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一般業主不收房是什麼原因呢有人比較清楚嗎
我對這個有一些了解吧!之前家裡面剛剛買房的時候也碰到一些業主是這樣的情況呢,一開始不清楚為什麼,還笑話過人家呢,後來回家打開電腦一查以後就懂了呢!應該笑的是我自己呢,交房的時候要注意很多呢!接下來我就和你分享一下為什麼有些人不收房吧!~ 導致業主不肯收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環境、配套不完善;廣告中「美麗的承諾」沒有蹤跡;綠化不達標;公攤面積模糊;無故增大容積率;綠地成工地;牆體裂縫,地板不平;私自改變牆體位置;保溫板裂縫,裝修偷工減料;售後服務體系不完善;物業費用過高;四通不通,屋頂和水管漏水;門的質量標准和樣板間不一樣;產權歸屬有爭議;買房定金難退;採光與通風條件不具備;周邊配套交通得不到及時解決等等。更重要的是各種費用收取,往往沒個准兒。特別是契稅,國家規定業主在取得產權證時才交,可有些開發商讓購房人提前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裝修系列收費爭議最大,有的開發商收取面積測繪費,顯然違背了「誰委託,准付費」的原則。更有甚者,有的開發商雖然承認房子有問題,卻不承認違約。 最後友情提示一下哦!~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到過現場收樓,但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不能使您收樓,這樣,開發商就無權默認你收樓了。證據可以是你請一家驗房公司,那種經過注冊的專業的第三方驗房機構公司,在收樓日請他們去你家驗房, 然後他們出具的驗房報告轉交給開發商,這樣就有證人以及書面證據證明你到過樓盤收樓啦!大概就是這樣子的哦!~希望能幫到你哦!~
② 不收房對開發商有影響嗎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專險承擔,《合同法屬》142條做了如下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在這一段時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們的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毀、滅失的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
2、對於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並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直到辦好了產權證,並交付給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方能解除。
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
一旦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生逾期交房的事實。雖然是誰的原因導致了逾期交房還無定論,但業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
③ 業主不收房怎麼辦
導致業主不肯收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環境、配套不完善;廣告中「美麗專的承諾屬」沒有蹤跡;綠化不達標;公攤面積模糊;無故增大容積率;綠地成工地;牆體裂縫,地板不平;私自改變牆體位置;保溫板裂縫,裝修偷工減料;售後服務體系不完善;物業費用過高;四通不通,屋頂和水管漏水;門的質量標准和樣板間不一樣;產權歸屬有爭議;買房定金難退;採光與通風條件不具備;周邊配套交通得不到及時解決等等。更重要的是各種費用收取,往往沒個准兒。特別是契稅,國家規定業主在取得產權證時才交,可有些開發商讓購房人提前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裝修系列收費爭議最大,有的開發商收取面積測繪費,顯然違背了「誰委託,准付費」的原則。更有甚者,有的開發商雖然承認房子有問題,卻不承認違約。
④ 不收房對業主和開發商有什麼影響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內,《合同法》142條做容了如下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在這一段時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們的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毀、滅失的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
2、對於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並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直到辦好了產權證,並交付給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方能解除。
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
一旦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生逾期交房的事實。雖然是誰的原因導致了逾期交房還無定論,但業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
⑤ 業主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呢需要關注哪些點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有這些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在這一段時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們的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毀、滅失的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2、對於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人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並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假如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取起訴開發商。直到辦好了產權證,並交付給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方能解除。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一旦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生逾期交房的事實。雖然是誰的原因引起了逾期交房還無定論,但業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對於這一點,開發商是比較頭疼的。一旦業主起訴,他們雖然不一定會敗訴,不過為此要請律師,要出庭,甚至還要面臨二審,很麻煩。弄不好還會敗訴,承擔敗訴的後果。4.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於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假如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於一旦。期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⑥ 我購買了套公寓樓,開發商承諾回租公寓樓三年,房租交房款時抵扣,讓我交納回租三年的物業費。這合理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費有產權人(業主)繳納,產權人約內定由使用人繳納的,從其容約定。
根據該條款,物業費應該由業主繳納。除非業主和房屋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由房屋使用人支付物業費。你可以查看開發商和你錢的物業物業回租合同,是否有繳納物業費的約定。如果有,則按照約定來執行;如果沒有,則依法由你支付物業費。
不過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開發商應該沒有承諾替你支付物業費,那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你作為房屋產權人,應當繳納物業費。
