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判斷開發商的欺詐行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如何判斷
第一,「欺詐抄」本身是一襲個主觀的概念,難以形成客觀的標准。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五)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因此,上述情況可以作為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的判斷標准。
Ⅱ 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你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二)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四)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五)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六)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二、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對欺詐的認定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認為欺詐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二)秘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
(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結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類型,買受人常常會遭到開發商以下的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量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9、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
10、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1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計許可證明的;
1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1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於「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與「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兩個問題的闡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商品房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產周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作為購房者,要學會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的向開發商要求雙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您對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還是不清楚,建議您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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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開發商哪些地方為欺詐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消費欺詐-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
Ⅳ 房產開發商欺騙,去哪投訴,是哪個部門管開發商
房產開發來商欺騙可以去當自地房管局進行投訴,涉及到合同欺詐的還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4)開發商哪些地方為欺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Ⅳ 開發商是否屬於欺詐行為
開發商來是否有銷售過程中的欺詐自行為,要以開發商開發樓盤與垃圾焚燒發電廠審批在建等時間及是否公示等作為參考,也就是說如果可以證實開發商在銷售樓盤時已確知在建垃圾焚燒廠事項或規劃,而其在銷售時又隱瞞了這一事項,可以主張開發商銷售欺詐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