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將小區綠化移交給物管要辦哪些手續
沒有單獨的手續~
因為小區綠化也是屬於本小區業主共有部分之一,所以是和其他房屋回、設答施、設備及相關資料一起移交給前期物業公司的。但雙方一般會進行現場確認,具體如小區綠化面積、位置、布局、品種等等,但這屬於雙方的確認書,具體內容也各有不同,也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雙方對綠化移交物業管理應當辦理的手續。
你可以查閱一下《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於2011年1月1日剛剛開始實施的規范前期物業公司接管程序方面的文件。
本人在上海是做物業行業監管工作的,希望已經解答您的疑惑~
2. 萬一下,開發商在未交房時,沒有告知物業公司是那個,那麼業主等收房時可以要求換物業公司嗎
好小區的物業都是由業委會選聘優秀的物業公司入住小區的開發商在未交房的時候沒有通知物業公司是哪一個,那麼收房的時候業主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3. 開發商將沒有綜合驗收備案的房子交給物管公司,物管公司與開發商如期
發商房屋移交給物業公司保管物業公司收費 沒移交物業公司能收費
4. 開發商將小區 移交給物業需要什麼手續需要在建委走什麼流程嗎
《物業法》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綜合資料:
1、項目土地使用合同、紅線圖、立項文件、工程申報批建文件及計劃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協議書(合同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通知書》復印件;
3、同意使用土地通知書 復印件;
4、建設用地批准書復印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6、市規劃局《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復印件;
7、規劃報建圖復印件;
8、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9、《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建築報建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批示等工程重要會議紀要和指導性文件;
10、初步設計方案、設計鑒定審批文件;
11、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12、物業各分項工程設計方案復印件;
13、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施工執照(復印件);開工竣工報告復印件、施工量放線圖表記錄;
14、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復印件;
15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認定書復印件;
16、建築工程竣工消防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17、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復印件;
18、工程建築埋放線、驗線、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19、通信管線等各分項工程竣工驗收書/驗收報告復印件;
20、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及質量評審材料、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書;
21、公共配套綜合驗收合格證;
22、單項工程質檢監督委託書、成果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23、地質勘察報告復印件;
24、建築施工圖(結構、建施、水施、電施、防雷、弱電等)原件;
25、圖紙會審記錄復印件;
26、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復印件;
27、隱蔽工程驗收簽證復印件;
28、沉降觀察記錄復印件;
29、竣工驗收證明書復印件;
30、主要建築材料質量保證書(鋼材、水泥等)復印件;
31、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32、建築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圖、建築、結構、水、電、防雷、弱電、設備安裝、附屬工程及隱蔽管線等)原件;
33、其它項目竣工圖(綠化、景觀、二次裝修等)原件;
34、各分項工程施工單位資料復印件;
35、各分項工程/隱蔽工程驗收表/測試報告復印件;
36、園林綠化圖紙、清樣、品種、數量、養護注意事項;
37、施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竣工圖、配套的設施地下管網的工程設計圖及竣工驗收資料;
38、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計算資料、質量保修和使用說明文件;
39、其他相關資料。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 新樓盤開發完成後開發商如何與物業交接
物業公司對開發商所移交的物業一定要把好驗收關,否則因為把關不嚴而造成的後遺症和改造、增設工程會給物業公司帶來沉重的包袱。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接管驗收時要注重以下幾個關鍵:
1、對在前期介入階段提出的完善項目和整改意見進行復核,對尚未完善的事項,要求開發商提出的補救和解決措施並備案,(包括物管用房,專項基金,開辦費用,對外承諾的小區配套設施等敏感問題)。
2、開發商應對小區所有土建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綠化工程等主體及配套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工程負責人擴聯系電話、保修期限等內容列出清單交給物業公司。
3、將開發商施工未用完的小區建材包括各種瓷片、玻璃窗及配件等留下來備用可為以後維修減少費用。
4、凡小區採用非市面上常見的建材,設備和設施的應讓開發商或施工單位提供供貨和維修保養單位的地址、電話和聯系人。
5、驗收時注意和物管密切相關的設施和管線有無按要求做好:包括崗亭、道閘、圍欄防攀防鑽設施、清潔綠化取水用的水管介面、倒水池、垃圾收集房(含清潔工具房)、小區標識系統、單車棚、摩托車棚、汽車泊位是否足夠,設施做好與否,小區擺攤、搞社區活動、室外加工用電的預留電源插座、空調滴水、排水系統(含商鋪)等。
6、小區公共設備、設施、輔助場所(幼兒園等)、停車位、會所等產權須界定並出具相關證明(避免以後引起業主投訴、爭紛)。
購房物業交接流程
物業交接環節被疏忽,將會給未來生活造成很大麻煩,因此,鏈家地產市場部認為,物業交割時要遵循以下四個步驟:
1、提前通知出售業主騰空房子
2、所購房屋的水、電、氣等費用結清。買賣雙方都要在物業清單上簽字備案。
3、向原業主領取房屋鑰匙。
4、買方與該套房屋物業公司簽定了新的《物業合同》
房博士 解答
6. 開發商想把已經竣工的小區交給我物業公司管理。我公司該如何與開發商簽訂合同
合同的簽定是把雙方責任和義務分清,把你的意願寫上去,如果開發商同意再研究其他的問題。合同如果不按你的意願簽,那賠本賺吆喝的買賣對於新公司也是有好處的可以擴大你的市場增加影響力。你認為呢?
