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發商地下空置車位、車庫未移交給物業物業該不該收物業管理費有什麼具體的法規標准嗎
物業管理是對整個物業范圍內進行管理,地下車位或車庫是整個項目不可分隔的部分,車庫不論移不移交,物業都對地下車庫進行了管理,那麼空置車位也應該繳交物業管理費。
Ⅱ 開發商把地下車庫圖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是不是所有權移交給業委會了
移交圖紙是為了地下車庫設計布局、通風設備,電器設備各種設施的位置,並非所有權移交,你的理解太簡單了。
Ⅲ 小區物業說地下車庫不歸他們管
你可以打電話給開發商核實下,不管怎麼樣,物業都有問題,物業承接了這個小區,就要對小區的各方面管理服務負責,他們不管你們就不交物業費,看誰損失大。
Ⅳ 新建小區的地下車庫產權歸開發商嗎由誰去維護管理
地下車庫產權要看情況的
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直接出售,這個時候產權就會版被分割到各個購買人那邊,權購買人有產權也就可以買賣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撤場的時候車庫不出售,會將車庫的管理權移交給物業,這個時候物業有管理權,可以收取管理費,產權是歸所有業主的,也就不能買賣了。
Ⅳ 開發商在小區建了車庫,但是沒有房產證,算不算違建
小區地下車庫來歸誰有該誰管
近年來源,各類物業糾紛層出不窮。《物權法》確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念後,地下車庫既可為建設單位「專有」,也可由全體業主「共有」,相關問題進一步復雜化,有關地下車庫的物業糾紛不斷發生,或關於權屬或關於收益。
[案例]某小區依法成立業委會後,簽下新物業,炒掉老物業。新老物業交接過程中摩擦不斷,其中重要一點為:老物業拒絕移交小區地下車庫。老物業認為,該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而非小區業主共有,且其依據合同約定取得了對該地下車庫的經營管理權,故小區業主沒有權利要求其交出地下車庫。業委會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兩審終審依法判令老物業將地下車庫移交業委會進行管理,同時強調,在移交物業管理權後,並不影響其基於開發商的委託就尚小區地下車庫能由開發商專有嗎
未出售的車位進行出租、經營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小區內可劃分為專有區域和共有區域,但《物權法》僅對業主專有區域進行了特別表述,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表述不明確,尤其是歸屬界定不清晰,導致理解差異。
Ⅵ 地下車庫業主未交付使用費,物業公司可以不管
物業一般是服務共用區域共用設施維護。
地下車庫單獨有買受人的,需要版另行繳費的。權
物業公司應該有收費標準的。而且也是共用區域維護,像車庫的照明、衛生、標識等都需要維護的。
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享受權利是不可能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
Ⅶ 小區物業的設備出現問題,但開發商尚未移交給物業公司,責任如何分
這個應該由開發商負責的,不過一般的開發商都沒有物業公司,所以很難把握你能維護好自己權利
Ⅷ 小區地下車庫還未移交給物業,物業有權收停車費嗎
辦理了停車場手續就可以收費,停車場手續應公式在主要通道出入口 。
Ⅸ 開發商未將空置車位、車庫移交給物業物業該不該收管理費
看合同!人防好像是屬於政府的,看政府和承租人的和同事怎麼簽的。政府自己在用那就該政府自己掏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