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的建築抄面積系襲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② 什麼是公有住宅什麼是私有住宅
公有復住宅是公有住宅在我國制也稱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
私有住宅又稱為私產住宅、私房,是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在農村,農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 公有住宅通過住宅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轉為私有住宅。隨著住宅商品化的推進,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將會隨房改的推進而不斷提高。
③ 什麼叫共有住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版住宅權,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④ 什麼是共有房產什麼是房屋產權共有人
共有房產是指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產,這些所有人稱為房屋內產權共有人。「共容有房產」按其形成時的情況不同,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各有明確的份額,他們應各自按自己所有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人不能在共有的房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我要A家表示對共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如配偶之間對房產的共有,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均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房產,必須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否則這種處分將被認定為無效。
房產知識 房產行情 請關注我要A家家居網
⑤ 什麼叫房屋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的建築面積系抄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⑥ 什麼是共有房屋它可分為哪幾種
公民共有抄房屋,是指兩個襲或兩個以上的公民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情況,比如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聯合建造、合資購買、共同繼承、共同受贈房屋,房屋的所有權歸他們共同所有。 公民的房屋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對共有的房屋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對於共有的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該房屋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房屋共有具有以下特徵: (1)房屋的共有權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他們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 (2)共有的客體是同一房屋。共同共有的,每個共有的公民對整個共有的房屋都可以行使權利。 (3)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⑦ 一處房屋多人共有在法律上如何解釋
共有分二種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又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產生基於一定的共同關系,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合夥合同關系。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二、房屋的按份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佔有的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這種份額並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並不僅限於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於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佔二分之一,這並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各佔有兩間房屋,甲占東面兩間,乙佔西面兩間,而是指兩個人對這四間房屋都享有權利和義務,該權利和義務的份額由共有人所佔的份額進行分配。
三、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系與區別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於共有物的全部。
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以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夥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范圍不同。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只要有共同關系存在,就不能劃分各共有人的房產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額,確定自己的份額。例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四房兩廳商品房,就不能劃分哪間房是丈夫的,哪間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離婚,即可依法進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
3、對共有房屋的處分方式不同。
(1)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而無需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則,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設定抵押等,都必須取得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個或某幾個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意思有書面同意的、口頭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處分達不成一致的協議,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是多數人在處分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無論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權利人在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行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的申請。因此,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切勿放棄自己對其房屋享有的權利,必須提出申請並親自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