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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條件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6 11:37:28

1.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什麼規定

商品房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1)開發商交房條件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商品房交付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

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2. 開發商讓把所有的房款都交清才交房,這種要求法律上有什麼具體規定嗎

這個我們可以參考相關法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等,下面具體來了解一下吧!

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必須結清所有住房資金。

相關法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

以上就是相關法律的規定,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3.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沒有什麼規定

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5、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7、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8、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開發商交房條件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准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4. 商品房交付條件及相關法律責任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回工,經驗收合答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5. 法律上開發商交房條件

開發商在交房時向業主提供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必須為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6. 商品房交房條件有哪些,商品房交房標准法律規定如何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答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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