7. 我們是新物業公司,接替原物業公司,如何發公告,就是安民告示!誰能給個樣本啊,謝謝!
這里有兩篇不同的,是業委會的通告,你可以仿照弄一篇,我文筆也不怎麼好,在網上找到的,要是我會寫就幫你寫一篇了。不過你們是物業公司的通告,應該要說的客氣一點。主要說說交接前的問題,然後是貴公司能做到什麼程度。
關於小區新舊物業交接工作的通告
樂府家園業主委員會於2007年依法選舉成立,並在海淀區小區辦備案,為本小區業主的合法自治組織。
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委託和指定的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更好地促進小區物業管理,提高物業管理質量,業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入住時開發商簽發的《樂府家園協議書》之《樂府家園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協議》的規定,與世紀恆景物業公司進行多次協商,要求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依法與業委會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改善物業服務質量,糾正其與開發商侵佔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對業委會的合法要求予以嚴辭拒絕並繼續配合開發商侵佔業主合法權益。鑒此,業委會依法啟動了物業選聘程序,通過招投標重新選聘了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作為本小區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根據業委會與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深圳長城物業服務公司將於2009年5月31日中午12時起入住本小區,世紀恆景物業亦應於此時退出本小區物業管理。為了小區物業管理的平穩過渡和維護小區和諧安寧,業委會希望新舊物業依法和平交接,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拒絕退出本小區,並於2009年5月27日在全小區范圍內張貼《樂府家園物業管理公告》,大肆攻擊業委會,誣蔑業委會為「邪惡勢力」,妄圖挑起事端、製造矛盾和混亂。針對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抵毀和誣蔑,業委會現特向廣大業主說明和倡議如下:
一、樂府家園業委會是小區業主依法選舉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合法自治組織。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入住時開發商簽發的《樂府家園協議書》之《樂府家園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協議》中關於「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生效時,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規定,世紀恆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終止,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應退出本小區的物業管理。
三、深圳長城物業公司是業委會通過招投標程序合法選聘的本小區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委會與深圳長城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深圳長城物業公司在本小區的物業服務行為將受到業委會的全方位有力監督,其物業服務質量標准與現物業相比大幅度提高,而物業服務費卻會由現在的每平米2.5元降低為每平米2.12元,而且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謀侵佔的本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的利益將會返還給業主共有。
四、由於世紀恆景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委託和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而且世紀恆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是關聯公司,所以,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依法本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的利益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謀侵佔,其主要情況如下:
1,位於5、6號樓1、2層共八套約1600平米的本屬於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用房被開發商非法侵佔並銷售,收益亦被開發商侵佔,致使小區應有的居民活動中心和社區醫療機構無法設立;
2,本屬於業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車庫和部份車庫通道被開發商擅自改為車位並出售或出租,收益被開發商和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侵佔;
3,本屬業主共有的地下用房及其收益全部被開發商和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佔用;
4,本屬於業主共有的地面停車場出租收益和利用公共設施的廣告經營收益被世紀恆景物業公司侵佔;
5,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的商業樓、底商、會所等商業用房,同樣使用和享受了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但開發商卻未按面積交納物業費;
6,世紀恆景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質量逐年下降,雖經業委會和廣大業主多次要求,至今仍未予以改進;其承諾的每年公示財務收支狀況四年來也從未進行過公示。
7,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小區西側圍牆,重建時未向廣大業主公示建築紅線位置及規劃批准文件。據掌握資料,西牆位置占廣大業主共有的公用面積,補償收益未按規定返還業主。
特此通告
樂府家園業主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萬邦各位業主:
