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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住宅間距

發布時間:2021-02-23 13:42:54

住宅的樓間距有什麼標准嗎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各樓、棟之間的距離,南北朝向應不樓房高度乘以0.7這一系數,東西朝向不樓房高度乘以0.5這一系數。

❷ 樓房與樓房的標准間距是多少

樓間距:兩相鄰樓的外牆面距離。同一個小區兩棟相鄰的樓與樓之間的距離。建築間距的控制是為了保障人們工作、生活的質量與安全,滿足必須的日照時長、採光、通風、隔音等要求。
房屋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
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均對此有明確的解釋,各地方也有相關的政策。

❸ 住宅商品房樓與樓之間距離法律規定應是多少

根據住宅商品房樓間距的規定,4-6層及以下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6層8米的樓距是達到國家規劃要求的。

住宅商品房樓間距的規定: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規定:

1.各樓、棟之間的距離南北朝向應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這一系數,東西朝向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5。

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3.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採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3)居住區住宅間距擴展閱讀:

樓間距(前後距)根據日照間距計算

所謂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日照間距的計算方法:

以房屋長邊向陽,朝陽向正南,正午太陽照到後排房屋底層窗檯為依據來進行計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時數增加時,其間距就相應加大,或者當建築朝向不是正南,其間距也有所變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樣的日照要求下,由於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間距也會隨之改變。

當建築平行等高線布置,向陽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間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時,為了爭取日照,減少建築間距,可以將建築斜交或垂直於等高線布置。

由圖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間距應為:D=(H-H1)/tanh;

式中:h—太陽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後幢房屋窗檯至地面高度。

D-----日照間距

當然也可以根據日照間距系數換算過來。在這里我們設置日照間距系數為L

根據日照間距系數L=D/(H-H1) 換算出D=L×(H-H1)

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

日照間距的計算公式:日照間距D= L×(H-H1)

也就是說,得首先得知前幢樓的檐高,才能計算離你家幾米建房對自己房間日照有無影響。

另外,還得看日照是否滿足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時長。

參考資料:網路-樓間距

❹ 住宅樓南北間距應該是多少

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這個標准應該在70米左右,但是 還有好多規定下面那可以看看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❺ 住宅樓間距相關規定

建築間距可查閱《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5.0.2.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 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 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2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其中消防是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2,強條5.2.2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表,從6米到12米不等,條文解釋要點,四、防火間距現狀。據調查,各市興建的高層建築,實際間距在長邊方向一般為20~30m,最大40~50m;短邊方向一般12~15m。上海、廣州一些老高層建築,與相鄰建築的距離一般為10~12m左右,個別3~5m,本條規定與現狀大體相符。1972年2月24日,巴西聖保羅市安德拉斯大樓發生火災,下午4時發現起火,4時26分消防隊員到達時火焰正席捲大樓正面,向屋頂延伸,火焰達40m寬、100m高,伸向街道至少有15m遠。強烈的熱輻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對面30m遠處的兩幢公寓樓被捲入,受到嚴重損害。
建築間距是規劃局給的,商業樓在你家北部,不影響你家南向採光。但是,什麼叫視覺衛生,它沒有量化規定,如果對違章建築使用這一條會有用,但對一個商業樓的規劃間距就很難推翻。北部採光主要來自天光,如果做方案的人有這方面修養,有意採用淺色牆面拿給業主看,引導業主照顧天光要求,可能效果會好很多,如果你們主動提前和規劃局打招呼,規劃局自會開出設計條件,要求合理又不難。就算它正在施工,如果你們聯合反映,也有機會修改設計,讓外立面明快點,不要搞成黑乎乎的很壓抑,讓人郁悶、煩躁、壞情緒,影響心理健康,「視覺衛生」就有了根據。招人罵也就惹來風水問題,何不讓大家樂,招財進寶呢?客觀上說因為你們當初不知情,是後來才知道的,所以可以要求改明快點,但距離沒有好辦法,只能湊合吧,要麼換房子,不然怎辦呢。

❻ 樓與樓之間的間距,國家規定是多少

我們是破產的企業單位領導,現在想在我們家屬樓與樓之間的空地搞建築,這樣合法嗎?

❼ 居民樓正常的間距是多少

樓間距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❽ 國家規定樓與樓之間間距多少米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各樓、棟之間的距離南北朝向應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這一系數,東西朝向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5。而房屋的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打個比方,一棟樓有30層,按照2.8米層高來算整棟樓高就是84米,那麼樓間距按照1:1.2來說100米較為合適。房屋左右間距一般普通多層(4-6層)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m,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m,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m。

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8)居住區住宅間距擴展閱讀

樓間距的生活效用

1、採光

南向的房子採光好,但是如果樓間距過近,即使是南向的房子也可能出現採光不足的現象。住在一層的住戶應該都有這樣的體會——自己房屋的日照時間大大低於高層的住戶。尤其是到了冬天,大白天的有時候也要開燈才能工作,這往往就是樓間距過近造成的。

2、通風

一個房子的居住是否健康、舒適,除了應該有足夠的日照時間之外,良好的通風性能也是一個重要的指標。而樓間距過近的話,前樓往往會對後樓的正常通風造成遮擋,使後樓業主的通風需要受到影響。

3、隱私

隱私保護是當下比較受到重視的一個問題,而樓間距過近肯定是對隱私保護不利的。

4、安全

消防是一個大問題。有一些小區,樓間距本來就很小,再加上道旁停滿了業主的機動車,到了發生火災時消防車根本就開不進來,只好看著火勢蔓延,所以樓間距過近的小區在安全上也是存在重大隱患的。

❾ 住宅小區 樓間距/組團間距 詳細國家標准 (橫向縱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5.0.2.1 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
(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表5.0.2-1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 Ⅰ、Ⅱ、Ⅲ、VII氣候區 Ⅳ氣候區 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h)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h) 8~16 9~15
日照時間計算起點 底層窗檯面

底層商業不考慮日照。另外一個小區在本小區正南面,如果另一KFS的樓(板式樓)距你所說的12層樓15米的話,在中原地帶的話,大概只能蓋6層高才不會影響這座12層樓的日照。在南方會好一點,大概可以蓋7層。

如果另一KFS的樓(板式樓)距你所說的12層樓20米的話,在中原地帶的話,大概只能蓋7層高才不會影響這座12層樓的日照。在南方會好一點,大概可以蓋8層。

對 控制樓距的最主要關系就是日照的原因
你出的問題 是沒有辦法給你具體數字的 因為那要看你們那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建議你打電話到你們那的房管局 讓他們給你一個具體的數字!!

❿ 小區內居民樓與小區內主道距離在建築設計規范里的標准距離是多少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0.5.8 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1、表8.0.5 道路邊緣至建、構築物最小距離(m)

2、道路級別與建、構築物的關系 居住區道路 小區路 組團路及宅間小路

3、建築物面向道路 無出入口 高層 5.0 3.0 2.0

4、多層 3.0 3.0 2.0

5、有出入口 ---- 5.0 2.5

6、建築物山牆面向道路 高層 4.0 2.0 1.5。

7、多層 2.0 2.0 1.5。

8、圍牆面向道路 1.5 1.5 1.5。

(10)居住區住宅間距擴展閱讀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位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規劃布局和建築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雜訊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置建築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

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 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5.0.1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築。

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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