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1)車位屬於住宅類嗎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② 小區車位到底屬於誰
一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二、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歸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面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車設施,可分為規劃地面停車位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的停車位。
(1)規劃的地面停車位。
該類車位是指經規劃部門批准,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紅線范圍內設置的停車位,該類停車位在施工圖、竣工圖上均有體現。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該類地面車位的歸屬,因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其權屬爭議不大。但在實踐中容易引起業主不滿的主要原因是物業公司常常對這些車位收取車位使用費。
物業公司收取車位使用費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佔用費、收取標准和用途等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當然,物業公司收取的車位場地使用費在扣除部分車位管理物業費後應納入小區業主共有賬戶,車位管理物業費的提取比例一般由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2、人防地下停車位
人防地下停車位是指結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組成部分。
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理論界存在爭議,主流觀點分兩類: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開發商無權處分;另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開發商投資建造,所以應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戰時國家可無條件徵用。
全國各地政府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在實踐中的態度也不盡相同。
3、非人防地下停車位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對該類車位的權屬有不同於物權法的規定,該法規25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處分』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4、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
該類車位具有獨立性,其是在開發商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車位,能夠依法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初始登記後其所有權明確由開發商享有,在出售給特定業主辦理轉移登記後,產權為特定業主所有。
該類車位為最「正規」的車位,基本可等同於房屋看待,轉讓協議等均須在政府部門備案,並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但是因投資成本較大等原因,開發商投資修建該類車位的意願不高,該類車位在實踐中不多。
小區車位除上述四類外,目前比較常見還有機械車位,但機械車位根據其布局位置都可歸屬於上述前三類車位之中。
從上述分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車位和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其權屬法律規定明確外,現有法律法規對於其餘兩類地下停車位的權屬並無特別明確規定,實踐中也處於政府監管的盲區,其權屬的釐清尚待法律法規的完善。
③ 小區車位到底是屬於業主們的還是屬於開發商的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專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屬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
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
這兩條律規咋一看有點相互矛盾,細細推敲,就能捋順了 。車位的歸屬權,算不算開發商的,在於前期規劃項目的時候,是否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小區車位,如果部門審批通過,開發商可以拿到車位的「預售許可證」,則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任憑開發商。反之,如沒有申報部門或者審批未通過,則車位面積計入公攤的面積,車位的面積平均分攤給每位業主,則產權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只需繳納的車位管理費用即可,開發商無權車位。
因此,如對開發商要車位有疑慮,可讓開發商出示的證明,若沒有,則將車位是違的。鑒於近期出現了很多天價車位的現象,如果業主覺得車位價格過高,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可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其進行核查。
④ 車庫算二套房嗎
車庫不是第二套房。
二套房只是相關政策規定,沒有法律規定,但可以清楚的是,車庫版不是第二套房。權
"二套房"是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簡稱,是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確定後,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高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
傳統車庫即為磚混土建車庫,類似於房屋。
利用機械來存取停放車輛的整個停車設施叫做機械式停車庫,以立體化存放的機械式停車庫叫做機械式立體停車庫,主要是多平面的空間立體車庫,以單層平面停車庫為核心。
通過微機即通過上位機對車庫進行統一的管理、監控1與PLC控制來進行車位的空間位置變動,使車位實現由空間到平面的轉化,從而實現多層平面停車的功能。
新出現的一種車庫,沒有固定位置,可以更換放置地方!比以上兩種車庫成本要低,但是使用壽命也相對低。一般布的使用壽命為3個月,無人為破壞可以使用1-2年;全鋼的移動車庫,使用壽命為10-20年。
⑤ 如何判斷一座建築物停車位的法律歸屬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問題做了有益的探索,不無借鑒意義。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這就意味著,在南京占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按停車位在小區內所處的空間位置為標准劃分,停車位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小區地面停車位;二是小區地下停車位;三是小區地上停車位。下文將分別探討。
一、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二、小區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所謂地下停車位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小區地下空間建造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也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車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國家鼓勵和平時期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雖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但是基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記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專有,當然也不能登記為開發商所有。本著「鼓勵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於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對經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車位所得收益,應歸投資者和管理者、維護者所有。1991年4月台灣地區「內政部營建署」規定:日後建築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應視為公共設施,不準登記為個人私有,也不準分割零售。對此,大陸地區可資借鑒。
二是開發商按照規劃要求建造的地下車庫,我們習慣稱為小區配套設施。地下車庫和小區住宅房屋一樣,計入整個宗地的建築面積,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可以申領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在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前,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其收益也歸開發商。業主購買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後,不再需要交納車位使用費,對該車位的使用、租賃、出售等產生的收益也歸業主,但業主應承擔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此類停車位的面積,可按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的方式計算,也可以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方式計算,但每一幢樓房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如果選擇按實際佔用面積方式的,合同中應約定另有公用建築面積的部位名稱、面積;如果選擇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方式的,合同中應約定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部位名稱、面積,分攤系數、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當然,在實踐中各地做法未盡一致。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曾做出了全國首例將小區地下停車位認定為業主共有的判決,其依據便是小區土地使用權面積與全體業主分攤的面積是一樣的,亦即地下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除非徵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開發商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