⑦ 業主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呢
對於很多新房主來說收房是一件大事,毛坯房收房是個很關鍵的一步,收房關系以後生活的質量問題。所以收房是很關鍵的一步,收房前一定要先進驗房,如果驗房不合格就要拒絕簽收房屋。那麼業主們如果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啊。 1、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如下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在這一段時間里,開發商仍然要對我們的房屋負責,萬一發生了損毀、滅失的事故,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 2、對於我們的貸款,開發商仍然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我們的借款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並將辦好的產權證直接交給銀行的義務。如果無法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沒有交付銀行之前,開發商要就我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我們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當然,也可以選擇起訴我們)。直到辦好了產權證,並交付給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方能解除。 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 一旦無法順利交房,就會產生逾期交房的事實。雖然是誰的原因導致了逾期交房還無定論,但業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訴權。對於這一點,開發商是比較頭疼的。一旦業主起訴,他們雖然不一定會敗訴,但是為此要請律師,要出庭,甚至還要面臨二審,很麻煩。弄不好還會敗訴,承擔敗訴的後果。 拒絕收房,業主承擔的只是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於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將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如果被媒體盯上了,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可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經營就可能毀於一旦。 以上關於業主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後果的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但我們作為業主也不可能無理取鬧地不進行收房的,肯定是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我們才不收房的,只要開發商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了,質量有保障了,我們肯定是會收房的啦。
⑧ 關於開發商抵押商品房大產權證。業主能不能收房會有什麼風險
作為專業人士,有必要澄清如下幾點:
1、先普及一下「大產證」和「小產證」知識,許多人至今未弄明白。大產證本質上就是「房」或「地」從「無」到「有」的一個初始登記的發證,如同嬰兒出生,發個出生證一樣。開發商在一塊地上建了若干套房屋,這房屋原先地球上是沒有的,現在有了,要取得國家管理機構對其法律上的認可確權,我們把這個認證過程稱之為「房屋初始登記」,把經過確權的結果以頒發房屋產權證形式固定下來。這張證俗稱「大產證」。又因為產權人把它擁有的某套房屋賣給了或「送」給了別人,受讓人也要對其取得的房屋確權,取得法律文書。我們把這房屋的過戶過程稱之為「房屋轉移登記」。登記的過程就是審核的過程。若它符合國家的規定,則對這套房屋的新產權人發證,這個證稱為「小產證」。
2、「開發商拿不出大產證是因為抵押給銀行了」是個混淆的錯誤的概念。首先弄清楚,抵押物是「大產證」?「房屋」?大產證是不能做抵押物的!即便是房屋抵押也不用將辦出的大產證押給銀行的,這點開發商和銀行都懂的。既然交房前就存在抵押了,從開發商角度講,只能是發生過「在建工程抵押」,從購房人角度講,是「預購商品房」的抵押。國家規定,凡是被列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不能進行預售,除非銀行對該套房屋先解除了抵押。因為賣給個人,個人完全可以拿它辦「按揭」抵押給銀行的。這會形成一套期房的雙重抵押,是不許可的。
再則,「抵押」不轉移「佔有權」,這是抵押與典當的本質區別。你把房屋抵押給了銀行,你照樣可以使用該房屋啊!
3、抵押不影響產權登記,也不影響交房。交房是房屋的實物轉移,辦證是房屋的權屬轉移,兩者可以有條件地分離,現實中幾乎無法做到同時轉移。房屋買賣,雙方約定的交房條件可以有兩種:一是取得了住宅入住許可證但還沒辦出大產證就交房;二是辦出大產證後的交房。法規上都是可以的。你的屬於哪種,參見購房合同約定。符合約定的就能交房。即便抵押還存在,開發商照樣可以辦出大產證並自己拿著,你按揭的房屋照樣可以辦出小產證你並持有它。辦理了抵押登記後,銀行取得的是「其他權利證明」或「他項權利證明」。用專業術語來表達:產權證發給產權人,「他項權利證明」發給債權人或抵押權人,兩碼事嘛。
⑨ 業主拒絕收房對於開發商有什麼影響
你好,如下:購房者和開發商的信息是不對等的,因為購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範本中需要包括的內容只是法律規定的大概范圍,具體每一項內容都需要購房者仔細斟酌。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約定不符合購房者利益的問題,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下面就一些具體內容做一些總結:(一)違約責任要具體:1、應對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做出明確規定。註明如果在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對於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做日內(業主可自行商議)退還所有業主已交納房款。2、房屋質量要做具體標準的約定。買受人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對所購商品房的實際面積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開發商的測量結果有差異,有權提請法院或有關機構進行最終裁決。在交房時所交房屋達不到補充協議約定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有權拒絕收房並由開發商對業主進行賠償。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達不到約定的交房標准,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和其它因無法收房入住發生的損失。(二)廣告、贈送要明確:廣告描述和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要寫進補充協議。要將影響價格的廣告描述和所看樣板間中具體的品牌寫進補充協議。還要把開發商贈送的面積包括具體位置、使用年限、裝修標准在補充協議中詳細闡述並註明使用權。以上是簽署「補充協議」中的一些經驗,有一些具體情況還需購房者根據自己的特點做出具體的分析。除了購房者自己要求簽訂補充協議,開發商也會拿出一些補充協議讓購房者簽訂,這時候一定要警惕,那麼針對開發商提出的購房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購房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一)辨別文字游戲,以免開發商推脫責任。例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比例但補充協議里開發商有約定不超過某個比例,這樣違約過了一定時間實際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二)警惕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轉嫁風險。例如合同里對延期交付作了規定,但補充協議里開發商約定遇到異常困難不能按時交付不屬於違約,這種異常困難是什麼,容易扯皮。(三)注意優先效力,避免糾紛。仔細看補充協議的效力,防止開發商約定合同效力優先,那麼有利於購房者的補充協議就形同虛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