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贈送樓頂平台能不能要
現在的樓頂平台,一般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進入平台的門(或空間)是在個人住宅之外的,也回就答是說整幢樓的住戶可以自由出入的;另一種是進入平台的門(或空間)是在個人住宅之內的。
對於整幢樓的住戶可以自由出入的平台,由於該屋面平台屬共用部位,未經共有人同意,開發商不得擅自轉讓、贈送,而受贈者也不能擅自改變平台的原有使用性質。
對於在單個屋內的平台,雖然該平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但由於要通過個人的住宅進入,其他人使用起來不方便,因此只要不影響房屋的結構、對其他住戶不造成影響,那麼屋主對該平台的使用權會更大一些。在要裝修使用這樣的平台時,最好先和鄰居溝通一下,以免今後產生糾紛。當然,如果其他業主需要暫時使用一下該平台,比如說維修屋頂、維修太陽能等,應該給予方便。
此外,如果在開發商規劃設計時,該平台的所有權歸所屬住宅房主的,那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歸該房主。開發商贈送這樣的平台時,購房者一定要查清權屬。
『貳』 當初我買房開發商同意有贈送設備平台的!
買房的時候,同意贈送設備平台的,當然應該按照合同辦事
『叄』 我住在三樓,買房時開放商送了二樓平台使用,需要樓梯才能下去,請問我放把竹梯子算不算違建
竹梯子應該不算吧。
『肆』 開發商把我的商鋪樓頂賣給二樓當陽台了,是合法的嗎
開發商出售商鋪樓頂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4)開發商贈送二樓平台擴展閱讀:
平台,樓頂等是否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劃,明確地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如果是,業主購買商品房,同時取得了平台、樓頂相應的所有權。
如果不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劃,沒有明確地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而是簽訂補充協議出售所謂的平台,樓頂的使用權,那麼「補充協議」就屬於侵權,當屬無效合同。
『伍』 買房時開發商說二樓有平台,可是現在房子正在蓋一樓的樓頂,沒看出來平台在哪裡啊是我自己不懂
開發商慣用的手段,估計會有平台,得自己設計飄窗
『陸』 買二樓的房子送平台,開發商說我獨家有使用權,但沒有憑證,開發商說二樓比三樓貴就是最好的證明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條款說平台
般說平台屬於公共用跟鄰居協商共同使用
協商家都撕破臉找城建說違章建築
拆除掉並罰款
『柒』 你好,我們家買了2樓的房子,2樓處有一個大的平台,本來購買是開發商就說我們可以使用並且也住進去一年了
你可以制止他們的違約行為,不讓他們施工,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