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9·23山東濟南萬達廣場激烈沖突事件的事件簡介
2010年9月29日,在大眾網濟南論壇版塊中,網友「秋日的私語2010」的一篇名為《濟南萬達雇凶打人回》的帖子引發網友答們的注意,貼子內容中寫道,9月23日清晨,200多身穿制服的男子突然沖到濟南萬達廣場工地對抗議的群眾強行驅散,「打傷數名老年群眾,一人已被120送醫院搶救。」
帖子爆料後,有記者曾向濟南公安部門考證此事,尋問9月23日當天萬達廣場工地是否出現過沖突,目前已得到證關,濟南公安部門表示,當天確實發生過沖突,但具體案情不便透露。
⑵ 如果遇到業主和物業人員發生口角和沖突時,你應該怎麼辦
找到矛盾點,盡力解決,也許是曲線救國,只是都在氣頭上,一定安撫,冷靜下來對於解決問題是有利的。
⑶ 業主好開發商簽訂了合同,又與物業簽訂了合同,請問如果合同的約定發生沖突,以那個為主
既然有開發商就是前期服務合同,那就應該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合同,自然應以開發商和物業的合同為准,開發商不應該和業主簽合同。
⑷ 海信物業啊,真的讓人崩潰,難道還要讓濟南業主砸辦公室的悲劇再次上演嗎
悲劇上演,結果也是悲劇。
所以還是通過法院吧。
⑸ 「濟南業主怒砸售樓處」一案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請說明理由。
我覺得濟南的業主怒砸售樓處這樣一個案件是不可以適用於情境變更原則的,因為他們在當地是已經有過多次這樣的行為
⑹ 濟南一開發商為了賣房,竟然造假地鐵站宣傳,業主這是被欺騙了嗎
毋庸置疑,業主肯定是被欺騙了,因為這涉及到虛假宣傳,是鐵板釘釘的事實!真的是為了賣房,使盡渾身解數,開發商的這種行為也遭到了相關部門的嚴重處罰,真的是讓人感覺世間之大、無奇不有!
未批先建不屬實山東濟南某個房地產公司為了忽悠眾人購房,直接在樓盤附近造了一個假地鐵站牌,因為很多的人對於城市交通建設規劃不是非常清楚,都以為是地鐵八號線正在建設當中。如今,濟南軌道交通集團對外發表聲明:未批先建是不屬實的!城市建設對於樓盤受歡迎程度肯定是有著極其大的影響,但是這也不應該作為某些商家故意虛假宣傳的做法,因為這已經違背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消費者來說,更是一種欺騙,難以讓人接受!
⑺ 如果遇到業主跟物業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和沖突時,應如何處理這是應聘房地產物業的問題,麻煩給解答下 謝謝
首先,你是復應聘者角色,那制么你應該知道物業行業特點及理念是什麼,一般都是以服務為主,顧客(或業主)至上的理念,重視服務是物業公司的最重要的原則及要求。
那麼,你應該按照從服務角度出發談此問題,你可以說如果發生爭執或者沖突,首先要安撫客戶,可以先請客戶坐一下,倒杯水,緩和緩和。常用型的解決尷尬的用語你可以說「不好意思,剛剛有點激動,您消消氣「等等。
另外,如果你和客戶爭吵的很厲害或者沖突很厲害,你不好控制自己情緒或者不好處理,你可以引導客戶到你的其他同事那處理,但是你不要沒禮貌的離開,雙方都冷靜冷靜,你可以先說你一會過來,讓客戶冷靜冷靜之後你來收場。就像兩個人打仗一樣,往往別人怎麼勸都很難說的清或者緩解壓力,相反等你和他都冷靜之後你來收場,可能就一句「不好意思啊,剛才有點不冷靜」對方也能感覺到你的態度,覺得你懂事、大度,也許還能和客戶建立最好的朋友關系。
最後,沖動是魔鬼!!!雖然有的時候做物業工作壓力大、委屈多,但是從中也能學好很多人與人之間交流處理的方法,自己盡量不要讓沖動占據自己的頭腦。
遇到問題不要退縮,多處理幾次,反思幾次,多像有經驗的學習,相信你會處理好此問題的。
順祝應聘成功~
⑻ 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怎麼辦
解決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
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8)濟南開發商與業主沖突現場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公司糾紛:
(一) 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
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於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公司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管而不理,致使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或者,業主因為種種原因拒繳物業管理費。
這些都可能引起糾紛。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發展不成熟,主要是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導致糾紛發生,進而引發各種極端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發 [2000]26號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一部分的規定,這類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 物業管理公司侵犯業主權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中,物業管理公司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是因為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發生,而且往往是消極侵權,所以將其單列。
第二種類型特指,物業管理公司的積極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例如侵佔業主財產,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業主共有房產等等。
這類糾紛一般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系,屬於一般侵權糾紛,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講物業管理糾紛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合同糾紛欠妥。當然,第一類和第二類往往會同時發生,出現競合的現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由選擇權。
(三) 開發商遺留問題引起的糾紛
業主入主後,還可能出現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的許多承諾未能按時兌現……嚴格地講,這類糾紛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關系。
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但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在業主入住以後出現,而且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的維護管理負有責任。
⑼ 當業主與物業沖突時,我們保安現場怎麼處置
阻止沖突,勸解他們用正當的方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