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居民小區裡面允許建旅館嗎
居民小區裡面是不允許建旅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1)住宅改旅館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B. 樓上將房屋改成賓館合法嗎復制不採納。看清具體問題。
要看他是否辦了相關的規劃證件,消防是否經過驗收。針對你這個情況你可以去城管局反應看下他們是否違規改建,再去消防機關咨詢下他們是否辦理了消防驗收和備案
C. 如何將自住房改成賓館或酒店要辦哪些手續
房屋改建需要辦審批手續獲得建房許可證,如下:
1、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內老房權證到容村委會(居委會)填寫建房審批表,村委會(居委會)審批同意後,批准後到鄉鎮建房辦申報,鄉鎮建房辦看是否符合鄉鎮規劃建設,符合規劃的批准,發給建房(翻建)許可證;
2、有了建房許可證後,就可以准備材料開工了;但還要注意:開工時需要建房辦工作人員現場驗線,之後,可以放心的建造新房了!
D. 住宅改為商務酒店手續如何辦理
首先要看土地證上的土地用途是啥,如果只是住宅用地,那麼要去國土部門更改成商業用地或者商住兩用。
拿到正常的土地證後,申請物業消防合格證,商業的和住宅的合格證不一樣!拿到消防證後開始叫有資質的裝修設計公司做設計圖,至少那個設計圖上得有有資質的設計公司的蓋章,然後去規劃局拿裝修許可,硬裝差不多了就可以申請裝修消防合格證。
然後是公安的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的衛生許可證,工商的營業執照,和最後的稅務許可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就可以證實開張營業了!這是一個正常的手續過程。
(4)住宅改旅館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
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因此,物權法頒布前已有法規、規章對此作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作為規范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准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
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范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 商品住宅可以改造為旅館嗎有什麼限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可以改的,例子很多,我們這都有住房改的賓館,北京也有的,就是要質詢專業的人員幫忙改,
F. 請問私人住宅房改小單間旅館是否犯法,這種行為是否能夠注冊營業執照
中央於去年2008年10月底下發了《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住改商產生的問題。將住宅改變為歌廳、餐廳等經營的房屋,住宅的性質、用途由居住變為商用。這一改變帶來許多弊端,危害性大,主要表現有:(1)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鄰里不和,引發社會矛盾,這是當前物業小區主要矛盾之一;(2)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3)容易產生安全隱患,例如,來往小區人員過多,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外來人員流動快且雜,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盜壓力大,隱患多;(4)使城市規劃目標難以實現。本來某個地區的住宅原規劃是用來居住的,但由於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結果造成該地區交通擁堵、人滿為患;(5)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權法頒布前已有法規、規章對業主是否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隨著這方面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對這一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另外,作為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建築區劃內有關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也可以依法對此問題做出規定。
利害居民的考量。住房是否能改成經營性用房其主要的作用的是考慮到相關居民的公共利益,當前經濟不景氣和提倡創業也並不是「住改商」放行的充分理由,在給創業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不能犧牲鄰里安寧。盡管當前經濟狀況不佳,政策傾向於改善營商環境,促進居民創業的動機充沛,但以往「住改商」問題遺留的城市管理難題,種種利益沖突和矛盾,同樣是真實存在的社會問題,迄今仍然造成困擾。如果只看到放行「住改商」帶來的顯性營商成本下降,看不到就此帶來的矛盾沖突等隱性社會成本上升,同樣會造成難以消除的負面效果,這也不是中央政策的應有之意,我們在看到一些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條款是不能只看其表,而要結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綜合考量,否則法律之間的打架或者相互抵觸是在所難免。把問題的焦點交給相關利益的居民是法律一個不壞的選擇,應為這本是一個公共利益問題,法律很難界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部門又把另一主體---居民自治組織居委會—拉入此利益博弈的網路和關系鏈中。
居民委員會的介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中規定「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二是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這條規定詳細規定了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也將物權法賦予公民改變房屋性質的權利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具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既維護了想改變住宅性質的居民權利,又對周邊的居民賦予一定的同意權和否決權,起到了平衡具有利害關系雙方權利的作用。但是對於具有多大范圍的居民享有同意權和否決權那?這一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居委會明智的選擇是在出具相關證明之前在可能影響居民利益的范圍張貼證明或者聲明的告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人提出反對的意見,視為同意。
權力的排序問題。就以上的討論而論,這是兩種權利的排序問題,是優先保障公民使用和處置物權的權利,還是優先尊重公民不受住宅性質改換造成生活困擾的權利。在不同的利害相權方式下,會輸出不同的結果。不過,作為對一項公共政策的評價來說,不得不承認,一刀切政策是最為粗枝大葉的管理模式。因為其對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缺乏考慮,除了便利政府管理,根本不能體現應有的利益權衡。這就使一刀切的「住改商」政策,有進一步商榷完善的必要。靈活有效的政策,當然是較為理想的。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下有條件地放行,也就成為「住改商」政策的上佳出路。然而,慮及種種現實,這種政策也有多重顧慮:行政管理是否有能力走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一刀切模式?所謂有條件放行,會不會給早已不受約束的行政權力再添尋租空間?《物權法》規定,「住改商」要業主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目前基層自治組織的運作狀況,能否有效履行這種職責?「住改商」帶來的公共設施使用費用上升,又如何細化分攤而不至於構成公益侵犯?
