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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村住宅登記

發布時間:2021-01-03 21:49:17

㈠ 關於廣東農村房子分割問題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版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權。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弟兄倆分家宅基地不夠數就想法弄夠,不能稀里糊塗瞎分,實現不了是兩家的結果就不是分家。你們兩家違反了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批准不了

㈡ 廣東省國土廳在農村建民房的住戶辦理宅基地證需什麼手續及多少費用。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在「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辦事指南顯示,該事項辦理條件如下:
(一)具備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審批申請條件的個人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土地權屬無爭議。
5.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另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
6.鄉、村莊規劃區內建房須先依照相關規定取得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1.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村民宅基地審批的規定。
2.送交資料符合規范要求。
(三)1.數量限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按規定申請住宅面積,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2.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予以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擬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
3)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擬用土地在村集體內張榜公示無異議。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擬用土地界址不清楚、面積不準確、權屬有爭議;
3)不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擬用土地在村集體內張榜公示存在異議。
辦理依據: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六條
2、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 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所需材料:

1、村委公示二份;
2、村小組會議討論意見二份;
3、宅基地申請書二份;
4、宅基地審批表二份;
5、宗地圖三份;
6、宗地草圖一份;
7、地籍調查表原件一份;
8、戶主戶口本復印件二份(家庭成員各一份);
9、戶主身份證二份;
10、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一份;
11、申請用地位置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示一份;
12、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請表
13、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審批表
14、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收費依據及標准:不收費

㈢ 廣東省廣州市一九八五年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有什麼規定

先向村申請,村集體將材料遞交鎮人民政府批,再由鎮人民政府將材料交縣人民政府審核。

㈣ 最新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分配面積是怎麼分配

農村宅基地面積是以戶為單位的,每個省的規定都不相同,不如湖南省占田是130平方米/戶,其他用地180平方米/戶,未利用地210平方米/戶,具體你要看你所在省份的規

㈤ 外省人在廣東省農村買私人宅基地建房合法嗎

分2,3塊宅基地純屬胡扯,給村幹部10個膽子他們也不敢幹這事,要知道給了政府隨時可以執法收回,他們是白白挨罰

㈥ 廣東省規定的每戶的宅基地面積是多少

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八條,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共用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6)廣東農村住宅登記擴展閱讀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九條,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村民,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設公寓式住宅,簽訂建房協議的農村村民戶人均居住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居住面積的。

(二)以戶為單位建設非公寓式住宅,農村村民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超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面積限額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或將住宅用於其他用途後,再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四)不符合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佔用農用地,超出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村民委員會和各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五)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經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有效。逾期未報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自行失效。

㈦ 廣東農村宅基地每戶按四人計是多少平方

春雨,這個宅基地標准各個地方不一樣的,
一般人均在20-30平方左右的,
你最好問下你們當地的管理部門。
給你做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你順利!

㈧ 最新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財產權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設住宅佔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標准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管理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制定本市、縣宅基地管理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房管、林業、農業、水利、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規劃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公寓式住宅】 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縣應當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單列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宅基地建設。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一戶一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與村莊土地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九條【用地標准】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請與登記

第十條【申請條件】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禁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審批流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批准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五)鄉(鎮)人民政府將上述材料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登記發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設住宅,應當在竣工後,憑鄉(鎮)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依法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20日辦結宅基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10日。

依法繼承房屋和依據法院生效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五條【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尚未登記的宅基地面積因歷史原因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下列情況辦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准部分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依法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後,申請登記發證。

第十六條【華僑權益】 華僑(港澳台同胞)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按尊重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與以往法規和政策相銜接、以使用現狀確定的原則辦理。

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祖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含華僑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政策規定的當地村民每戶用地標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轉讓與退出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並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佔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經協商一致的,也可採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等監督管理方法對農村住宅建設進行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的登記條件、申請和辦理程序向社會公開,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上級監督】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在審批、管理宅基地中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立案查處。

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並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佔用耕地責任】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非法建房查處】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65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騙取登記】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非法轉讓責任】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配合執法責任】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法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信息參考來源廣州南沙政務官方網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㈨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內)登記表下載

這個表應該在廣東省農林水利局的官方網站上有登載,可以前去下載!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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