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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變商業可以嗎

發布時間:2021-02-22 21:24:10

⑴ 民用住宅可以轉成商業用房嗎怎麼轉

民用住宅不可以轉成商業用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1)住宅變商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⑵ 小區住房改為商業使用可以嗎

小區住房改為商業使用需要其他利害業主的同意,否則無法改為經營性用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⑶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政策依據
現有依據是國辦發〔2008〕111號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四)放寬市場准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0 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5、《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i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⑷ 普通住宅房屋做商業經營用途合法嗎

住宅能否用作辦公,首先需視該種商業用途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如無相關禁止性規定,還需專看是否違屬反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如不違反規約,還需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4)住宅變商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普通住房: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區域享受優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5、首次上市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均視同普通住宅。

⑸ 擅自將住宅改為商業由哪個部門管理,具體有什麼法律依據

如果是將小區住房改為商用,須經小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將住宅改為商用的證明》,需居民委員會蓋章。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住宅變商業可以嗎擴展閱讀:

住房性質改變的條件和司法解釋:

1、「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認定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前提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了解釋,即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2、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專有部分是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或利用上的獨立性或能夠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而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則包括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的或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以外的道路、綠地,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對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即使業主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也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上述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法

⑹ 居民住房怎麼改成商業用房

⑺ 住宅辦理營業執照後是不是就變成商業房了

不是。房子是住宅還是商業用房,不是以是否辦理了營業執照來確定的。內

⑻ 住宅可以改商業房嗎這個房其實是商業房,但是房產證顯示的是住宅。

房產證上是住宅房只能先向房管局提交申請……但是一般房屋內部結構是不允許隨便變更的

⑼ 居民將緊鄰小區的獨棟住宅改建成商業性質可以嗎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本條是關於住改商的原則規定,從本條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原則上,業主不可以將住宅用房改為商業用房。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或小區業主管理規約明確規定,業主不能將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的,則業主絕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但由於建築物構造上的一體性,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住改商不是絕對的,在遵守法律、法規及業主管理規約的前提下,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可以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禁止性規定。如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業主在住改商過程中進行的裝修行為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②住改商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因其他業主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損害的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因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是指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損害的業主。這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並不是一個固定的范圍,不同的經營行為涉及到的業主的范圍是不同的,如一樓開便利店隻影響到左鄰右舍及其正對樓上業主的權益,而開飯店由於會產生油煙則影響的業主就會比較多,因此,只要該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受到影響,其就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物權法》賦予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以事前否決權,即如果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其中之一不同意住改商的,業主則不可以住改商。
③業主將住宅用房改變為商業用房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其對物業的結構、功能、使用等情況的全面了解是完成這一義務的前提,因此,業主應將其房屋使用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3、物業服務企業和有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權。《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產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損毀設施、設備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業主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並應負賠償責任。業主實施其他違反專有部分用途的行為,參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經營性用房的業主或者佔有使用人從事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損害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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