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審批都需要什麼手續
1、土地分配審批 土地分配審批的權力由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行使。 土地分配的對象主要包括:家庭和個人建造住宅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各類工商業項目及建設發展包括工業園區用地。 具體審批機構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以下部門有權批准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①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批准由政府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②中央政府可以審查和批准由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大會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計劃以及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關於已分 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 度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決定把分配土地用於任何用途。 ③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規定把 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下列部門可以分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①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組織使用; ②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家庭和個人使用。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是土地審批事務的實際執行者,依照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接受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准備有關審查資料(如投資項目許可、分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前正在使用土地的重新分配只有在土地收回(Land Recovery,下稱土地徵收)之後才可以進行。
⑵ 村民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村民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一、用地戶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登記表→國內土資源所出容具初審意見並報鄉人民政府審核→提請國土資源局相關股、室實地踏勘並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審核報批→審批,出具批准書。 二、村民個人住宅建設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書;住宅建設用地審批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戶口簿。 1.由集體土地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到鄉國土所申請登記,並提交用地審批單及有關用地來源資料。 2.由鄉國土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後,進行地籍調查,填寫好審批表、登記卡、土地證書,並交國土資源局地籍股。 3.由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對所移交上來的資料進行審核。 4.對符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三條要求的准予發證。
⑶ 城鎮住宅用地,想自建房子,取得規劃局審批,還需要什麼手續嗎然後這個土地跟農村集體用地有什麼區別
只要規劃局審批了,土地局批給你有這個土地證,
那麼你蓋的房子就是給個人的呀,
跟這個集體用地的話是沒有任何關系的呀,是你自己的房子。
⑷ 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在農村,想建房就要申請宅基地,那麼,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以下情況就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需說明的是,如果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子女需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不能分戶申請宅基地;如果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跟兒子共用一處宅基地,兒子不得另行分戶申請宅基地;如果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個兒子需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其他兒子成年後可以單獨申請分戶申請宅基地。也就是說,農戶身邊需留一子女,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2.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眾所周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免費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那可向集體申請。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某農戶的宅基地及住房因以上原因被收回,那集體經濟組織肯定要給予補償的,常見的補償方式就是另批一塊宅基地給農戶使用,當然原宅基地上的房子也應該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除了以上3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宅基地,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也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像河南就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⑸ 農村建房土地審批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住宅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⑹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如何審批
辦事程序: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縣政府審批)。
審批依據:
所需資料:申報條件:
1、必須是戶口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2、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3、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
4、必須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5、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標准;
6、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8、在風景區、河道、公路及其他規劃控制有特別規定的區域還必須徵求相關部門同意。需提供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書;
2、在冊人口(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規劃部門的"一書一證"。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標准見文。收費依據:[1992]價費字597號、皖價費字[1993]131號、皖價房[2002]47號
分管負責人:
⑺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內標准;(2)農村村民建容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出賣、出租房屋需符合法律規定。)(5)按照《城鄉規劃法》,農村村民住宅要逐步向村莊集中。
⑻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一、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批准書的作用: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8)住宅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批准書應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如下:
一、A類:劃撥用地(增量)
1.建設用地批准書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屬政府資金項目,提交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經批準的投資計劃文件;屬於非政府資金的,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
5.有勘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以及位置示意圖;
6.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安置補償協議;
7.外環線以內項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區外)現勢地形圖2份(其中一份用鉛筆標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及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標注位置);
8.新增費和耕地佔用稅繳納憑證;
9.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0.規劃設計成果或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二、B類:出讓用地(增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提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費憑證、耕地佔用稅或減免稅憑證;
4.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C類:出讓用地(存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036、037號窗口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036、037號窗口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⑼ 個人建房需要那些審批程序
一、規劃選址、定址
1、規劃選址:新建房屋持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個人建房規劃選址意見書》。
2、規劃定址:持用地批准文件領取、填寫《漢中市個人建房規劃審批表》,申報資料齊全後,相關部門現場踏勘,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15個工作日內下達規劃許可通知至辦事處、村(居)委會。
二、施工圖審查
1、建房戶持規劃設計條件委託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報規劃部門審查,也可委託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報審經批準的標准型施工圖,規劃部門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施工圖審查工作。
2、建房戶領取《個人建房規劃定位放線任務書》,並對遵守和服從規劃管理做出承諾。
三、開工放線及竣工驗收
1、建設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建房戶提出申請,3個工作日內由具有測繪資質的技術部門與規劃、國土、辦事處、村組,現場實施個人建房開工放線。
2、基礎達±0.00,城建監察支隊現場驗線。
3、房屋竣工辦事處、村組初驗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專項驗收。
4、驗收合格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個人建房應交規費
1、行政規費: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30元/m2收取(僅收非農業戶口及違法建設經處理保留使用的)。依據漢政發(1999)32號文。
2、技術服務性收費:
(1)測量定位放線費,每件(戶)648.52元,依據國測財字(2002)3號文。(由施測單位收取)
(2)施工圖設計及服務費:建房戶按規劃設計條件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費由建房戶與設計單位協商;使用標准型施工圖,並提供施工過程技術咨詢服務的,收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元。(由提供施工圖的企業收取)
個人建房報建須知 一、個人建房規劃審批要求及應完善的資料:
1、填寫《漢中市個人建房申請審批表》;
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表);
4、房屋照片(僅限危房);
5、房屋鑒定報告(僅限擴建加層和危房);
6、1:2000地形圖;
7、四鄰協議書;
8、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持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以下情況不批准個人建房:
1、不符合規劃用地性質的;
2、壓占規劃道路紅線的;
3、城市規劃道路兩側各50~100米范圍內的;
4、在村莊規劃范圍以外的;
5、城市規劃嚴格控制區內的;
6、已公告列入近期拆遷范圍內的;
7、原房屋無法承受加層荷載的;
8、建築間距無法滿足規劃技術條件,四鄰有糾紛的;
9、房屋產權不明晰或屬違章建築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能批准個人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