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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售後包租

發布時間:2021-02-28 19:44:34

① 售後包租關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可以在一個案件中起訴嗎

房屋買賣和房屋租賃是兩個法律關系,有兩份合同,不能在一個案件起訴,必須專分開成兩個案件起訴屬,因為到法院起訴,一個案件只能解決一個問題,解決一個糾紛,盡管原、被告都是同樣兩個人或者兩個單位,也必須分開起訴。法院不會立案受理的。

② 什麼是購房售後包租

售後包租抄是指開發商向購房人承諾,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由開發商承租或者代為出租並支付固定年回報的銷售方式。此外,還有返本銷售,開發商定期向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的銷售方式;分割拆零銷售,開發商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出售給購房人的銷售方式。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說,這些銷售行為的實質是以承諾售後高回報、低風險的方式促銷商品房,加快資金回籠速度或者為滾動開發提供資金支持。

該發言人強調,售後包租等銷售形式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後,可能將資金挪用到別的項目上;項目建成後可能經營不善,沒有現金流兌付;所購商品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往往涉及復雜的權利關系,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等。

③ 買商鋪售後包租合同不簽,能收房嗎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售後包租」其實是已為法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
售後包租的風險隱患確實不能不引起投資者重視。概括如下: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在所開發的商品房為擔保取得銀行貸款的同時,向購房者銷售該項目,有的甚至攜款消失;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後,將資金挪用,一旦項目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項目建成後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沒有現金兌付投資人;投資人購買的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產權證;涉及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
盡量不要購買包租類的產品。即便要買,也要選擇有獨立產權界線、獨門獨戶的產品,如沿街的商鋪,這樣處置與轉讓起來都較方便。同時最好選擇大品牌的開發商,開發商的信譽與實力、商鋪所處的地理位置、商業管理品牌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綜合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在後期成功進行運營的概率會相對較高,從而消費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證。
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望採納,謝謝

④ 開發商宣傳高檔小區,但是房子下來不是高檔小區,應該找什麼部門管

如果買的房子和規劃的不一樣可以去當地住建局投訴。

⑤ 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中不得需要禁止哪些行為求解答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0條至第12條對於商品房銷售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專包括:(1)房地產開發屬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2)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3)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4)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⑥ 被禁止的商品房銷售方式有哪幾種

一、返本銷售來
建設部《源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二、售後包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分割拆零銷售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5條第3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該辦法第12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綜上可知,上述三種銷售方式均為相關規定所禁止的。

⑦ 已經購買了售後包租的商鋪怎麼辦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售後包租」其實是已為法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

售後包租的風險隱患確實不能不引起投資者重視。概括如下: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在所開發的商品房為擔保取得銀行貸款的同時,向購房者銷售該項目,有的甚至攜款消失;

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後,將資金挪用,一旦項目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項目建成後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沒有現金兌付投資人;投資人購買的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產權證;涉及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

盡量不要購買包租類的產品。即便要買,也要選擇有獨立產權界線、獨門獨戶的產品,如沿街的商鋪,這樣處置與轉讓起來都較方便。同時最好選擇大品牌的開發商,開發商的信譽與實力、商鋪所處的地理位置、商業管理品牌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綜合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在後期成功進行運營的概率會相對較高,從而消費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證。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7)住宅售後包租擴展閱讀:

商品房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售後包租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促進銷售,在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出售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目前外銷商品房可以試行這種促銷行為,但須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後包租的批准文件,並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參考法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該房地產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銷售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非法吸收存款

親友間集資不違法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應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售後包租可定罪

《解釋》規定,如符合上述違法特徵,實施以下情形之一,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投資入股的、委託理財的方式、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等。

及時清退可免刑罰

《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據悉,這是考慮到金融體制現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因素,以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認定其是否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是看公司經營的主業是什麼,融資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資金款項的實際用途。

⑧ 成都商品房住宅小區商品房買賣合同里有售後包租嗎售後包租對受買人有什麼弊端和利益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講,任何的市場行為都有相應的市場風險,這是一條亘古不變的法則。但是,如何避免法律風險,或者將相應的風險降至最低,卻是一個理性的投資人必須考慮的問題。 售後包租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防範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業主在投資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調查。主要調查所要投資購買的樓盤所處位置、有否升值潛力,開發商的資信能力、聲譽,承租人或受託包租人的履約能力、聲譽等。如果是商業鋪面,還要對該項目的前景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和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既是風險防範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其次,在簽約時,要將開發商、中介公司或租賃公司的承諾載入合同條款。特別是在與中介公司或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或委託租賃合同時,不但要明確租金、租期、租金的交付方式等事項,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相關責任人的違約責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開發商在作廣告宣傳的時候所承諾的回報率通常是比較高的,因而其所售房價也會被事先提高。因此,違約責任的承擔必須能夠補償業主因購買高價房屋而遭受的差價損失及其他損失,甚至可以更高,以便更有效地約束中介公司及開發商。 最後,應當讓開發商成為租賃合同或委託合同的擔保人。我們知道,開發商之所以推出「售後包租」的銷售模式,主要是為了解決其資金困難。而現在採取的由中介公司或租賃公司等第三人承租或受託包租的方式,業主付清房款後,便與開發商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無論如何,開發商皆坐收漁利。且一旦出現投資失敗、不能獲取預期回報時,業主便無法追究開發商任何責任,顯然有失公允。因此,應約定一旦中介公司或租賃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時,開發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開發商以其經營收入提供擔保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其經營收入根本不具有可預知性。 一言以蔽之,在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及其投融資渠道尚不成熟的時期,業主要想獲得「售後包租」的高額回報,就必須對其中暗含的法律風險有清醒的認識,防患於未然,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實現其投資利益的最大化。

⑨ 急急!請問那位知道有關商品房的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銷售條件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 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 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准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銷售代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許可權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 交 付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 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人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⑩ 開發商只有大證,先以出租形式進行售賣,合法嗎

開發商只有大證,先以出租形式進行售賣,合法嗎?這應該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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