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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安全權的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22 19:10:05

❶ 侵犯生命安全權案例

什麼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什麼原則?答:未成年人是相對於成年人而言,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的四項原則:①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③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④教育與保護相結合。2全社會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答: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①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②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③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訴;④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對家庭在監護職責和撫養方面的義務的規定?答: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③禁止溺嬰、棄嬰。4家庭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的義務?答: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5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管教未成年人的義務?答: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管教未成年人的義務: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上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6社會各個方面在關心、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負什麼責任?答:社會各個方面在關心、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①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②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手、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❷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隻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闆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闆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並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麼?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麼?

  2.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准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並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並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願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並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於本案。

❸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並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並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

❹ 侵犯住宅安全權違反了我國哪條法律第幾條

分別如下: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內者非法侵入公民的容住宅。」

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❺ 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案例

所謂
消費者安全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版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權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財產安全權。
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
2、製造銷售假葯、劣葯

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葯品。

所以
缺斤少兩算是
侵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因為兩者的價格不平等,同樣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望採納...

❻ 如何行使住宅安全權

不是,住宅安全指的是不受非法搜查之類,屬於人身權,土地70年使用權是物權問題,而且是合法的

❼ 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權的表現

入室行竊,入室搶劫等等

❽ 有關觸犯人生自由權的案例

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也稱「身體自由」。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指公民在法律規定回范圍內,人身行動完全受自答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人身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碼權利,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❾ 各位大神,侵犯隱私權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陽律師談住宅權案例6
作者: 孫海軍律師發布日期:2012-10-20
電台住宅權6
主持人:你好,孫律師,今天帶來什麼案例呢?
安陽律師:今天這個案例是有關居民住宅權的案例,這個案例中提到的情況是許多市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下邊還是請主持人介紹案件事實。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樓,三樓的鄰居李某國慶節期間外出。一天雷某突然發現天花板開始滴水,他意識到可能是三樓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情況,該公司稱:三樓住戶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結果情況越來越糟,雷某的屋子裡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傢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損程度還相當嚴重。盡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業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維修。雷某沒有辦法只好求救於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監督下,物業管理公司砸開三樓房門入內維修,發現屋內的東西也被泡得不成樣子。三樓住戶李某回家後對於他們破門而入的行為不滿於是將物業公司和雷謀一並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主持人:這個案件涉及到鄰里關系,相信有些聽眾朋友會遇到類似問題,那麼孫律師,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首先是三樓李某的住宅權的問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密、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落腳點。我國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夠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麼法律上是否對公民的住宅權有所規定呢?
安陽律師:《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也是一項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准則。法學界有一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古老的關於保護公民住宅權和私有財產權的經典諺語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最基本承諾。
主持人: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這句名言說的非常好,這么說在任何情況下他人都不能進入李某的房屋嗎?
安陽律師:這樣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護公民的住宅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他人合法進入的。必須承認: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也不得濫用,否則就會適得其反。就本案而言,為了保護雷某不再遭受樓上漏水的侵擾法律就規定了緊急避險權。
主持人:孫律師提到了緊急避險權,這是個什麼法律概念呢?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權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就本案而言三樓漏水,損害了住在二樓的雷某的財產,在三樓住戶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就必須破門而入修復三樓水管、水道,但客觀上勢必會對三樓住戶的門窗、玻璃等財產造成損害,類似這樣的行為都是緊急避險行為。
主持人:關於緊急避險我國法律有規定嗎?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行為由於其所保護的利益大於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予以認可。該法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主持人:本案中並不存在危險引起人,那麼三樓住戶李某遭受的損失應當如何處理呢?
安陽律師:當然,三樓住戶李某可能也是無辜之人,由於緊急避險而遭受的損害,是否應受賠償,如何賠償,也是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此當出現漏水等情形時,在不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的情況下,無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二樓住戶雷某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從法律的衡平功能來分析作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給予其適當的補償(特別說明不是賠償)。另外,該緊急避險的行為減少了積水對三樓李某家的損害,所以該三樓住戶李某實際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樓住戶李某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雷某的補償應限定在很小范圍之內。
主持人:怎麼說二樓的雷某可以適當補償,這個案件還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現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但我個人理解此處的警察行使的並非公共管理職能而是服務職能。
主持人:在這樣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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