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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設計規范pdf

發布時間:2021-02-27 00:12:29

⑴ 求住宅設計規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學習材料,謝謝了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8 月 1 日

前言

1 總 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築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3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築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採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准化、模數化及多樣化,並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並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4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套型陽檯面積(m2/套);
——套型總建築面積(m2/套);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m2)。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於各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檯面積應等於套內各陽台的面積之和;陽台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築面積和套型陽檯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全樓各套型總建築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卧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櫃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 套型總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築面積,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築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檯面積。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於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於3.00m時,應對大於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於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層數,余數大於或等於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於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於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5 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2m2。

5.2 卧室、起居室(廳)

5.2.1 卧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卧室不應小於9m2;
2
單人卧室不應小於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應小於12m2。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2。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傢具的牆面直線長度宜大於3m。

5.2.4 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m2。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5m2。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並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50m2。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於1.80m2;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2;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2;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於1.80m2;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於1.10m2。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⑵ 氨污染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內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容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稱活度、濃度限值
氡≤200(Bq/m3)
游離甲醛≤0.08(mg/m3)
苯≤0.09(mg/m3)
氨≤0.2(mg/m3)
TVOC≤0.5(mg/m3)

⑶ 設計樓房用建築設計規范,設計醫院建築用哪種規范,在哪可以下載最好有國標的

關於樓房的設計規抄范數量特別襲多,不一一例出,關於醫院的設計規范也不少,主要有:

GB50333-2013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范.pdf

GB50686-2011 傳染病醫院建築施工及驗收規范.pdf

GB50849-2014 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范.pdf

GB51039-2014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范.pdf

GB51058-2014 精神專科醫院建築設計規范.pdf

JGJ49-1988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范.pdf

給你上傳了一個最新版的GB51039-2014

⑷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中的低層住宅、多層住宅、中高層住宅、高層住宅、超高層住宅怎麼劃分的

低層1-3,多層4-6,中高層7-9,高層10-16,超高層24以上

⑸ 求住宅設計規范最新版word版。。

GB50096-2011住宅設計規范

2012年8月1日實施


⑹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在國家標准全文公開系統裡面查詢不到,怎麼回事

同志房間面積都符合規范給拆遷面積超啊
房間面積並強制規范
規范制定都電視傢具現都輕薄化完全能滿足使用要求沒必要投訴

⑺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

下面的可以找到 標准編號:GB 50096-1999 標准名稱:住宅設計規范 標准狀態:現行 英文標回題: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替代情況:GBJ 96-1986 實施答日期:1999-6-1 頒布部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內容簡介:本規。

⑻ 《住宅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242-2011(2011.3.3發布2012.4.1執行)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2011.

去網路文庫上去找。有很多

⑼ 求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全部條文,包括非強制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採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並不應布置產生雜訊、振動和污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天然採光。
7.1.5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廳)內雜訊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晝間卧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卧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室內溫度、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稱 活度、濃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離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採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採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採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採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者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 設置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室內採暖計算溫度
用房 溫度 ( ℃ )
卧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 18
廚房 15
設採暖的樓梯間和走廊 14
8.3.12 設計採用戶式燃氣採暖熱水爐作為採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中節能等級的規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1.5倍燃具額定范圍內。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卧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台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並接入同一管道。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迴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7.3 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 住宅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應設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光源、燈具及附件)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除或能從內部徒手開啟出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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