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1.總則
1.0.1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利益,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住宅建築內部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術語
2.0.1住宅裝飾裝修。為了保護住宅建築的主體結構,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住宅內部表面和使用空間環境所進行的處理和美化過程。
2.0.2室內環境污染。指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建康的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2.0.3基體。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
2.0.4基層。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表面層。
3.基本規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並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3.1.2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3.1.3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土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3.1.4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1.5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1.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3.1.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後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②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③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④最先進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3.1.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③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②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③應控制粉塵、污染物、雜訊、震動等對相領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佔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⑤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並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⑧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3.2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3.2.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3.2.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3.2.5現場配製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製作。
3.2.6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3.2.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3.3成品保護
3.3.1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採取保護措施。②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牆、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3.3.2施工過程中應採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①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他工種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③對郵箱、消防、供電、報警、網路等公共設施應採取保護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規定
4.1.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4.1.2住宅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
4.2材料的防火處理
4.2.1對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使其被阻燃劑浸透,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4.2.2對木質裝飾裝修材料進行防火塗料塗布前應對其表面進行清潔。塗布至少分兩次進行,且第二次塗布應在第一次塗布的塗層表干後進行,塗布量應不小於500g/㎡。
4.3施工現場防火
4.3.1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放置在安全區域並應有明顯標識。施工現場不得大量積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應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現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燈、電動機、電氣開關、應有安全防爆裝置。
4.3.3使用油漆等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後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且遠離熱源。
4.3.4施工現場動用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並設專人監督。
4.3.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沙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4.3.6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4.3.7嚴禁在運行中的營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4電氣防火
4.4.1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當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飾裝修材料中時,應採取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4.3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採用耐熱絕緣材料製成的護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絕緣的導線。
4.4.4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
4.5消防設施的保護
4.5.1住宅裝飾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並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4.5.2消火栓門四周的裝飾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4.5.3住宅內部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水管線應用獨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裝飾裝修用的吊桿和放置在吊頂上固定。
4.5.4當裝飾裝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間的平面布局時,應根據有關設計規范針對新的平面調整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與自動滅火噴頭的布置。
4.5.5噴淋管線、報警器線路、接線箱及相關器件宜暗裝處理。
5.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5.0.1本規范中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為:氡(222Rn)、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5.0.2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5.0.3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裝飾裝修後室內環境污染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值
氡(Bq/m3)≤200
甲醛(mg/m3)≤0.08
苯(mg/m3)≤0.09
氨(mg/m3)≤0.20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Bq/m3)≤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規定
6.1.1本章適用於衛生間、廚房、陽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採用塗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6.1.4防水工程應在地面、牆面隱蔽工程完畢並經檢查驗收後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規范的有關規定。6.1.5、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並保持通風。
6.1.6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並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6.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6.2.1防水塗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6.3施工要點
6.3.1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松動、空鼓、起沙、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先做防水附加層。
6.3.3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到牆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牆面的防水層不得低於1800mm。
6.3.4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①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或產品的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縫和麻面起砂,陰陽角應做成圓弧形。②保護層水泥砂漿的厚度、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塗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塗膜塗刷應均勻一致,不得漏刷。總厚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性能要求。②玻纖布的接槎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應不小於100mm。兩層以上玻纖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應錯開幅寬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規定
7.1.1本章適用於住宅內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五脫層、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採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7.1.4室內牆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採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於2m,每側寬度不應小於50mm。
7.1.5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後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乾、水沖、撞擊和震動。7.1.6、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於5℃;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7.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於32.5。
7.2.2不同品種不同標號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7.2.4抹灰用砂子宜選用中砂,砂子使用前應過篩,不得含有雜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於15d。罩面用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少於3d。
7.3施工要點
