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遮陽費賠償標准給個案例看看 我們家正前方建了13層樓房,冬天只有一個小時陽光, 要怎麼賠償才合理!
採光權來的規定可以參照自《民法通則》
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採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後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築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採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
㈡ 住房遮光補償問題案例
樓主,實話說目前沒有關於陽光權賠償的統一標准,但是各地法院都有相關賠付案例,具體你可以找房屋所在地當地律師咨詢和聘其訴訟。
找些相關資料你看看吧,或許有幫助。
北京的陽光權糾紛曾規定一次性賠償800-2000元,長沙賠過110元/平方米,天津賠過120元/平方米,荊州則給5戶居民每人每天補貼了1.12元的電費。
『北京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陳旭』不同的地區大家有不同的判法,大家有自由裁量,所以從立法上來講的確有這個問題,有沒有一個非常科學准確的數字就是說因為我影響到你採光了,客觀上給我造成其他潛在的不能量化的損失怎麼來彌補。還有些市民覺得,光是賠償沒什麼意義,怎麼才能消除侵害才是最重要的。專家建議物權法雖已頒布,但關於陽光權的具體侵權責任應在今後出台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
沈陽市出台《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從今年1月1日開始,每平方米最多補償可達700元
鐵西區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陽光被擋,有16戶居民起訴到法院討要陽光權。但是,一審時他們因為沒有提交擋光鑒定報告,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採光權損害的依據是什麼?究竟該如何賠?按什麼標准賠?本報曾在去年2月23日對此案例予以關注。今年1月3日,記者獲悉:居民們在二審時打贏了官司,他們按房屋的貶損價值獲得了賠償。
房屋擋光
居民討要陽光權
2001年10月,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金鵬公司)在鐵西區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東側開發建設三幢「沈陽工業大學博士樓」。從大樓開始打地基時起,兩棟樓的居民就擔起心,新建的樓會不會擋我們的光啊?等大樓快建好時,居民們發現,朝東房屋的陽光越來越少了。在一次次與開發公司和大學交涉後,事情最終有了轉機。
2002年8月21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鐵西分局和沈陽工業大學聯合下發通知,通知住戶到金鵬公司與協調小組共同商討擋光補償事宜。居民於孝仁說:「他們給出了具體的擋光補償標准,即按朝東的每個窗戶計算,6樓頂樓住戶補償2000元,往下每層樓加1000元,與博士樓西山正對的窗戶另外補償3000元。」這樣算來,一家最多補償也不會超過1萬元,很多家都要了補償款。
但還是有16戶居民沒有妥協,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討要陽光權。
遭遇敗訴
因不提供擋光鑒定
2004年4月28日,受鐵西區人民法院委託,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對起訴的居民的住宅居室實際日照採光時間進行了鑒定。
當年6月8日,鑒定結果出來,最少的一戶採光時間僅為5分鍾。但居民們對鑒定結果都不滿意。279號樓143戶的陳女士說:「我們家的陽光連一分鍾都沒有,怎麼能算出有35分鍾呢?計算採光時間應該從滿屋都有陽光的時間計算。」279號樓243戶的肖景政說:「給我們測量的採光時間是116分鍾,我們不能接受。聽說採光權賠償是按2小時標准賠償,那樣的話,可能就只賠償我們4分鍾的損失了。可是我們的損失大了,我要求賠償4萬元。」於孝仁則稱:「我要求賠償我的補鈣營養費、房屋使用權貶值損失、電費等,合計10萬余元。」
由於這些居民對於以上事實並沒有拿出有力證據,因此在2005年12月31日,鐵西區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
獲得賠償
依據房屋貶損價值
隨後,肖景政和其他住戶都提出了上訴。2006年12月,法院二審時,他們無奈地提出將此前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並申請對因擋光而導致的房屋貶值進行鑒定。經市法院委託,遼寧新十方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針對房屋貶值作出估價報告。其中鑒定結論中,肖景政的房屋因擋光而造成的價值減損為16125元——這也成了法院判決賠償的最終依據。
市法院認為,居民肖景政的居室在大寒日實際日照採光時間為116分鍾,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所規定的滿足2小時的日照採光時間,三幢博士樓已對肖景政房屋構成擋光。該鑒定報告雖然不是新證據,但是考慮到擋光的事實確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法院對於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出具的鑒定結論予以採納,判決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沈陽工業大學賠償肖景政因擋光而造成的房屋貶值損失16125元;其他日照採光時間不足2小時的居民也都獲得了賠償。
最新說法
每平方米最多賠700元
市法院民二庭的關雲光法官說:過去由於法律法規對採光權侵害的賠償規定太籠統,因此,侵害採光權、通風權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難點很多。僅從審判角度,按什麼標准賠就是一個大難題。住宅樓被遮擋陽光和阻礙通風的現狀,究竟對住戶身體產生多大的影響,誰也說不準,而且各家人口不同,年齡不一樣,怎麼賠償因缺少陽光的身體損害?法官在裁判中一般會根據房屋實際貶損價值進行判決。
不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我市對擋光補償有了明確的標准。新出台的《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規定,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如協商不成的,建設單位與被擋光居民可按不同區域級別、不同遮擋時間進行劃分,給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從現在起,要是您家百平方米的住宅被擋光,那麼最多可獲得7萬元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周賢忠
(沈陽日報)
㈢ 查關於樓房遮光問題的我家案例分析我家住六樓東側要把原六層樓扒倒蓋高層二十八層嚴重遮光請問遮光費怎
可以去規劃部門看他是否對你有日照影響,就是大寒日當天因為他的原因是否影響到你沒有一個窗戶日照時間在2小時以上,如果有影響才有遮光費一說,我們這邊市場價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