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回購企業自建公租房有規定嗎
咨詢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版各種社會主權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❷ 回遷房回購的建設標準是建安成本還是建築成本
回遷房回購的建設標準是建安成本
具體要看當地的市場價格和行情,回遷房價格是開發商綜合拆遷成本,不能一概而論正常情況下、建築成本的總價錢平均出來的。
❸ 國家對拆遷戶房屋回遷怎麼規定
有以下規定:
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沒房產證的,回遷戶手持的是購房合同,無法上市交易。
對於危改回遷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積標准進行安置。如果回遷房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同的,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扣除工齡、調節因素、教師優惠等因素計算。
回遷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價計算,不再扣除工齡等因素。
回遷房的建築面積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購買。對於人均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按照人均建築面積5平方米標准進行安置。
回遷房就是發展商徵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回遷房的概念源於拆遷,這是中國特殊的拆遷政策的產物。
拆遷安置過程中,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拆遷戶用補償款購買商品房與普通人購買商品房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花錢買房,購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 。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作為第一種情況,即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小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
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❹ 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是怎樣的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後,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於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❺ 請問開發商回購合法嗎
所謂商品房回購,是指開發商將自己出售給購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現房)予以購回的行為。其特徵如下:
1,商品房回購的主體是開發商、購房人或貸款人。商品房回購的回購合同,有可能是開發商同回購房人簽訂,如開發商對購房人承諾:購房人購買商品房的,在經過多少年以後,由開發商按一定的投資回報率予以回購;有可能是開發商同貸款人簽訂,如開發商對貸款人承諾:當購房人連續幾個月不能還款,貸款人變賣抵押房屋時,由開發商予以回購;還有可能是開發商同購房人、貸款人三方一起簽訂,如合同約定:當購房人連續幾個月不能還款,貸款人要求開發商對該商品房予以回購,開發商則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回購,這種在實踐中比較多見。
2,商品房回購的標的是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實踐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購的問題,如房改房特別是購房人只享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在購房五年後進入市場交易時,原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單位從購房人手中將該房改房買回,實質上也屬於回購。因此,商品房回購的標的只指開發商開發的向社會發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資房、拆遷房、國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開發商開發的房屋。
3,商品房回購的性質實質上是一種新的買賣關系,是對開發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過再交易行為而使之重新回歸開發商。在這里,開發商由原來的賣方變為買方,購房人由原來的買方變為賣方,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回購合同重新確定。
❻ 按現行動遷安置房政策,鎮政府的回購價是多少農民安置實得面積如何計算
1、本項目原前開發某地塊動遷安置房建築面積15萬平方,原計容面內積的回購價是8100元容/m2,現根據實測面積增加了陽台建築面積9千平方,在原投資成本不變的情況下,按現行動遷安置房政策,鎮政府的回購價是多少?農民安置實得面積如何計算? 2、如何認定回購價?
❼ 政府回購開發商的房子用於安置,拆遷辦說可以在拆遷協議上更名,這個有沒有風險,辦產證需不需原戶主去
政府出面購買的房孑做安置房是不會有風險的可以放心去辦吧沒有問題。
❽ 政府回購的商品房當做安置房土地性質是劃撥還是出讓
那就要看政府回購的商品房是什麼性質了,要是從開發商那裡買的一般都回是已經繳納出讓金的答出讓土地了。要是政府自己蓋的房屋有可能是劃撥土地,這種房屋是不能交易的,要先補繳出讓金才可以交易。
一、安置房土地性質
拆遷百安置房因土地性質不同而分為三種類型: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國有出讓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度稱全產權房屋);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統稱有限產權房屋),其中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產權房取得房產證後,可上市交易,有限產權房在補繳土地出讓款後才可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轉讓需查看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過轉變土地性質實現: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後,可申請將撥知用集體土地按規定程序轉變為國有劃撥土地;而國有劃撥土地轉變為國有出讓土地的,經批准後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並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在兩次轉變後,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拆遷安置房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
從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質可分為三大類型。在進行安置房轉讓、交易時需格外注意其道土地性質,在集體性質土地上建設的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❾ 政府返還開發商一筆款作為拆遷安置房建設,這筆款應怎麼處理呢
這是屬於征稅的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並入當期利潤繳納所得稅。同正常經營的利潤一樣的方法繳稅。。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