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權法149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②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請問依照哪些法律規定
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專使用者需要繼屬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③ 住宅和非住宅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綜合用地總結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後,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 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如水費:3.7(住宅)/5.6(工業商業)/6.1(賓館、飯店、餐飲業) 5、設計標准
設計導向不同。公建物業受朝向、採光、進深等限制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較高。 6、落戶問題 無法遷入戶口
④ 40年產權的房子能落戶嗎
40年產權的房子屬於商業房屋,是不能落戶的。具體是根據當地戶籍政策內規定的,一般容按照各個城市的有關規定,只有購買滿足一定面積要求的住宅類產品才能落戶。因此,只有普通住宅才可以落戶,而40年產權的房屋多為商業用地,不滿足住宅用地的條件。
簡而言之,70年產權的房子是住宅屬性,可以落戶;40年產權的房子是商業辦公屬性,則不能落戶。
(4)非住宅出讓擴展閱讀:
相比較而言,70年產權的房屋可以選擇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且最多可貸款30年;而40年產權的房屋則只能選擇全款或使用商業貸款,且最多隻能貸款10年。由此可見,70年產權的住宅最高可貸款年限長於40年產權的房屋。
40年產權的住宅水電費是按照商業用水、用電的標准來繳納的,70年產權的住宅水電費是按照民用水電的標准來繳納的。長遠看來,70年產權的住宅水電費支出會比40年產權的住宅水電費支出少。
⑤ 非住宅用地出讓後何時可以申請續期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請問,此處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是指到期前一年內,還是不得晚於到期前一年?例如,一宗2015年1月1日到期的土地,申請續期的時間是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還是2014年1月1日之前?
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問題,筆者沒有見到相關的立法解釋。僅就筆者理解而言,這個規定是指從屆滿之日往前推至少1年提出申請續期,而不是指屆滿前的1年內任何時間段都可以,因為土地是重要不動產,價值相對較大,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在處分土地物權時都會很慎重。之所以規定至遲1年前提出申請,就是要給國家和土地使用者充足的准備時間。例如,國家出於規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擬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及抵押權的處分,需要給土地使用權人以准備時間。從土地使用者來說,若打算繼續使用,就必須提前知道是否符合規劃,國家是否有收回打算,這也需要協商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給出1年的期限是出於多方面的考慮。
⑥ 房產證上寫著出讓存量房,用途上是住宅,學校,公建/非住宅是什麼意思啊產權是多
房產證上寫著出讓存量房,用途上是住宅,學校,公建/非住宅是什麼意思啊產權是多?
不是住宅用地
⑦ 工業用地為什麼不能進行分割轉讓
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目前的工業用地出讓、使用政策規定,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在這種傳統制度約束下,眾多工業用地上的產權房只能出讓使用權或租給其他企業,而且經常出現四五個企業共同在一個產權證下擁有使用權的情況。
其次,這也符合家族式企業升級轉型的需要,有不少工業用地是一個家庭的幾個兄弟合夥買下的,不可分割的規定限制了他們各自的發展;
這些業態有不少介於傳統工業製造和商業之間,需要更加靈活的產業空間。
隨著企業轉型,高新技術企業已經不需要太大面積的工廠廠房了,分割後可為其攤薄廠房使用、購買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產權所有者的轉讓壓力。
購買分割產權的企業擁有產權證後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轉讓,能夠獲得穩定的產權。
由於此前的產權模式實施了很多年,短時間內調整規則難度很大,相關部門進行確權等工作的工作量會突然增加很多,還需要對涉及政策進行調整。
(7)非住宅出讓擴展閱讀:
當把技術、經濟上有直接依賴關系的工業組成聯合企業時,如鋼鐵、石油化工、紡織、木材加工等聯合企業,則需要很大用地。
可見影響工業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規劃中必須根據城市發展戰略對不同類型的工業用地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為未來的城市支柱產業留有足夠的空間和彈性。
但同時也要注意工業發展應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和發揮城市土地市場和規劃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業用地的浪費現象。
形式2
地形要求工業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業生產工藝、運輸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適應。
利用重力運輸的水泥廠、選礦廠應設於山坡地,對安全距離要求很高的廠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帶,有鐵路運輸時則應滿足線路鋪設要求。
形式3
(3)水源要求安排工業項目時注意工業與農業用水的協調平衡。
由於冷卻、工藝、原料、鍋爐、沖洗以及空調的需要,如火力發電、造紙、紡織、化纖等,用水量很大的工業類型用地,應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並注意與水源高差的問題。
水源條件對工業用地的選址往往起決定作用。
有些工業對水質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業對水的味道和氣味、造紙廠對水的透明度和顏色、紡織工業對水溫、絲織工業對水的鐵質等的要求,規劃布局時必須予以充分注意。
形式4
能源要求安排工業區必須有可靠的能源供應,否則無法引入相應工業投資項目。
大量用電的煉鋁、鐵合金、電爐煉鋼、有機合成與電解企業用地要盡可能靠近電源布置,爭取採用發電廠直接輸電,以減少架設高壓線、升降電壓帶來的電能損失。
染料廠、膠合板廠、氨廠、鹼廠、印染廠、人造纖維廠、糖廠、造紙廠以及某些機械廠,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加熱、乾燥、動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熱水,對這類工業的用地應盡可能靠近熱電站布置。]
⑧ 工業用地可以分割轉讓嗎
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工業用地可以分割轉讓嗎?
