些困擾,「我在市區有房住,近一兩年不會搬過去,究竟要不要去收房?如果辦了收房手續,是不是就要交物業費」?
無獨有偶。購房QQ群里的一位網友也為收房問題困擾。這位網友咨詢,聽說收房就要交物業費,如果暫時不去收房,是否可以先不用交?「主要是新房離公司太遠,暫時不會過去住,沒有居住沒有產生垃圾之類的,如果交了豈不是很冤?」
記者了解到,關於收房時繳納物業費的問題,成為許多購房者的困擾,尤其是因為種種原因暫時不入住新房的業主,對此頗有疑問。
樓盤符合交付條件 沒入住也應交費
那麼,是不是到了交房日期,只要購房者不收房,就可以不用交物業費?相關法律條款對物業費的繳納時間,是否有相關規定?記者了解到,一般情況下,在辦理交房手續、拿新房鑰匙前,小區物業部門會要求業主先交費後交房,那麼在沒入住的時間內,業主能否拒交相關的物業服務費?
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福建閩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良妹。許律師表示,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交付買受人之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物業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業主要不要承擔物業費,要看房產交付時開發商是否具備交房條件。
關於交房條件,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開發商只有取得驗收合格備案證明、消防驗收合格證明,並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交付條件,才可以交房。
許律師表示,如果房屋已經通過驗收交付的,即使業主沒入住也不能免除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因為物業公司對小區提供綠化、清潔、安全等服務,已經按照合同規定,對公共部位等進行約定服務,因此,有權利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收取相應服務費用。如果業主因為自身原因不辦理收房手續,物業費也要在收房時補齊。
物業費繳納標准 交房時參照政府指導價
既然物業費必須得交,那麼繳納的標准又是多少?
記者查詢了2012年1月開始執行的《泉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該規定第四條稱,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不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許律師表示,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三十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通常情況下,交房時的物業一般都是前期物業,根據上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此類物業收費標准參考政府指導價,每個服務等級將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收費標准也不一樣。
不過,需要提醒業主的是,應盡量選擇品牌開發商開發的小區,因為這些小區的物業服務較有保障。同時,應注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具體收費標准、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的約定,以做到「明白消費」。
㈧ 開發商可以在交房的時候收取物業費嗎
但是在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上,王先生發現了物業費的交費通知,上面明確要求版,如果王先生不交納物業費用權的情況下,是不能入住的。王先生覺得這個物業費的收費價格不合理,因此拒絕交納,而開發商又拒絕交房,雙方僵持不下。請問開發商的做法合法嗎?
華律網回復:部分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要求購房者以先行支付物業費、水電氣開通費、契稅、公共維修資金等作為入住條件。開發商的上述要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公司基於物業管理合同
向業主收取的管理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收取,而不應由開發商收取。水電氣的建設費用及開通費,由相應機構(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集團)向開發商收取,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已將上述費用計算在銷售價格中,所以開發商不應再向購房者收取上述費用。契。
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是房屋買賣關系,雙方對房屋買賣過程互相負有權利和義務。而在這一法律關系之外的事情,比如說收取物業費,或者其他費用,並不是開發商的職責,除非有合同條款約定,以此作為交房條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