7.3.1、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①磚砌體,應清除表面雜物、塵土,抹灰前應灑水濕潤。②混凝土,表面應鑿毛或在表面灑水潤濕後塗刷1:l水泥砂漿(加適量膠粘劑)。③加氣混凝土,應在濕潤後邊刷界面劑,邊抹強度不大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
7.3.2抹灰層的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3大面積抹灰前應設置標筋。抹灰應分層進行,每遍厚度宜為5~7mm。抹石灰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每遍厚度宜為7~9mm。當抹灰總厚度超出35mm時,應採取加強措施。
7.3.4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凝結後方可抹後一層;用石灰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七八成干後方可抹後一層。
7.3.5底層的抹灰層強度不得低於面層的抹灰層強度。
7.3.6水泥砂漿拌好後,應在初凝前用完,凡結硬砂漿不得繼續使用。
8.吊頂工程
8.1一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於明龍骨和暗龍骨吊頂工程的施工。
8.1.2吊桿、龍骨的安裝間距、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後置埋件、金屬吊桿、龍骨應進行防腐處理。木吊桿、木龍骨、造型木板和木飾面板應進行防腐、防火、防蛀處理。
8.1.3吊頂材料在運輸、搬運、安裝、存放時應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及損壞板材的表面和邊角。
8.1.4重型燈具、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龍骨上。
8.1.5吊頂內填充的吸音、保溫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防散落措施。
8.1.6飾面板上的燈具、煙感器、噴淋頭、風口蓖子等設備的位置應合理、美觀,與飾面板交接處應嚴密。
8.1.7吊頂與牆面、窗簾盒的交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8.1.8擱置式輕質飾面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卡裝置。
8.1.9膠粘劑的類型應按所用飾面板的品種配套選用。
8.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8.2.1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金屬龍骨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木吊桿、木龍骨的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8.2.2、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顏色應一致。穿孔板的孔距應排列整齊;膠合板、木質纖維板、大芯板不應脫膠、變色。
8.2.3防火塗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8.3施工要點
8.3.1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應根據吊頂的設計標高在四周牆上彈線。彈線應清晰、位置應准確。
②主龍骨吊點間距、起拱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吊點間距應小於1.2m,應按房間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龍骨安裝後應及時校正其位置標高。
③吊桿應通直,距主龍骨端部距離不得超過300mm。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構造或增設吊桿。
④次龍骨應緊貼主龍骨安裝。固定板材的次龍骨間距不得大於600mm,在潮濕地區和場所,間距宜為300~400mm。用沉頭自攻釘安裝飾面板時,接縫處次龍骨寬度不得小於40mm。
⑤暗龍骨系列橫撐龍骨應用連接件將其兩端連接在通長次龍骨上。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龍骨搭接處的間隙不得大於1mm。
⑥邊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彈線,固定在四周牆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龍的位置及平整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
8.3.2安裝飾面板前應完成吊頂內管道和設備的調試和驗收。8.3.3、飾面板安裝前應按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8.3.4暗龍骨飾面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纖維水泥加壓板、膠合板、金屬方塊板、金屬條形板、塑料條形板、石膏板、鈣塑板、礦棉板和格柵等)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為骨架,採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沉頭自攻釘固定。
②以木龍骨為骨架,採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木螺釘固定,膠合板可用鐵釘固定。
③金屬飾面板採用吊掛連接件、插接件固定時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放置。
④採用復合粘貼法安裝時,膠粘劑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強烈振動。
8.3.5紙面石膏板和纖維水泥加壓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板材應在自由狀態下進行安裝,固定時應從板的中間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紙面石膏板螺釘與板邊距離:紙包邊宜為10~15mm,切割邊宜為15~20mm;水泥加壓板螺釘與板邊距離宜為8~15mm。
③板周邊釘距宜為150~170mm,板中釘距不得大於200mm。
④安裝雙層石膏板時,上下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接縫。
⑤螺釘頭宜略埋人板面,並不得使紙面破損。釘眼應做防銹處理並用膩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
8.3.6石膏板、鈣塑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當採用釘固法安裝時,螺釘與板邊距離不得小於15mm,螺釘問距宜為150~170mm,均勻布置,並應與板面垂直,釘帽應進行防銹處理,並應用與板面顏色相同塗料塗飾或用石膏膩子抹平。
②當採用粘接法安裝時,膠粘劑應塗抹均勻,不得漏塗。
8.3.7礦棉裝飾吸聲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房間內濕度過大時不宜安裝。
②安裝前應預先排板,保證花樣、圖案的整體性。
③安裝時,吸聲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壓變形。
8.3.8明龍骨飾面板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飾面板安裝應確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圖案花紋的吻合。
②飾面板與龍骨嵌裝時應防止相互擠壓過緊或脫掛。
③採用擱置法安裝時應留有板材安裝縫,每邊縫隙不宜大於1mm。
④玻璃吊頂龍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採用軟連接。
⑤裝飾吸聲板的安裝如採用擱置法安裝,應有定位措施。
2. 房屋裝修規定
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9-1的要求。
表 住宅裝飾裝修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污染物 單位 濃度限值
氡 (Bq/m3) ≤200
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0.09
氨 (mg/m3) ≤0.20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Bq/m3) ≤0.50
一、防水工程
防水施工宜採用塗膜防水。
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防水工程應在地面、牆面隱蔽工程完畢並經檢查驗收後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規范的有關規定。
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並保持通風。
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並宜在5攝氏度以上。
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二、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防水塗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三、施工要點
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松動、空鼓、起沙、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先做防水附加層。
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到牆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牆面的防水層不得低於1800MM。
四、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和產品的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縫和麻面起砂,陰陽角應做成圓弧形。
(2)保護層水泥砂漿的厚度、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塗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塗膜塗刷應均勻一致,不得漏刷。總厚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性能要求。
(2)玻纖布的接槎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應不小於100MM。兩層以上玻纖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應錯開幅寬的1/2。
五、抺灰工程
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無脫層、空鼓。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採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室內牆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採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於2m,每側寬度不應小於50mm。
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後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乾、水沖、撞擊和震動。
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於5攝氏度;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3. 關於居民樓里裝修時間有沒有什麼規定
居民區裝修時間是有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在法定回休息日、節假日答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
也就是說,你居住的樓房是已經蓋好的,樓房封頂竣工的開始正常銷售使用的,這種情況在規定的休息時間,是不允許進行有噪音施工的,比如刺耳的電鑽聲、切割地磚聲等等,高分貝噪音污染是不可以的。
(3)住宅樓裝飾裝修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4.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2第二章編輯
第二章 一般規定
3第五條編輯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准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4第三章編輯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5第四章編輯
第四章 委託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6第五章編輯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於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7第六章編輯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8第七章編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准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註: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第八章編輯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5. GB50210《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GB5032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關於GB60210《建築裝飾來裝修工源程質量驗收規范》和GB6032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最新版到現在為止是還沒有出現新的版本的,到現在〖GB50210-200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仍舊是現行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