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權屬於開發商還是購房者
只要你跟銀行簽定了貸款合同,那麽在這期間,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於抵押在銀版行,如果權你不能還款(或多少期沒有還款)銀行可以收回你的房子,進行拍賣等處理。在正常的還款期間銀行也不得對該產權進行任何它用或處理。
開發商在這個貸款中間起到的是擔保人的作用,只要開發商和銀行之間他或許沒有拿該塊土地作為抵押,也可有其他方式的抵押信貸。開發商如果沒有跟銀行形成這種信貸關系,你的房子就沒法在那裡辦理抵押貸款的。
⑵ 有的朋友說,現在貸款買房不用擔保人了,開發商就已經承擔擔保人的義務了。是什麼意思
你的這個說法是復對的!現在一制般買房貸款前,開發商和銀行就簽訂了協議的,開發商就是你的貸款擔保人!所以一般只有在開發商指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
還有就是你這套房子本身就是一個抵押物,在辦理你的2證前就給銀行辦理了一個他項權證,
在這里申明一點,不管什麼貸款,銀行是不能扣押你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的,因為針對銀行是有一個專門的證,叫他項權證
⑶ 現在的貸款買房是不是開發商就可以擔任擔保人的
商品房預售和現售過程中,如果需要以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則開發商必須成為放款銀行的擔保人
⑷ 關於貸款買房有個疑問。
一手房,擔保人是開發商,二手房擔保人有 擔保公司。現在買房做按揭貸款,這兩種情況都內是免費的,容幹嘛個人去擔保啊,別給自己找事了。房子的產權,能不能賣,跟擔保人一點關系都沒有,放心吧。
貸款中的房子想賣,必須一次性還清貸款,銀行出解壓材料,去房屋過戶大廳 辦解壓登記,才能出售辦理過戶,或者是 加名字,跟擔保人一點關系沒有。更不可能是房產共有,對這個房子也沒有什麼權利。
⑸ 買房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您好!我的一個朋友買了房,現在跟賣方有一些小糾紛,簡要如下:《房產買賣合同》中最後一條做了一些備注,並且明確合同內容與備注不符的,以備注為准,備注內容如下:1
略;2
買方在賣方做委託公證一日內辦理銀行監管手續,監管金額不低於銀行最低標准,買房如因個人資信不符合銀行貸款要求,由買房負責;3
略;4
賣方在領取一手房產證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需辦理有效的委託公證。若超出五個工作日則按照每日收取定金金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賣方支付違約金;5
略;6
該物業在買方二手房產證未領取之前所產生的銀行月供由賣方支付。現在的問題是:附:合同本身關於違約條款的內容是: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約定1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買方支付定金後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定金或要求買方
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二十違約金;如賣方收取定金後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二十違約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2
本合同簽訂後,如買方拒絕交付任何定金而違約,應向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如賣方拒絕收取任何定金而違約,應向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⑹ 別人買房子,辦按揭,我是擔保人,我要付什麼責任嗎
一、辦理按揭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版件權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二、按揭貸款的條件:
1.年齡 18-65周歲之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交齊首期購房款;
3.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
4.借款人同意以所購房屋及其權益作為抵押物;
5.所購二手房的產權清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可進入房地產上市交易流通的條件;
6.所購房屋不在拆遷公告范圍內;
7.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按揭貸款的流程:
1.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⑺ 買房貸款是要擔保人嗎
通常不需要,買房貸款通常是按揭貸款。
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專規定的房價款後屬,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後,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為按揭人,受讓方為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為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徵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為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置抵押權作為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為中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
⑻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⑼ 按揭合同為什麼要開發商做保證人
這個問題問得好,可能許多人都沒思考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內貸款,才容需開發商——作為賣家,充當「借款擔保人」的角色。
原理是,預售合同的標的(就是房屋及總價),其房屋價值是按竣工後可住人來作價的,借款人的抵押物是房屋,銀行是按房屋總價為基礎計算和發放貸款的。但是,假如在建設過程中發生意外,工程癱瘓了,成了」爛尾樓「,借款人可能會不還貸,那銀行怎麼辦?它拿著一堆」磚「(而不是現成的房屋)去拍賣?能賣幾個錢?所以,它要」套牢「開發商,拿它做墊背,直到房屋竣工,抵押物成型,借款人取得了房產證,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到此終止了。
從今往後,銀行就不怕你借款人不還貸了,其道理太簡單了,大家都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