本次物業選聘工作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於2008年4月1日確定了復欣物業為本次物業選聘的中標單位。至今已有一月有餘,為了保證業主對物業交接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現將確定物業服務公司後的物業移交相關工作和事件,簡要通報如下:
1、2008年4月2日,業委會與萬邦物業進行了會談,以口頭、書面形式告知這次物業選聘的結果,同時提出了為保障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合法利益,維持小區的和諧穩定,希望萬邦物業能積極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2、萬邦物業公司於 2008年4月 6 日給浦東建交委去函,質疑本次物業選聘的合法性,要求浦東新區建交委認定本次物業選聘結果無效;
3、針對萬邦物業向浦東新區建交委的申請,萬邦業主委員會於2008年4月9日主動給浦東新區房產辦去函,闡述了本次物業選聘的整個過程,並遞交了有關材料予以說明。
4、2008年4月 15 日,鑒於建交委一直未給予萬邦物業答復,業委會再次向房產辦的主管機關——建交委去函,闡述了本次物業選聘的整個過程和遞交了有關材料予以說明,並堅決要求駁回萬邦物業的不合理申請;
5、2008年4月19 日,業委會與復欣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考慮給予萬邦物業公司較充足的准備期,故合同期限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同時,業委會也將上述情況書面通報了萬邦物業公司,再次敦促其盡快配合做好物業交接工作;
6、2008年4月 20 日,復欣物業派聯絡組到萬邦小區,就物業移交工作對萬邦業委會進行建議和配合,同時對小區物業狀況進行必要的調研;
7、2008年4月27日,業委會針對建交委遲遲未給答復,業主們很有意見的情況下,專門去函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反映和呼籲;
8、2008年5月4日,業委會又向政府有關部門電話投訴,要求政府重視此問題,給予盡快答復。
9、2008年5月6日 ,浦東建交委就萬邦物業的申請給出口頭答復,認為本次物業選聘是有效的,並要求萬邦物業必須積極配合物業移交工作;根據浦東建交委的答復,萬邦業委會再次給萬邦物業去函表明業委會意見為:物業交接工作不宜再繼續被無理拖延,因此要求萬邦物業公司按照函中提出的10個方面問題,盡快配合復欣物業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交接,以保證小區實現平穩過渡。同時也嚴正指出:如果因萬邦公司配合方面的原因,導致於2008年5月16日不能交接,由此造成後果萬邦物業公司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業委會保留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
10、2008年5月8日,在萬邦居委會的主持下,萬邦居委會、萬邦業委會和復欣物業就如何盡快推進物業交接工作討論並部署下一步工作。著重就5月16日的交接工作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以上是業委會為了新老物業交接等工作所作出的努力。但是業委會也承認新老物業交接進展緩慢,是因為萬邦業委會一直希望在物業交接過程中,小區業主的生活不要受到影響,更不希望小區內發生不和諧的事情,所以在工作推進的力度上有所顧慮。
業委會認為:本會已給了萬邦物業十分充足的交接時間,況且,建交委也已作了明確的答復,在此前提下,如萬邦物業仍繼續以種種借口不進行交接的話,自 2008年5月份開始的物業管理等費,萬邦物業無權利再收取。希望能得到廣大業主的積極支持。
小區物業交接工作進入了關鍵時期,鑒於目前工作進展狀況,物業交接工作肯定不會一帆風順,隨時會遇到各種問題和阻礙,希望廣大熱心業主能夠在物業交接過程中給予業委會更多的理解、幫助和支持!並多關心身邊事,協助業委會共同搞好這次物業交接工作。
感謝廣大業主對業委會工作的支持!
上海浦東新區萬邦都市花園業主委員會
2008年5月9日
8. 開發商的小區供熱移交給供熱公司,供熱要求給提供一下地方並發個通知跟住戶簽合同。開發商通知了物業不管
根據您的表述,物業公司並沒有過錯。
首先物業公司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版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的,在服務合權同中約定的內容,是物業公司必須做到的,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是需要供需雙方進行協商的。
根據個人的經驗,您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應該沒有物業公司必須給供熱等部門提供辦公場地的約定內容。而且,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的規定,供熱公司應該直接向小區業主收取費用,也應該直接向業主發出各種通知(包括何時辦理手續、何時進行打壓試水、何時進行供熱、交費提示和欠費通知等等),直接與業主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提供一個在小區的臨時辦公場所,以便業主就近辦理相關手續,是一個方便群眾的措施,這個出發點是好的。 但是按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並不是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的辦公用房是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只能用於物業管理服務,不可以出租和進行經營,沒有經過業主大會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表決通過,是不可以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免費和收費使用都不可以。
綜上所述,在您表述的內容中,物業公司並無過錯。
9. 開發商撤離小區跟物業徹底交接時,應該留給物業公司一部分維修售後費用,這筆錢應該怎樣計算
保修期內、或者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由開發商承內擔。過了保修期後容,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從維修資金中支出。如果開發商將維修委託給物業公司,雙方應簽定合同,約定維修的范圍、費用以及雙方的責任等。
10. 開發商並未通知、公示交房日期,物業公司怎樣收起業主的物業服務費呢
都沒有達到交房條件?何來的收取業主物業費,未達到交房條件的時間物業費有地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