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房預抵押登記合同簽了對買房人有什麼好處
1、簽訂期復房抵押預登記合同對買制房人的好處是能夠通過銀行的貸款審批,順利放款。
2、期房抵押預登記制度是指在期房按揭貸款的過程中,為了保障貸款銀行的債權的安全,借款人在自己所購的期房上設定抵押權,並到相關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制度。
3、期房抵押的預登記也是期房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般的房屋抵押登記是在房屋的產權已經完全形成的狀態下進行的抵押登記,而期房抵押的預登記卻是對尚在建設之中,其產權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形成的房屋上設立抵押並進行登記的制度。
4、《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5、《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 期房預告及抵押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是什麼
法規法規條文中規復定的其他必要材制料包括以下兩存在含義:一、其他必要材料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條款,是以後修改或制定新的具體情形的依據,是立法的一種技術手段;二、條文中的其他情況,還可能指本法中的相關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具體規定,相對於本法屬於特別規定。
3. 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預告登記只來是預告登記自物權,而不是抵押權,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優先受償的問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質押轉移標的物的佔有,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4. 期房抵押登記都需要什麼
期房抵押登記都需要什麼?
一、提交證件:
1
.申請
2
.預購(售)合同(預售內合同已登記備案的全容套)
3
.貸款合同
4
.抵押合同
5
.開發商同意抵押證明
6
.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資料
二、辦案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證件、資料齊全的,自收件之日起
2
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三、收費標准
按產權登記費
60%
收取
5. 買期房貸款時辦的「預抵押登記」全稱叫什麼
「預購商品來房預告登記」自指購房人簽了預售合同買期房,暫時不能辦產證
(產權轉移登記),為了保障購房人權益,在房地產登記部門先做合同的「預告登記」。意義:告訴別人,這房子,某人已經先買下了。今後該房屋如果發生產權糾紛或異議(例如一房兩賣),房地產登記部門將以誰先登記歸誰的原則處理。登記申請人是開發商和購房人。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是指購房人以預購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購房貸款。同樣,由於是處於期房階段,它暫時還不能辦「其他權利登記」,所以,就先辦該登記。意義:預先申明,該房屋已經先抵押給我(銀行)了,別人不能再主張抵押權了,防止購房人再將該房抵押給別人。 登記申請人是金融機構(銀行)和購房人。
6. 預抵押登記的期房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1、抵押物被租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將抵押物租賃他人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這種租賃關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當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仍對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受償的權利,但在處理抵押財產時須注意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其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
2、抵押物被變賣時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凡是抵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利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將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前的,那麼依據《意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的行為無效的規定,確定抵押人在與第三人買賣行為無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後,抵押人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實施轉讓行為,那麼這一行為無效,法院應按無效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並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抵押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麼抵押權人就因第三人買受行為而喪失抵押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滅失、毀損後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系擔保物權,具有物質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對於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相差很大。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前設立的抵押,《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法庭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實現抵押權。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後設立的抵押,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滅失後得的賠償金請求優先受償權。
4、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破產宣告時,抵押物評估價值明顯小於設立抵押時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減少部分是否享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不能,因為破產還債中,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涉及到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受償關系。破產宣告時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財產(除抵押物外)屬於破產范圍,歸全體債權人所有,應依據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償。如果先補足抵押物不足部分,應勢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何況抵押權只應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物折價、變賣或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請債權---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7. 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指導案例
不動產的抵押僅簽訂抵押合同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根據《物權回法解釋一》第4條「未經答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抵押權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本質上只是一項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對未來物權的請求權。從效力上講,預告登記僅具有保全效力、順位效力和破產保護效力。同理,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並非現實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進行了預告登記,抵押權也未設立,當事人之間仍只具有債的關系,債權人無法直接優先受償。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只是一項請求權,是未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一項排他性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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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房預抵押對誰有好處
期房預抵押促進期房買賣、為開發商和業主提供融資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開發商和購內房人都有容利,而且能防止不良開發商一房二賣行為。《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要注意的是,預抵押沒有優先受償權,和抵押貸款是不同的,抵押預登記並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權效力。
9. 什麼是房產「預抵押」,與「期房抵押備案」有何區別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概念
預購商品房,也稱「樓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內商品房,是一種特容殊的期貨。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因此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就要辦理預抵押登記。這裡面主要體現了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對銀行債權的一種保證。
期房備案登記的概念
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即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商品房稱為期房。
而確認這種買賣關系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期房備案,即在房屋所在的房產管理部門就買賣行為的標的物--期房進行備案登記,以確認該標的物的權屬,同一標的物只能進行一次備案登記,這樣就避免了開發商一房多賣的欺詐行為,能比較有效的保障購房者的權益,當然,不排除在個別地方出現官商勾結的情況,將已經備案的商品房賣給多人的情況,如果確實發生了這種情況,購房者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期房備案登記界定的是開發商和購房者的買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