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從別人那買房,需要更名,跟開發商有關系嗎需要給開發商手續費嗎
所謂的更名也就是原賣家現在手上還是認購書的情況,該房還未在房產交易中心版備案。現在更名的權話賣家就省下了稅費。也就是相當於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買的了。
如果該房原賣家已簽定購房合同已備案那就不能更名了。只能等房產證出來之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就要通過房產交易中心了。因原賣家不滿5年就會產權高額的個稅和營業稅。
一般來說更名的話開商發都要一點的好處費,也就是所說的更名費。不過3%也的確有點高。
不明之處,網路發信息給我。我對整個交易都很了解。
❷ 更名費是怎麼回事現有一套期房准備轉賣給別人,開發商要求交更名費,是否合理
新房轉合同更名需要開發商同意和配合,屬於一種解約行為,此項業務也給開發商造成版了一定的工權作負擔,開發商要求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合情合理的。
原房主所購買的房為新房,只是和開發商簽了合同,開發商還沒有向房管局備案,這種情況下新業主直接和原業主達成協議,然後由原業主出面,開發商同意後與原業主解除合同,與新業主重新簽定合同,將備案信息更改為新業主的信息就可以了,這樣的交易方式叫「合同更名」。
❸ 更名需要給開發商更名費麽、急
不存在更名這個問題。
以成都為例,房管局本身不受理除夫妻之間更名以外回的其他任何更名事答宜,目的是為了避免炒房。(只要不是夫妻。都不行)
於是,為了順利的完成更名,通常採用的方式是:客戶退房,到房管局注銷原有合同。然後換成需要更名的人來重新簽訂合同,重新備案。
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程序上是合法的,目的不合法。沒關系,只要程序合法就不違規,沒有風險。
然後最根本的是:由於這一切需要開發商協助辦理(並非義務,也並非一定要協助客戶),畢竟是以開發商的名義簽訂的合同。於是,開發商要收取客戶的更名費用了。再者,退房多了,對開發商也有一定的影響。
這個費用的多少,開發商自己說了算。可能三五千。可能上萬,不一定。
當然,你也可以不通過開發商,而採用房產轉讓的方式更名。這樣也需要一定的費用,而且需要取得了產權證以後才能過戶。
所以。你要權衡下。
要通過開發商,就是他們說了算,收多少錢。沒辦法。不通過開發商,就交錢給房管局。
如果非必須,建議暫時不更名。不然以後你買房子,要算第二套的。
希望能夠幫到您!回答來自:網路房產交流團,敬請關注!
❹ 開發商要收取6萬元更名費嗎
你好,收取更名費是不合理的,一般情況下只需3元/每平方米,就可以了。
希望能夠幫到你。
❺ 期房辦理更名手續的話,開發商要收更名費,請問開發商這樣做對不對有沒有法律依據。我該怎麼辦
本人理解抄,如果開發商沒有和你簽訂正式的合同,應該不產生什麼費用,因此收取更名費屬於不合理的要求,但是,如果已經簽訂正式合同,並已經進行網上備案了,那麼收取更名費應該算是合理。
按照你描述的情況,更名費的收取不合理!
❻ 回遷房,通過中介買,可以到開發商那裡更名,更名費每平米500元,能買嗎
能買,憑協議抄就可以。襲但是更名是夠嗆的,一般開發商對更名卡的都非常嚴格,或者根本就不給你辦理。只能是辦理房產證的時候辦給原拆遷戶,然後你再過戶,繳納過戶費用。
當然,更名費500元也不是小數,不排除有關系的拆遷戶能給你辦理更名的可能。
但是,提醒一下,回遷房一般戶型都是比較差的。但價格合適的話,也可以買。
結論:不建議買回遷房,比較麻煩,更何況你這個還每平米加了500元。
❼ 我賣房子需要過戶開發商收取更名費13000元有法律依據嗎
房產過戶費的收取具體的有兩種方式
第一,以出讓的方式來辦理過戶,這方式是一種內買賣關系。
買方容要交以下稅費:
契稅:總售價的2%。
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賣方主要交:
印花稅:總售價的0.05%。
房屋轉讓手續費:500元。
營業稅: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免交,未滿一年的按銷售的價格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5.5%,如差額為負數,則計征數額為零。
個人所得稅:一年之內賣掉自己的舊房購新房減免稅,轉讓自用的5年以上唯一的住房免稅。
❽ 房地產商收取所謂「更名費」是否合理
房地產商收取所謂「更名費」是不合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購買的是未辦理房產證的二手房,那麼是沒有取得領取權屬證書的,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更不要說更名了。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8)保定開發商改名費擴展閱讀:
因預售商品房的交易過程通常比較漫長,從商品房預購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到預購人取得房產證之間會經過較長的周期,如果預購人選擇在此期間出售房屋,部分開發商可能以需要將預購人的名字更改為新的購房者為由向購房者要求支付一筆更名費。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房屋價格可能在該期間出現大幅度上漲,越來越多的商品房預購人為了獲取房屋差價的利潤,選擇在此期間出售房屋,這也是實踐中開發商收取更名費的普遍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南寧法院網-「更名費」收取無依據 開發商應予退還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❾ 二手房交易開發商要收更名費合理嗎
二手房交易開發商要收更名費是合理的。
二手房過戶更名手續是:
(1)如是房版改房,需提供權原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並簡單註明理由;
(2)結婚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7)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8)辦理夫妻更名手續只需提供房產證印花稅5 元,其餘任何費用均不需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