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區下面的地下車庫,開發商能賣嗎
因地方不同,每個地方的政策也有不同,建議咨詢當地住建局。
規定這個東西,往往比較規范,但實際執行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是直接無視,這樣的情況現實中實在太多太多,很多時候,政府管理部門反而更偏向於開發商,有合夥坑害百姓的嫌疑。
如果所有業主能夠齊心協力,也許事情還有轉機,若不能,只能是任憑奸商魚肉了。
② 開發商有權利把地下車位賣給第三方嗎
一、 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③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內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容、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④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首先,有必要先探討一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住宅小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范圍,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樓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其租金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分配。第一種情況車位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於產權人,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收益應屬於開發公司。第二種情況中,由於停車位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出售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停車位的收益,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基金、物管等費用,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其次,要明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依當時規劃和批准,是供小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
⑤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5)房產開發商地下車庫能賣嗎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⑥ 地下車庫可以買賣嗎
地下車庫的情況分為兩種:
1、車庫屬於人防的一部分,在人防的批版復上註明:平時做汽車庫,戰權時做汽車庫使用。這時,車庫產權屬於人防,是不能買賣的。
2、車庫屬於開發商,開發商有車庫的產權證,當然就可以買賣了。
總之,車庫是否能買賣,關鍵看開發商是否擁有車庫的產權證。
⑦ 開發商能買賣地下車庫使用權嗎
網友提問:本人在某小區購房後,在小區花園下開發商建有地下車庫回,現開發商要答求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與土地證的期簽為止(50年,現在不到50年),簽的是車位使用權買賣協議,實際上他是把租費提前收走啦。請問律師,合同法規定,租期只能20年,目前北京有很多這種情況,難道國家就不管嗎?符合法規嗎? 王良斌律師回復:關於車位使用權的買賣是否合法,關鍵是看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誰,是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 如果是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買賣。如果是開發商,買賣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環以內,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四環以外,車位配置的標准為1:2,也就是說每兩戶或三戶才有一個車位,此時如不購買,將來停車就是個麻煩。至於買車位使用權的期限,現在購買,價格或許會低一些,將來如果通貨膨脹,您就會感覺您的選擇是正確的。 車位使用權的買賣,50年是可以的。這不是您所說的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這是兩個概念。 您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向開發商索要發票,簽署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 當然,在您購買了使用權後,物業管理費您還是要交納的。 進入購房問答論壇提問
⑧ 地下車庫可以作為商品房出售嗎
地下車庫是否復可以作為商製品房出售,要看具體情況。若地下車庫的面積沒有計入合同註明的分攤范圍,沒有出售給業主,應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將其作為商品房出售。
地下車庫是房屋的附屬設施,附屬設施要作為房產買賣的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不能影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結構和功能。車庫不是絕對必要的附屬設施,沒有地下車並不影響房屋具備基本的使用功能,一個業主對特定車位擁有所有權,也並不會影響其他業主停車。
2、權利歸屬安排有利於業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車庫的使用或一次購買車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則不需要為此支付任何費用,就是一種利益分配得當並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
3、法律技術上操作起來比較容易。地下車庫可以運用劃線標號的方式使其區別為獨立的標的物,並且可以運用佔有或登記的方法予以公示。
滿足以上條件,小區的地下車庫是可以作為有獨立所有權的房產買賣的。
同理,如果業主購買了符合上述條件的地下車庫,也可以作為有獨立所有權的房產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