最不壞的明智選擇。交給具有利害關系的居民來說是最明智也是最為妥帖的,因為權利只有在影響到自身利益的面前才可能珍惜自己的權利。考慮到以人為本,又考慮到「勞動生存權利」優先原則。據有關部門調查,居民能普遍接受居民區內開設煙酒店、復印店、廣告公司等,但不同意開寵物店、歌廳、酒吧、飯店、鋼琴培訓班等有氣味、有雜訊等的實體或公司。筆者建議「住改商」不搞一刀切,與其朝令夕改,不如謹慎行政。綜上所述,還是《物權法》把改與不改的問題交給當事人來處理的方式顯得更為高明,既體現了對當事人權利的尊重,也有利於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 但是同時業主在利用住宅進行經營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裝修房屋時,不能隨意拆改承重牆,私改電線和燃氣線路等,要確保住宅樓的整體結構不被破壞,從而影響房屋安全;二是經營項目應有所選擇,避免亂扔垃圾、夜間營業,影響小區衛生環境;三是在住宅小區內從事經營活動,要避免聲、光、電、氣、電波等不可量物對小區的居住環境以及居民身體健康構成影響;四是在住宅小區經營盡量不佔用業主共有部分,以免影響到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否則你就需要多付你佔用的公共部分物業費。
G. 公寓樓能改做酒店嗎
可以的。
現在有一種類型的酒店就叫做公寓式酒店,家庭旅館那種的。
建議你可以先找找家裝版公司,有做過這權類型裝修的師傅咨詢一下。
其實的話,去網上搜搜看,公寓式酒店要配備的物品。
我個人對公寓式酒店的接受能力還是不錯的,因為出門在外如果能住到這種酒店的話,我覺得還是比較溫馨的。
祝您好運嘍。
H. 住宅小區開旅館違法嗎
是違法的。
我國來《物權法自》七十七條則指出: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住宅小區開旅館行為明顯是將住宅改作經營性用房,必須要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如果擅自改為商用住房,對其他業主生活造成影響,業主有權利進行索賠。
(8)住宅改旅館擴展閱讀
開賓館申請人的物業條件:
1、房屋必須是產權明確的私房,利用公房經營的必須符合房管部門的規定,房屋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條件,違章建築不得開設。
2、經營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規劃發展范圍、土地未被國家徵用、戶口未凍結的地區。
3、房屋的其他設施須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並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 活,避免發生矛盾。
4、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須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應具備一定的經營能力和業務文化知識。
I. 在住宅樓里開旅店違法嗎
是違法的。來
我國《自物權法》七十七條則指出: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住宅小區開旅館行為明顯是將住宅改作經營性用房,必須要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如果擅自改為商用住房,對其他業主生活造成影響,業主有權利進行索賠。
(9)住宅改旅館擴展閱讀
開賓館申請人的物業條件:
1、房屋必須是產權明確的私房,利用公房經營的必須符合房管部門的規定,房屋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條件,違章建築不得開設。
2、經營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規劃發展范圍、土地未被國家徵用、戶口未凍結的地區。
3、房屋的其他設施須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並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 活,避免發生矛盾。
4、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須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應具備一定的經營能力和業務文化知識。
J. 賓館房能改成住宅房有那些好壞處能不能長期住宅樓。
從房屋屬性來說,賓館用房是屬於經營性用房,不屬於商品房范疇。
如果把賓館用版房權改成住宅,使用房子的方式改變了,但房子的性質並不是住宅性質。仍然是經營性用房。如果通過運作,能夠把經營性用房改成商品房性質,從利益角度來說,那就是最大的好處!
不好的一面,就是賓館的房屋結構改住宅,會有很多不適合,特別是承重牆和承重梁不能符合住宅布局要求。這就比較麻煩,或者只能將就,這樣改成的住宅,可能就不能完全合用。這個需要有心理准備。
其次就是風水方面,這方面問題是不大的,畢竟原來就是旅客居住的用房,現在並沒有實質性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