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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期房沒交房房子降價了

發布時間:2021-02-23 02:20:04

㈠ 我買的是期房現在掉價了,但還沒交房怎麼辦

你有沒有想過,假如你現在這套房漲價了,你該怎麼辦。向開發商補差價,你願意嗎?

㈡ 只簽定了購房合同,並付了定金,沒交房款,現在房子降價了,怎麼辦

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經合法簽署,並交付定金,不論房屋漲價還是降價,合同仍應履行。
此時終止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定金條款。如果您違約,定金不可能收回。

㈢ 剛買的期房 還沒交房 但是已簽合同 現在房產公司又搞活動打折 我們可以要回降價的那部分嗎

不能,這屬於市場調節行為,你們已經簽訂合同的話就按合同執行,後續其他的經銷行為都與你們無關。除非你們在合同中約定有類似情形的特殊條款,但是我估計是沒有這種條款的。

㈣ 全款買期房價高。沒到交房時房價下跌。怎麼辦

現在是市場經濟。你買的價高了就高了,低了就低了。沒有什麼辦法。你說的是交房時房價下跌。這種情況就應該你自己承擔這個損失。如果房價高了你賺到了你也不會再找給開發商點兒吧。

㈤ 樓房還沒交房就降價了,我要怎麼辦才能小一點損失

退房是來不可能的了,目前只有等自了。 以前有的開發商為了賣房子,會和業主簽合同,承諾房子在未來多少年內不會降價,如果降的話,會給補差價,估計你的開發商沒有給你簽。如果你是投資的話,這個沒什麼可說的,投資都有風險,只有等到早點交房把房子租出去來賺取房租補貼你的損失了

㈥ 購房未交房時就降價了可以要求退款嗎

不會抄退,你們已經訂了合同,那襲就是承認了這個價格,房子也是商品,價格波動是正常的。反過來說,如果你房子不是掉價,而是漲價了,開發商要求以原價收回,你會同意么? 房子么,買了就買了,只要你不是想炒房,只要你買得起,多少買的都無所謂,...

㈦ 買了房子沒交房呢就掉價了怎麼辦

不給退也要他們補償,這個法律有規定的,可以告開發商。但是證據要齊全。

㈧ 買房後尚未交付,房子降價了,咋辦

[期房在沒有交房之前,發生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與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開發商不能只鎖定利潤,而不承擔風險。]

最近由於房地產銷售低迷,部分樓盤出現打折降價銷售,也引發了部分業主要求補償損失訴求。開發商認為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買賣當事人都必須有守約意識。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約,是買賣雙方的義務,開發商大多以此拒絕賠償。而且各房產論壇中很多人也不支持業主維權,認為房價跌和股價跌是一個道理,難道股價跌也要找股份公司維權嗎?有人甚至認為漲了你也不給開發商分點利潤,跌了為什麼要開發商補償,凡此種種,同情支持業主的人很少。例如有網友說:買房不管是消費還是投資,風險都該由買房者自己承擔。俗話說∶買賣有風險,出手應謹慎。房價下降了,業主欲找房產商索賠;那麼,房價暴漲的時候,很多業主投資房產大發橫財,業主有沒有和房產商分享房市帶來的利潤?答案肯定是沒有。買房的行為是業主自己的選擇,為什麼只看到投資預期的利潤,而沒有想到投資也會帶來風險?而且,購房交易是在買賣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所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開發商不存在欺詐和違約行為,合同上也沒寫明「降價需補償」的話,業主就沒有道理向開發商索賠。

不過我倒是覺得購買了期房的業主在開發商沒有交房以前,發生大幅度降價的,應該給老業主以補償,這個補償的要求是合理的,並不違背契約精神。

為什麼說是合理的呢,原因很簡單,我們購房者買的是期房,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一種預售合同,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說穿了是購房者先墊資,給開發商造房,這種墊付的時間高達2-3年,而且開發商並不對預付房款的購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這完全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購房者不旦要承擔交付房屋質量的風險,延期交付的風險、爛尾的風險、還要承擔價格下跌帶來的資產損失的風險,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這種期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不公平之處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錢建造房子,利潤在預售時已經鎖定,而把樓盤不可預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購房者。所以,跌價的風險不應該完全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這跟商場買東西,或買賣股票是性質不同的。實物交割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跌價的損失當然是由購買者承擔,但預售合同在沒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發生跌價損失,就不應該完全由購房者承擔,也許有人會說期貨交易在未交割前發生損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擔的嗎?我覺得二者性質完全是不同的,期貨本來說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在投資之前交易規則已經明確告訴投資者其中的風險,而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這樣的話發生損失理應由投資者承擔。

而房屋預售,既沒有明確告之其中的風險,又沒有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購房者大多是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並非是投機行為,所以期房預售不能同等於期貨買賣。房產的預售和期貨交易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來。

此外,雖然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雙方理應按合同來承擔風險,但問題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嗎?我在房產咨詢過程中曾經建議購房者有可能的話,在合同中寫上「降價需補償」、「因政策的原因銀行貸款不批購房預售合同撤銷」等條款,但現實中開發商會以格式合同等種種理由拒絕這些條款,購房者在合同條款擬定過程中,根本不可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降價的損失也不應該全部由購房者來承擔。

總之:我認為預售房屋在沒有交房前出現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這個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損失要雙方共同來承擔,而不能一昧要求開發商單方面來承擔損失,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和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共同投資就應該共同來承擔損失。

㈨ 買了期房還沒交房,房子卻跌了將近一千多,請問下這個

如果開發商違約可以主張違約金追究違約責任具體詳情要看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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