目前的工業用地出讓、使用政策規定,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建議允許工業用地分割轉讓。業內表示,這種方法改變了此前該類房屋只能整棟擁有一個產權證的局面,可有效為工廠攤薄土地成本和出讓壓力,但由於此前各地多年都保持原有制度,短時間內調整較難。
在這種傳統制度約束下,眾多工業用地上的產權房只能出讓使用權或租給其他企業,而且經常出現四五個企業共同在一個產權證下擁有使用權的情況,這些企業如再出讓使用權就會出現權利分割不清的問題。
對於允許工業用地廠房分割轉讓的建議,首先,這將有利於降低改造成本,促進合作開發,因為一家企業自行改造一棟樓成本過高,若是能夠尋找合作夥伴共同更新改造,利用效率會大大提高;其次,這也符合家族式企業升級轉型的需要,有不少工業用地是一個家庭的幾個兄弟合夥買下的,不可分割的規定限制了他們各自的發展;此外,產權可分割符合新興業態的空間需求,土地再開發與產業轉型升級存在緊密關聯,而產業轉型升級常常伴隨著新業態的出現,這些業態有不少介於傳統工業製造和商業之間,需要更加靈活的產業空間。
隨著企業轉型,高新技術企業已經不需要太大面積的工廠廠房了,分割後可為其攤薄廠房使用、購買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產權所有者的轉讓壓力,購買分割產權的企業擁有產權證後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轉讓,能夠獲得穩定的產權。由於此前的產權模式實施了很多年,短時間內調整規則難度很大,相關部門進行確權等工作的工作量會突然增加很多,還需要對涉及政策進行調整。
⑨ 非住宅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怎麼辦
一、非住宅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怎麼辦
對於許多購買40年土地權房的市民而言,最為擔心的問題就是自己購買的權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房子是不是就不屬於自己的了,如果土地年限使用到期了應該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不管是4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麼續簽?續簽金額怎麼計算?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按照目前樓市發展趨勢而言,一般一套房源的居住期限多為30-40年之間,按照城市化發展速度的加快,一些老舊房源多會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拆遷改建,一般情況下國家會把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進行回收,對業主進行現金補償或者在其它地方另建安置住房。所以即使是購買到70年產權的房源,能否就能住滿70年也是值得許多購房者深思的問題。
二、投資者獲取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根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理論,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則可依法有償、有限期地通過市場出讓、轉讓。
總的來說,開發商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和市場兩種途徑獲取土地使用權。在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時,又有協議、招標和拍賣幾種方式。對於原先已劃撥的土地,開發商還可以通過補地價的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現將有關途徑與方式分述如下:
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各種資源均由國家計劃控制、調撥。土地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亦不例外,主要由政府無償撥給。』
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有些類別的用地仍需政府行政劃撥。鑒於我國目前土地使用雙軌並存的局面和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行政劃撥作為政府配置土地資源的一種手段還將長期存在,但其使用的范圍和行政劃撥土地的數量,將逐步減小。具體的運作方式也會逐步有所改變。
三、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流程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⑩ 我房子是50年產權,50年過後怎麼辦呢
到期後需要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續租土地。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5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10)非住宅出讓擴展閱讀
50年一般是商用土地,購房者應首先確定樓盤的合法性,看它是否具備基本的《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售許可證》五證。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租土地。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