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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住宅

發布時間:2021-02-24 03:42:17

Ⅰ 青政發2001第37號文件《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高分獎勵

找不到青政發2001.37號。但這個通知後面談到37號。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數: 第二十二期
總期刊數: 總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編 號: 青政辦發〔2002〕88號
標 題: 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從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熱集資費和管道燃氣工程集資費,並將這兩項集資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現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配套費的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配套費用途及收費標准
(一)用途。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供氣)管網(含主幹網)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雨水、污水、綜合布線、環衛、水處理)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托幼園所設施建設(詳見附表)。(二)收費標准。配套費的收費標准按建築面積分攤每平方米分別為:供熱57元、管道燃氣18元、道路60元、給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綜合布線6元、環衛6元、水處理20元、中小學37元、托幼園所20元,合計為每平方米255元(詳見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內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配套費。配套費實行配套責任和配套資金掛鉤,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減免。
二、職責分工
(一)市建委負責徵收配套費,編制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和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並監督建設計劃的實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編制、提報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報市建委審核後組織實施。其中,市城管局負責供熱、供氣、道路、給水、雨水、污水、水處理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市開發辦負責綜合布線、環衛、中小學、托幼園所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實施部門應將項目成本資料報送市物價局備案。(三)市財政局負責設專戶管理配套費,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並負責配套費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核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市開發辦的辦公經費從收取的配套費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費,由市開發辦按規定程序要求提報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局審核批復並監督執行。
三、配套費與供熱、供氣集資費的政策銜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開發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熱、供氣單位,下同)交款,但未與購房者簽合同,收費單位按新配套費相關標准與開發商結算,多退少補,開發商按新政策與購房者簽定合同。2.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但尚未向購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購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開發商未和供熱(氣)單位簽定供熱(氣)合同,但已向購房者收取集資費的,應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後的1.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合同單列集資費的,應予以糾正。2.購房者入住時需交集資費,4月11日以前已簽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簽合同的,按新配套費相關政策執行。3.經濟適用住房原在批準的價格外收取的集資費,允許按配套費相關政策計入房價。(三)老城區的供熱(氣)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設費,應由自願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戶與供熱(氣)企業在配套費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本通知下發後,青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同時停收。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青政發〔2001〕37號)規定的范圍,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後的供熱設施、住宅樓建築紅線內的供氣設施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及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青島市收費標准以內確定當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及收費標准,報市政府備案。
附件:配套費收費標准及使用范圍一覽表

Ⅱ 求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採取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採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製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託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採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等手段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四)加強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積極推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並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各地要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六)鼓勵推行商品住房現售試點。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實行現售的商品住房,應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現售條件;在商品住房現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
(七)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辦理預售許可。
(八)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九)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十)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范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並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雙方應遞交申請並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
三、加強預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質量管理
(十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單體工程質量、節能環保性能、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借鑒上海、山東等地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北方地區要加強商品住房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的驗收管理。
(十三)落實預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十四)強化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機制。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各地要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質量保證制度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鼓勵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專業化維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十五)全面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對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一排查,准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並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要將清理結果於今年6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六)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簽約;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土地、稅收、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限制其參加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十七)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發揮信用檔案作用,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違法違規銷售、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
(十八)嚴格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在預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有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十九)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各地要強化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職能,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加強銷售現場巡查;建設、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Ⅲ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的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確定的工作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一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國發10號文件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發10號文件政策、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地價合理調整的重要任務,是增加群眾住房有效供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市建設節約用地、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在嚴格執行法規政策、加強管理監督、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各項工作中主動協調配合,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開展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要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市、縣按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任務,盡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做好開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60天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
(一)規范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對具備供地條件的地塊,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後30日內分別提出規劃和建設條件。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具的時間逾期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出讓方案。
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准,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三)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土地時,除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繳納競買(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國發10號文件規定,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和上述規定,要及時將發現並核實有違法違規違約企業的名單、問題和查處結果入網上傳到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不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規紀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
(四)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應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連同土地受讓人對上述內容的承諾一並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確保以保障性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等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
(一)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協商規范合同約定內容,統一電子配號後方可簽定合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及時清理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審核審批,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辦相關手續,及時通告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共同依法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
(一)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快查清處理閑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轉讓房地產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規違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核驗。對已供土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設計,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結構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竣工時間、違反預銷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違法違約企業名單。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及時查處違反規定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准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建設別墅的行為。
(四)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國發10號文件的要求,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Ⅳ 完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准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產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Ⅳ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 抓緊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 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 (區、市) 在下達給各縣 (市) 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 (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 (市)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 (市) 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 (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 可根據省 (區、市) 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 (區、市) 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 (市) 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 (鎮) 逐級審核,批量報縣 (市) 批准後,由鄉 (鎮) 逐宗落實到戶。

(五)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 「一戶一宅」 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 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 (鎮)審核後,報縣 (市) 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 (市)、鄉 (鎮) 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 「三到場」。即: 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 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 「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 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 (鎮) 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 「村村通」 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 「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 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 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 「空心村」 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 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 「一戶多宅」 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 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 (市)、鄉 (鎮) 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 (區、市) 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 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 (鎮) 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Ⅵ 上海市《關於加強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關於加復強本市住宅制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的若干規定》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民政局於2011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文件號為:滬房管物(2011)345號,是住宅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以及業委會運作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內容可進入中國上海網站查詢。

Ⅶ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本內容

(一)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採取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採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製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託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採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等手段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四)加強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積極推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並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各地要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六)鼓勵推行商品住房現售試點。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實行現售的商品住房,應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現售條件;在商品住房現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辦理預售許可。
(二)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三)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四)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范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並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雙方應遞交申請並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 (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單體工程質量、節能環保性能、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借鑒上海、山東等地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北方地區要加強商品住房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的驗收管理。
(三)落實預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四)強化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機制。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各地要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質量保證制度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鼓勵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專業化維修制度。 (一)全面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對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一排查,准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並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要將清理結果於今年6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簽約;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土地、稅收、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限制其參加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三)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發揮信用檔案作用,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違法違規銷售、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
(四)嚴格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在預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有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五)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各地要強化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職能,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加強銷售現場巡查;建設、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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