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很多軟體服務不發布《免責聲明》
搜房網是有免責聲明的。
樓盤信息由開發商提供,最終以政府部門登記為准,請謹慎核查。
具體見截圖最下邊
滴滴出行也是有的,在APP中能很好找到。
文芳閣也是有的,很多都是有的
㈡ 開發商出示不利因素公告牌算免責條款嗎
如果該公示牌明顯違反法律,該牌就是無效的告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反之,則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公示,是建設部門要求的。
㈢ 樓盤廣告免責聲明怎麼寫
以下範例參考一下。
1、購房者充分理解,購房者在網上所看到的所有樓盤價格、折扣信息、優惠活動及其相關資料圖表等與房產相關信息均由房產開發商或其他相關第三方提供,由於房產市場價格波動的客觀性,上述信息僅供您參考。
2、購房者充分理解並同意,某某網僅為信息發布平台,如購房者所報名的樓盤團購及/或看房團活動因任何法定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被活動主辦方中止或取消,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購房者充分理解,如購房者在參與樓盤團購及/或看房團活動時提交了購房者的個人信息,則將被視為同意接收來自某某網以多種形式(包括且不僅限於簡訊,郵件,電話等)所發布的可能與房產相關的信息。
4、購房者理解並同意,某某網僅為信息發布平台,並非樓盤團購及/或看房團活動實際主辦方,如購房者因參加樓盤團購及/或看房團活動而產生任何人身損害及/或財物損失,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5、購房者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方可報名參加看房團活動。為了安全起見,看房團活動暫不接受孕婦及65周歲以上老人參加。
6、購房者需在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聲明後方可報名參加樓盤團購及/或看房團活動。
㈣ 市政工程可做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免責條款嗎
不能,對外不能,如果是內部見不得光的事很多。利用權利打著市政的口號尋求便利和利益。
㈤ 由於業主改變房屋承重結構,開發商免責出自哪條法律法規
第六十九條抄,設計建築主體或者承襲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㈥ 買房簽了免責聲明還能拿回來嗎
其實要全額拿回定金非常簡單。其實你仔細看一下定金合同的有關條款,在定金合同里都有第七條第1款規定,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乙方(購房者)可以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甲方(開發商)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也就是說,如果你在簽訂定金合同15日之內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如果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具體的付款方式、違約賠償的額度、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合同條款內容有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你只要隨便找一條理由挑個毛病,如違約賠償額度太少、付款方式和時間限制不合理、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爭議解決方式,如果開發商不同意根據你的要求修改合同條款,那就可要求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開發商則無理由拒絕,必須全額返還定金。因此,你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定要開發商向你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本,你必須看清楚才能同意網上遞交合同並簽字,現在有些開發商很壞,欺騙購房者,說什麼要看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只有網上遞交後才能列印出來給你看,否則列印不出來,其實這些都是謊話,每份合同除了購房者姓名、房號、價格不同外,絕大多數的合同條款都是一樣的,開發商手裡是有合同範本的,並且在工商局、房管局都有備案,前面已經成交的客戶的合同都已經列印出來了,他們只是找借口不讓購房者先看合同內容,而讓購房者先稀里糊塗地同意網上遞交合同再列印出來給購房者看,等到這時如果有購房者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開發商就會說合同已經網上遞交,說明你事先同意的,無法更改,或者說更改很麻煩要到房管局去改等等,來逼迫購房者就範,很多購房者也只好忍氣吞聲,不再追究,就讓開發商的詭計得逞了。另外購房者要注意,此前開發商還會以定金合同要公司蓋章為由,在購房者簽字後把2份定金合同都收回,造成購房者手中沒有定金合同,無法根據定金合同的條款內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其實購房者不用擔心,定金合同也是網上遞交的,在房管局都有備案的,開發商是無法抵賴的。所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你一定要先看過合同內容,否則不能同意上網遞交合同,如果不滿意,就隨便找個理由挑個岔,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
㈦ 開發商逾期交房免責協議 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經與客戶簽署了免責協議的,而且雙方都簽字確認的,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其中有的可以並沒有簽署免責協議,這部分客戶可以到法院起訴索要逾期交房的違約賠償金
㈧ 合同法多少條規定開發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做免除責任
你好: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准:一是客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准,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類
三、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17條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范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如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賠償損害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范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後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應提供有關機構關於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㈨ 開發商違規交房,要求業主簽署免責聲明,怎麼辦
法院告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允許有單方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