此外,必須明確一點,開發商擁有此類地下車位所有權的前提是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沒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未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根據《上海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及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除非有合法產權分攤協議,否則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三是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地下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系開發商自行利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改造而成,本身沒有計算在整個宗地的建築面積之內,不能列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因無「合法出身」,按照現行規定難以取得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需要明確,這類地下車庫雖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是並不代表沒有所有權,只是所有權是有瑕疵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不能申請確權也不能設定他項權利,對其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由於該停車位並沒有被計算在影響小區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內,而小區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在該宗地上擁有建築面積的業主按比例分割完畢,所以此類停車位不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房隨地走」的基本原則,這類地下車位所有權應該屬於土地使用權人———全體業主共有,但是業主必須支付開發商相應的建造費用。
三、小區地上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一般而言,小區地上停車位包括兩種情形,即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單元。判斷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同按規劃用途建造的地下車庫類似,主要依據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否列入小區公攤面積。如果停車位的建築面積已列入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未列入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所有。
所謂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建築物樓頂平台上設置的停車單元。目前在我國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尚未廣泛普及,但隨著停車位的日益緊張以及技術手段的更新和建造成本的降低,此類停車位將越來越多。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所有權的歸屬取決於屋頂平台所有權的歸屬。有人認為,屋頂平台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認為,屋頂平台應屬於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專有。筆者認為,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和地面停車位的利用類似,不僅僅是對屋頂平台表面本身的利用,還包括對由屋頂平台所延伸的立體空間的綜合利用,因而,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不宜歸頂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而應歸全體區分所有人所有。
四、物權法草案對停車位所有權的規定
物權法草案規定停車位所有權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所有人共有。也就是說,開發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和停車位的所有權的話,那麼開發商可以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並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區分所有權人慾使用此類停車位,需要向開發商購買或者租賃。當然,作為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立法,還需要更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建議物權法立法還應規定以下問題:一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建設,必須按照建築面積或者房屋單元的比例建設足夠數量的停車位,這個建設比例應該予以明確。二是借鑒南京等地的做法,應該規定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停車位中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的比例,公共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可供區分所有人或外來人員使用;專用停車位的所有權可登記為個人所有,歸區分所有人專有專用。
五、有關停車位的其他問題
筆者認為,由於停車位與房屋的物理非連貫性,分離後不影響彼此具有的獨立使用功能,各自的價值也沒有降低,因此,此類停車位和房屋並非「主物」和「從物」的關系,其轉讓並不適用民法上的「主隨從」原則,即停車位所有權的轉移並非一定要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單獨約定停車位所有權轉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允許。
此外,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車位可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收益由業主大會按相關規定確定用途,或者在物業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但對其使用應遵循「只租不賣」的原則。鑒於目前能否給業主委員會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尚有爭議,所以可行的變通辦法是,此類共有停車位由業主委員會申請登記但不發所有權證。當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車位,並不排斥特定人的「專用權」,即依據法律規定和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約定,由某一個或數個區分所有人對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權,這種「專用權」可以通過租賃關系予以設定。
綜上,筆者針對小區停車位的不同形式,拋磚引玉,分析了所有權的歸屬。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門立法,因此,對小區停車位所有權歸屬的處理尚處於摸索中,我們希望《物權法》的立法能夠對此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以期能給持續很久的「停車位權屬之爭」劃上句號。
⑥ 車位屬於不動產嗎
車位車庫,除去機械車庫屬於機械設備外,均屬於不動產的范疇。用法律語言表述,屬於建築物(獨立車庫、地下車庫、架空層車位)、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露天停車位)。
不動產的原始產權,產生於製造。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合法建造的行為完成,就產生所有權,建造人是原始權利人。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建設單位(開發商)作為最初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設的全部房屋、設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權人。只有兩種情況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規定,如物權法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綠地、道路屬於業主共有或者屬於市政;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場地設立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等等。在這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建設單位的原始所有權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剝奪。
二是建設單位將自己的權利轉讓、贈與或者放棄,如通過合同以及宣傳資料,表明某些車位為業主共有,這就讓與或者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所有權自然轉移到受讓人手中。
除了這兩種情況外,車位的所有權都是建設單位的,認為它屬於全體業主或者政府有權支配,都沒有法律依據。
現實中,關於車位的產權,流行過種種錯誤認識。
一是「成本決定車位權屬」。有人認為,車位成本已計入房價,故開發商賣了房子就等於賣了車位,再賣車位就是賣第二次,所以車位屬於買了房子的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獨立銷售。
這種觀點錯在把成本作為所有權的依據。成本是會計學概念,其意義只在於計算收益,與所有權無關。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中,沒有支付成本即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建設單位的成本如何分攤是個經營問題,與所有權沒有任何關聯。
我過去曾經用「賣豆腐模型」來說明成本與所有權無關:楊白勞用50元成本製作了100斤豆腐,賣了80元,就是說,已經收回了全部成本,還有30元的毛利,那麼這時他還剩下10斤豆腐,這是誰的?如果按成本決定論,這10斤豆腐就應當屬於當天買豆腐的全體顧客,現實中誰會這樣主張?
