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追繳房屋使用費有訴訟時效問題嗎
民法通則規定: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版的除外。權(時效的一般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
3、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時效的中止)
4、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時效的中斷)
Ⅱ 房主不收房租導致的法院判決佔有使用費怎麼上訴
您好:
拖欠房租還霸佔房屋拒不歸還?這種情況,產生的「佔有使用費」可能會讓租戶後悔。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一起租戶拖欠租金佔用房屋的官司,為此租戶被判支付相當於拖欠房租2倍的「佔有使用費」。
據法官介紹,房東出租房屋時經常會碰到一些不守信用的租戶,以各種理由不交租金還霸佔著房屋,拒不搬走,越來越多的房東為此告上法庭。
對此,法官提醒說,租賃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不及時交還房屋,即使沒有實際使用、沒有從中收益,也要依法支付「佔有使用費」。
長期拖欠房租,還拒絕歸還房產
因為租戶長期拖欠房租,房東阿志最終將租戶小傑(化名)告上了法庭。
原來,引發官司的房屋位於廈門市海滄區。2013年12月1日,阿志與小傑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當時,雙方約定阿志將坐落於廈門市海滄區的一處房屋出租給小傑使用;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第一年1100元/月、第二年1210元/月、第三年1330元/月。
另外,雙方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即如果小傑逾期交付房租,則每逾期一日,按當時月租金額的千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但是,小傑自2014年12月1日起便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租金遞增差額款,而且,他從2016年6月1日起就沒有再支付租金了。到2016年11月30日租賃期限屆滿,他一共拖欠租金約8000元。
盡管房東阿志多次通知其補繳租金並騰空房屋,但是,小傑仍然拒不配合。
法院一審判決:佔用費高達房租2倍
不久前,阿志為此將小傑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租金並賠償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阿志依約交付案涉房屋給小傑使用,小傑即應支付相應的租金。
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標准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月租金額的千分之十違約金」。
因此,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傑即時騰空房屋內的物品並返還房屋,還要向阿志支付拖欠的租金和應付租金遞增差額款、逾期違約金、物業管理費等約1萬元。
另外,法院還要求小傑向阿志支付房屋佔用使用費,佔用費以每月1330元的標准計算,自租賃期限屆滿至返還房屋之日為止。截至該案件執行時,該案產生的佔有使用費約2萬元,加上阿志拖欠的其他款項共計3萬元。
最後,雙方執行調解2萬元。也就是說,小傑雖然只拖欠了房租等費用1萬元,但是到最後要支付2萬元。
法官說法
拒不交還房屋沒用也要付費
法官提醒說,租戶不及時歸還房屋可能要支付高額的佔用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況下,承租人依法有返還租賃房屋的義務。此項義務按生活常理通常表現為騰空房屋、交還租賃房屋鑰匙。承租人如果消極應對,未及時搬出己方物品和交還租賃房屋鑰匙,即使其未實際使用收益,在物品未搬出期間都無法證明已履行返還租賃物之義務,可能會面臨高額佔用費。
所以,在租賃合同糾紛中,承租人如果遇到合同到期或解約之情形,除了積極溝通租金費用及合同期限問題,還要及時處理好返還租賃房屋的事。
Ⅲ 延期付款佔用費
作為價外收費,計入產品收入,計繳增值稅。--即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價外費用,包內括收取的手續費、容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Ⅳ 租戶逾期無故不騰房,法院判賠房屋佔用費要開發票嗎
房屋佔用費用相當於房屋的租金,是要開發票的。
Ⅳ 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是否有權向次承租人追討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路文林街文化市場管理
Ⅵ 法律是否支持逾期佔用費一說
在合同中,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你們合同約定了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用,那麼就只能按照約定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