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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開發商簽合同

發布時間:2021-02-26 15:51:43

⑴ 物業公司進駐小區 和開發商簽合同是誰給誰錢

開發商要給物業2種錢,一個是開辦費一個是物業費。
開辦費是為了物業能夠順利進行各項物業服務工作的基礎,相傳物業都是空麻袋背米就是從這里出處的。
物業費是今後物業生存的基礎。

⑵ 一般情況下物業與開發商簽幾年合同

物業與開來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源服務協議》一般是4年。
鑒於樓上的疑問,補充下,雖然物業與開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一般是4年,但畢竟是臨時性的前期協議,如果4年期間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那麼無論物業與開發簽署的協議是否到期,都到自動作廢,以物業與業主委員會簽署的《物業服務協議》為准。但如果4年內,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商還要與物業再行簽署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直到業主委員會成立。
如樓上所說,只是他所在物業比較特殊,代表不了普遍。如果他們的小區在一年內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還是要繼續與他們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

⑶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需向哪些部門報備

物業公司需要至縣抄級以上的建設局或房管局、物價局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我國物業管理的7大制度中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制度才能做到合法經營。我國價格法規定,物業費的收取必須物價局備案,今年發改委放開物業服務費收費,就是以合同價進行備案,一改原來審批為備案。

⑷ 開發商與物業簽訂前期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在業主、
業主大會抄
選聘襲
物業服務企業
之前,(開發商)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般客戶(買受人、業主)與開發商簽訂
買賣合同
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買受人是有約束力的。
希望能給你參考。

⑸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如何簽訂協議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只要注意以下幾點即可正常簽訂。這是由於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涉及到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充分了解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各種經營單位的性質和種類比較復雜,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有必要考察雙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年檢證明資料等。
2、注意合同條款的對等性。《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要簽訂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業主委員會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
3、合同條款要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戶之間發生的一項勞務的交易准則,其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確,言簡意賅,避免毫無意義的空話,同時合同前後不能出現矛盾。
4、管理費標準的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中的管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合理、合法,具有可執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顧物業管理企業實際開支情況,又要顧及業戶的負擔。既要使物業管理企業有收益,又要使業主有所獲。
5、對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裡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分包行為無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對分包方隱瞞了原合同的規定,對此應當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並要求其徵得發包方同意才能將物業管理項目轉包或分包。 6、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大多數《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地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實際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清具體名稱。
7、簽字蓋章應同時具備。《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簽約時,往往是由雙方各自的代理人(企業法人委託的經辦人)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有經辦人的簽字和單位的印章,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有的單位以合同未加蓋本單位公章為由,否認經辦人簽名的效力。為了不給這些人以可乘之機,訂立合同時應當經辦人簽名和單位印章同時具備,經辦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的委託書。

⑹ 業主和物業公司簽什麼合同

業主和物業公司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規范物業管理各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文件。通常,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1)總則。總則是對物業服務合同的總的說明。總則中,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包括委託方(一般簡稱為甲方)和受託方(一般簡稱為乙方)的名稱、住所和其他簡要情況介紹。

②簽訂本物業服務合同的依據,即主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③委託物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物業的建成年月、類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概況等。

(2)委託管理事項。委託管理事項,也就是具體負責哪些方面的具體內容,有哪些管理畫任務等。委託管理事項主要闡述管理項目的性質、管理項目由哪幾部分組成等。

一般來說,物業委託管理的管理事項應主要有以下若干內容。

①建築物本體建築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

②物業公用設備、設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調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

③物業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與更新。

④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包括商業網點等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⑤環境衛生管理與服務。

⑥安全管理與服務(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車輛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⑧環境的美化與綠化管理,如公共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養護、營造與管理。

⑨供暖管理。

⑩社區文化建設。

(3)管理服務費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管理費用應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管理費用的構成,即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②管理費用的標准,即每個收費項目收費的標准。

③管理費用的總額,即合計每建築面積或每戶每月(或每年)應繳納的費用總計。

④管理費用的繳納方式與時間,即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還是按月繳納;是分別還是匯總繳納;繳納的日期等。

⑤管理費用的結算,即繳納的費用以人民幣結算,還是以某一種外幣結算。

⑥管理費標準的調整規定,即管理費調整的辦法與依據等。

⑦逾期繳納管理費用的處理辦法,如處罰標准與額度等。

⑧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收費的標准。

⑨公共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等。

(4)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物業,其物業管理的項目和具體的內容也不同,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對於不同類型的物業,合同雙方都要根據該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制訂出有針對性的、適宜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5)管理服務質量。明確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准,對於合同雙方來說都是有益無害的。它既有利於物業管理企業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業主做到心中有數,針對明確的監督參考標准,更好地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檢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時間。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應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以及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但一定要明確合同的起止時間。當然,這個起止時間一定要具體。實際中經常規定到某日的24時止。另外,還要規定管理合同終止時物業及物業資料如何交接等問題。

(7)違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責任。違約責任應盡可能制訂得具體明確。

(8)附則。附則一般記錄合同雙方對合同生效、變更、續約和解除的約定。通常應註明以下內容。

①合同何時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②合同期滿後,是否續約的約定。

③對合同變更的約定。

④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的約定。

⑤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6)物業和開發商簽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⑺ 物業公司怎麼和開發商簽合同

沒有開發商就沒有物來業公司,源在當今社會,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商成立起來的,因為開發商不可能把國有土地得開發了,然後後來的利益得雙手拱讓給別人的,所以你怎樣質疑物業公司都是徒勞的,就算物業公司把你質疑的問題,反映到開發商,開發商還是會置之不理的,開發商的目的就是把你們買一手房的購房款拿到後就很少會再理的,而且如果開發商跟物業公司是不同的所屬公司的情況下,第一,要不就是那個小區已經是開發很久了,未來的利益也不會得到很多,第二,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此委員會力量之大,把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得趕走了(這幾率是極少的),第三,小區的開發商還在,而小區物業也在的情況下,日後的矛盾也是很多的,那如果業主去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是更加難以把問題得以解決的

⑻ 開發商與物業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有效嗎

開發商和物業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是有效的。
前期的物業開發,一般都是開發商委專托自己屬的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沒有經過招投標,這是很現實的問題,也是普遍存在的。
容易導致物業服務質量較差,推諉扯皮現象發生。
將來小區入住一半以上,可以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可以更換物業。

⑼ 物業管理前期服務協議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還是物業公司和業主簽啊

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是由物業和開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房地產商在開發新回樓盤時,房屋竣工答,但是業主沒有正式入住,這一段時間的物業管理。通常業主入住後,要簽署正式的物業管理協議。
一般來說,除特殊情況外,業主不直接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正常的做法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出業主委員會後,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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