所以,成本與所有權無關。成本如何分攤,車位有無分攤建造成本,都不是判斷所有權的依據。
二是「功能決定車位權屬」。有人認為,車位是為住宅配套的,住宅是主物,車位是從物,根據從物隨同主物轉移的原理,車位的產權應隨房屋一起轉移,而不能單獨作為交易的標的。對此我要說,功能不決定所有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住宅小區中的IC卡電話,它顯然是為小區業主的生活配套的,但它的所有權是獨立的,屬於通訊運營商。關於從物與主物,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凡能單獨作為交易標的的物,就是主物。比如買一個手機,有時會有一個原裝的護套,這是從物;但也有單獨賣的護套,這就是主物。車位有獨立的構造,獨立的功能,能夠單獨作為交易的標的,這就符合了區分所有權建築中專有部分的屬性,而不是房屋的從物。
三是「容積率決定所有權」。有人認為,車位不計入容積率,佔用的土地都由業主分攤,故不能獨立實現所有權。容積率是規劃指標,本質是行政許可,是一定面積的土地上允許建造多少房屋,它只約束建設行為,與所有權無關。過去以至目前,規劃部門在計算容積率時都不將車位計算在內,是因為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房屋建設的規模,而不是車位的數量。不計入容積率並不意味著車位沒有獨立的產權。就以房屋而論,如果超過了政府核定的容積率,產生的只是違反行政管理的後果,但不可能因為超出容積率,就歸業主共有。
四是「業主的利益決定車位權屬」。有人認為,如果允許開發商處分車位,其勢必損害業主利益,故從維護業主利益的角度,應當將車位歸屬於全體業主。這更是無稽之談。同為一個市場上的民事主體,業主的利益要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就可以損害嗎?合法的利益,都應當得到保護。目前車位的矛盾突出,但這究竟是由於開發商有權處分而導致,還是供需不平衡所造成?一個500戶的小區,只有100個車位,無論由誰分配,資源都是緊缺的。即使法律規定業主共有,業主如何合理分配,仍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稀缺資源由市場分配,最符合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即使車位全部為業主共有,也不可能任人無償使用。
綜上所述,住宅小區的車位,原始所有權只能是建設單位的,業主只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建設單位的出售、出租、附贈等行為,繼受取得車位的權利。
⑦ 住宅車庫的等級是如何區分
如何區分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
功能方面
1
普通車庫:根據《汽車庫建築設計規范JGJ 100-98》中的術語:車庫就是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建築物。
人防車庫:屬於人防工程的一種。除了平時做車庫,滿足居民日常的停車功能之外,在戰爭時,就轉換成人防設施,可防空襲防化防核。而車庫沒有該功能
如何區分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
END
設計方面
1
普通車庫:在設計上只有恆載活載
人防車庫:在設計的時候應考慮人防荷載,還有很多人防構件如:人防牆、密閉門等。
如何區分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
2
按照設計規范規定:
普通車庫:凈空高度不應小於2.2m;無梁樓蓋
人防車庫:要求凈高2.4m,結構板厚度200mm以上。
3
按照國家規定:高層住宅和公共建築都要有人防地下室,戰爭時期可以提供人員遮蔽場所。所以要設有人防門,往外接的各種管線都要預埋鋼管留洞,還設有洗漱間、消毒室等。但是為了避免建築空間面積的浪費,人防地下室在平時就充當地下車庫功能。
4
有些高層旁邊的地下車庫不一定屬於人防車庫,有一個很直接的辦法區分:一般人防車庫設有防爆門,而且電梯只允許通向首層。
如何區分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
END
車位產權方面
普通車位:有的是可以購買產權、租賃的
人房車位:人防車位有其特殊性。根據建設部的相關條例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人防車位一般歸人防辦(民防局)所有,該車位是不能購買產權的。但平時可以通過租賃,滿足配套要求,但租賃是有年限的,超過年限,就無效。
如何區分人防車庫和普通車庫
⑧ 車庫屬於公共建築還是住宅
地下車庫有兩種不同的屬性:一種是提供公共服務,具備對外開放的使用功能,服務對內象不容確定,應該屬於公共建築;一種是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是為小區住戶(特定用戶)服務的,每間車庫都有特定的產權人,服務對象是確定的,車庫不對外開放,是住宅小區的附屬設施,屬於住宅性質。
⑨ 車庫車位算住宅還是商業
對於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無論《物權法》還是《人民防空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