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住宅可以轉成商業用房嗎怎麼轉
民用住宅不可以轉成商業用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1)民用住宅改商用有什麼問題擴展閱讀: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 民用住宅改商用
一般根本改不了的 地的性質不一樣。
3. 民用住宅能不能改商用
可以,但是需要履行一定手續,例如如果你在一棟住樓里想開一公司需要你所在樓棟所以住戶的同意才可以
4. 居民住房怎麼改成商業用房
民用住宅是不可以轉成商業用房的,除非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樓房外牆屬於共用部分,全體業主對整棟樓外牆享有共有權,依照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5. 民用住宅改為商用,是否可行
物權法77條
業主不得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變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法律規定外,還應經相關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6. 注冊公司時住所設在民用房,民用改商用房,有什麼利害
這個問題你要從兩方面去看,第一,看你的民房是出資的方式進行入回股,如果以出資的方答式入股的話,那麼這個房屋的產權也應該進行變更,變更以後就屬於公司所有,和個人是沒有任何關系了。第二,如果是出租方式的話,那房屋產權仍然屬於私有,屬於原房屋所有人,只是租賃者享有在租賃期限內的使用權,當然使用期滿你可以終止租賃合同或者繼續出租,都可以。
7. 擅自將住宅改為商業由哪個部門管理,具體有什麼法律依據
如果是將小區住房改為商用,須經小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將住宅改為商用的證明》,需居民委員會蓋章。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民用住宅改商用有什麼問題擴展閱讀:
住房性質改變的條件和司法解釋:
1、「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認定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前提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了解釋,即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2、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專有部分是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或利用上的獨立性或能夠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而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則包括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的或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以外的道路、綠地,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對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即使業主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也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上述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法
8. 民用建築改成商用是否合法
物權法抄77條 業主不得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變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法律規定外,還應經相關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民用建築是由若干個大小不等的室內空間組合而成的;而其空間的形成,則又需要各種各樣實體來組合,而這些實體稱為建築構配件。一般民用建築由基礎、牆或柱、樓底層、樓梯、屋頂、門窗等構配件組成。
建築結構
基礎:建築最下部的承重構件,承擔建築的全部荷載,並下傳給地基。
牆體和柱:牆體是建築物的承重和圍護構件。在框架承重結構中,柱是主要的豎向承重構件。
屋頂:是建築頂部的承重和圍護構件,一般由屋面、保溫(隔熱)層和承重結構三部分組成。
樓底層:是樓房建築中的水平承重構件,包括底層地面和中間的樓板層。
樓梯:樓房建築的垂直交通設施,供人們平時上下和緊急疏散時使用。
門窗:門主要用做內外交通聯系及分隔房間,窗的主要作用是採光和通風,門窗屬於非承重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