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公開買賣地上停車位是否合法
要根據該小區建設時在政府規劃部門備案並公示的地塊設計與容積率來確定是否違規!如果政府備案與公示的規劃方案停車位位置非停車位,那就是違規了,可以向房管局投訴
⑵ 開發商賣車位行為合法嗎,什麼樣的車位是不能銷售的
多數合法。因為開發商當初開發樓盤時 通常把停車位和房屋分開開發並申報辦理產版權。
合同約定與權房屋配套的車位不能私下銷售 只能提供給業主使用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
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這個可以作為參考 證明開發商可以賣車位
⑶ 開發商把公共的地方當車位賣給業主,合理嗎
如果開發商能夠有車位產權證提供,那是可以出售的。如果不能提供,則為業主所有,如果是移交物業管理處的,可以租用。對於拿鑰匙,不能於交樓,那個交房協議不要簽字就可以了。
⑷ 開發商違規出售地面公共面積車位我們怎麼維權
開發商抄違規出售地面公共面襲積車位,這個現象在現在的小區普遍存在,但是也沒有實施下去,因為公共面積車位是公共的,是為居民便利車輛停放的綜合配套服務的,開發商無權出售,如果有出售行為,作為居民要向政府或者法律機構去申訴,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政府或者法律機構會給居民一個滿意的解決結果。
⑸ 開發商賣停車位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物權法》當中關於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
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回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答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開發商賣車位不一定違法,要看車位的位置及合同約定。望採納謝謝
⑹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內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容、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⑺ 開發商有權利把地下車位賣給第三方嗎
一、 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⑻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8)開發商私自買賣公共停車位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⑼ 開發商賣車位違法嗎
《物權法》當中關於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
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開發商賣車位不一定違法,要看車位的位置及合同約定。
⑽ 小區的地上停車位被開發商裝地鎖了,說要賣給業主,違法嗎
當然違法了
業主稱用作停車位的場地屬於小區業主的公攤面積,那麼開回放商私自將公共用地改作停車位並答對業主出售的行為是否違法呢?帶著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律師,律師告訴記者,如該小區當初在規劃報建時,這些公共場地屬於業主的公攤面積,那麼這些車位就是業主的財產,開放商擅自將公共用地改作停車位並向外出售,已屬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憲法》、《物權法》等規定,可依法追求開發商的刑事責任,購買停車位的業主手中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關鍵還在於那片用作停車位的場地屬於什麼性質。」王宏欣認為,如業主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用作停車位的場地屬業主所有,便可直接報案交由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