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頂名買房房產糾紛案例有哪些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的房產糾紛案件,如借名買房案件、房屋買賣案件等房產糾紛案件,靳律師在天通苑、回龍觀等地區辦理了大量的借名買房案件,積累了很多實戰經驗,現靳律師將這些經驗總結為借名買房案例,以期幫助更多當事人,為大家講解相關法律知識。本文是靳雙權律師曾辦理過的一件借名買房案件,現將此案件改編成為借名買房案例,望讀者耐心閱讀。
案件介紹:
張軍和陳賢系夫妻關系,朱俊和張軍系表兄妹關系。2007年9月30日,朱俊和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朱俊億貸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訴爭房屋,合同價款為33萬元。2007年12月11日,經雙方結算,確認購房款為33.1萬元。同日,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張軍和陳賢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在該房屋內居住。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城建委頒發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人為朱俊,房屋性質為經適房。
2014年4月18日,張軍、陳賢曾經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朱俊起訴至法院,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張軍和陳賢稱曾在2007年8月15日和朱俊達成了口頭協議,約定朱俊將上述房屋出賣給張軍、陳賢,價款為38萬元,並約定待房屋滿五年後辦理過戶手續;朱俊則對兩人陳述不予認可,主張雙方之間系房屋租賃關系,她之所以將購房相關文件交給張軍、陳賢持有,是為了辦理房屋入住,張軍、陳賢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系用於折抵房屋租金。
❷ 發現開發商售賣給我們的房子有糾紛時,該如何維權
首先作為業主的我們在購房時如果遇到權益受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糾紛處理方式也不同。一旦發現房子有問題,一定要保留證據。
第一個需要的證據要能夠證明買房當事人主體資格。如果買房子的是自然人,或者說個體,必須要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如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如果是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主動提交如工商注冊登記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等材料證明資格。
第二個需要提交證明房屋買賣行為發生的證據。如房地產買賣合同、買房時開的發票或收據、或者貸款合同,分期付款的憑證等等。
在糾紛發生後一定要有搜集證據的意識。首先要保留好一切書面文件,比如我就喜歡留著收據,兩年前報的駕校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考完試所以就去辦理退款,有收據和合同才能退。同時我們可以主動與對方交流,引導對方留下書面文件,最好溝通過程全程錄音,到時候維權可以用得上。
如果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就可以整理證據找律師起訴了。
❸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回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答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❹ 買房子與開發商之間有糾紛
1、面積少了1個平米多,面積差異應該在3%以內,屬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開發商只退差價是合理合法的。
2、你說按揭貸款多辦,銀行要退錢給你,這個問題也不存在。舉例來說:你的房子100平方米,單價4200元,總價42萬元,你首付13萬元,辦理按揭貸款29萬元,現在少了2個平方,開發商退給你8400元,你實際支付了411600元,你沒多付總額咋能叫銀行退錢呢?!
3、至於契稅,我們這里是由開發商預收,按實際權證面積所開發票的金額代業主繳納,開發商憑契稅發票與業主結算,對預收的契稅實行多退少補。不知你們那裡是如何辦理的?你有否拿到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發票——金額與你預繳的一致,還是比預繳的少,如少了,開發商應退給你差額;如沒少,差額也只有75.9-227.7元,這點錢跟開發商總是好解決的,沒必要搞得很復雜。
順便說一句,對商品房面積的計算,房管部門和開發商都很重視,國家有專門的計算規則,一般都通過開發商自算、專門機構預測和實測才出的結果,可以說商品房的權證面積很少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一致的——主要出在公攤面積計算上有差異。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有其他問題盡管提出追問,本人盡自己掌握的知識給你作答。
❺ 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你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二)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四)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五)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六)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二、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對欺詐的認定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認為欺詐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二)秘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
(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結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類型,買受人常常會遭到開發商以下的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量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9、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
10、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1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計許可證明的;
1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1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於「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與「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兩個問題的闡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商品房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產周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作為購房者,要學會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的向開發商要求雙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您對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還是不清楚,建議您多咨詢律師。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