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拆遷需要怎麼和開發商談條件
適可而止。
現在活人的錢不好掙。
一般是按照相關部門認可的補償標准。
若你真有做釘子戶的想法,提醒你防止突然襲擊房屋被拆後再談判,多准備些人應急吧。
⑵ 什麼樣的房子會讓政府或者開發商選擇拆遷
地段優,房子破。政府關心徵收成本可控,地塊拍賣能價格好些。開發商關心地塊以後建築能賣出高價格。
不是和誰簽字就是誰的,是需要基於事實認定之後。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
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3)開發商動遷樓房擴展閱讀:
買賣風險
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
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
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⑷ 現在開發商到我們那個地方拆遷房子想問一下現在有什麼新政策嗎
如果開發商到你門開拆遷的話,他會有政策的,你應該去開發辦去了解一下,這樣你就知道你這房子能值多少錢,能換多大的房子了?
⑸ 開發商的房子和拆遷戶的房子有什麼區別
區別大,開發商的叫商品房,
拆遷戶的叫拆遷安置房,
都可以進行買賣,但安置房有可能沒有房產證和土地證,購買時要小心
⑹ 房子動遷了開發商應該給動遷戶出什麼手續
1、因為動遷(法律層面稱為徵收),涉及土地性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所以具體的法律、法規的依據有所不同,但是無論哪種性質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其法律實施主體均是政府,而非開發商。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2、上述1中所說,因為土地性質的差異導致法律程序有所差別。包含批准機關,公示公告程序等。
但是基本的手續應當提供如下:
(1),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動遷的,應當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並公示公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2)、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動遷的,應當經過市縣級政府批准,並公告《徵收決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⑺ 關於開發商拆遷私人住宅房屋如何賠償。
國家對拆遷住宅沒有有具體補償標准,一般都是根據當地的市場情況進行賠償。
《內國有土地上房容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⑻ 動遷和開發商簽協議是6層的樓房現在開發商要蓋高層怎麼辦
動遷協議不可能復是跟開發商簽制的。土地是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拆遷協議是與政府簽的。之後土地先交給政府即先由政府徵收,再走招拍掛手續。所以當初並不是與開發商簽的建設6層樓房。今開發商要建高層,建議你去找鎮政府商量一下。
⑼ 家裡的房子要拆遷,是開發商與村委會的一起開發,應該注意些什麼呢有哪些補償呢謝謝!
不用注意!賠償辦法都是你村委會出面 跟對方協商好的!到時候公告回!全村都一樣賠償標准!答
只要關心村長 和村裡其他幹部 別得了開發商好處 把你們出賣就可以了!條件不合適 也要你們村大多數人反對才可以!爭議大的話 甚至可以要求村長 大家公開投票!
⑽ 開發商以樓房補償給被拆遷戶,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對補償面積和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需要交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建築成本,不包括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