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遇到開發商強拆怎麼辦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可以尋求公安的保護,如果政府不採取措施,那就只能認慫,總不能把命搭去。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是個無奈又無解的問題。
⑵ 我家的房子被開發商違法強拆了,地是政府賣的,沒與我們達成拆遷協議,該怎麼辦呀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一般在沒達成安置協議之前,是不能進行牆拆的,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可去起訴拆遷方,也就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⑶ 我的房子被強拆了立案了我合開發商遷完合同說給錢錢還沒給叫我撒案我能撒嗎
還是撤案拿錢吧,你指望法院對強拆你房子的案件判定勝訴的概率非常低,跟拆遷辦達成協議撤案拿錢吧。
⑷ 什麼是暴力拆遷 全國各地暴力拆遷案例
暴力拆遷指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征地拆遷的行為。停水、斷電、放狗、放蛇;在白天強行沖進「釘子戶」的家中一通亂砸;或是在夜晚強行入戶將酣睡的居民抬出並控制住,瞬間就將人房屋夷為平地,這些行為都被稱為「暴力拆遷」。
產生原因: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確規定嚴禁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
暴力拆遷的原因很多,如現行規范拆遷行為的立法不到位,拆遷群眾缺少及時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個別開發商有恃無恐,為完成拆遷而不惜對所謂的「釘子戶」停水、斷電,甚至威脅、恐嚇,強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關賠付不合理,國家規定的款項出現私吞現象,或者開發商不能給予合理的條件,導致居民拆遷後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為規避行政違法的責任,將拆遷工作委託給一些組織或企業「實行包干制」,將拆遷任務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給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執行人員。「委託社會力量動手,自己背後撐腰」,這種征遷方式成為滋生各種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事件的重要原因。
相關案例;
1、強拆命案
2010年11月1日,太原市晉源區古寨村睡夢中的村民武文元和孟福貴被人打醒,隨後房屋被挖掘機拆毀,孟被毆身亡。兩人當時正在睡覺,遭到破窗而入的10餘男子圍毆,後被棄路邊。後案件被定性為因違法暴力拆遷,引發的惡性案件。
太原市晉源區政府在通報中稱,案件發生後,山西省、太原市領導高度重視,明確要求迅速偵辦案件,依法嚴懲兇手,並積極做好善後;晉源區委、區政府採取措施:成立了調查偵破、善後處置等六個工作組;公安機關成立了專案組,迅速偵破、依法辦案、嚴懲兇手;區政府主要領導已於當天慰問了死者家屬和傷者,區政府組成了專門機構善後。
2、半夜強拆
2014年8月河南新鄭市龍湖鎮一對夫婦在睡夢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門擄走,並被帶到墓地控制近4個小時。待夫妻倆回家後發現,四層小樓已經連夜被拆成廢墟。新鄭市龍湖鎮政府於2014年8月11日晚通報信息承認,媒體所報道情況基本屬實。但具體是施工單位所為還是村民小組所為,拆除過程中有無違法、違紀行為,正在進一步調查。新鄭市表示,待事件查明後,將依法、依紀對拆除過程違法、違紀行為和當事人進行嚴肅查究。[1] 市委、市政府責成龍湖鎮政府進一步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溝通,深入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做好後續處理工作。真誠歡迎新聞媒體一如既往地關心新鄭,支持新鄭,對我們的工作給予監督和幫助。
2014年8月12日傍晚,該夫婦和新鄭市龍湖鎮政府方面簽訂補償協議。其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有錯誤,當「釘子戶」只顧自己家的利益,沒有考慮到重點工程的重要性.。張紅偉說,對於簽訂的補償協議,雖然補償標准未變,但自己對這一結果滿意。張紅偉態度的重大轉變,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當法晚記者追問其是否有壓力時,其沒有直接回答,依然表示自己有錯。
龍湖鎮副鎮長、新聞發言人呂旭卿接受采訪,就坊間關於張紅偉被當地政府方面「威脅」施壓的傳言,給予了否認。呂旭卿表示,12日下午的協商過程中,是張紅偉自己稱感覺壓力很大,希望事情早點解決。雖然雙方已簽訂協議,但對該野蠻強拆事件還將繼續調查。
⑸ 房子被強拆了,開發商在什麼條件下,強拆是受法律允許的
比如房子期間到了,沒有提出申請的話,房子可能要面臨強拆!
(一)、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以上呢就是關於開發商的一些強拆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⑹ 房屋拆遷糾紛案例
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竟然吸引了山東省17位副市長、33位省廳機關領導等約200多政府官員前來旁聽,這個案子究竟是怎麼回事?為什麼會有這么多領導前來旁聽。
據本案原告方承辦律師王衛洲介紹,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蘭陵縣人民政府發布《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決定將中興居委片區定為棚戶區並實施房屋徵收,徵收范圍「東至文化路,南至順和路,西至中興路西側和平居委民房,北至會寶路」其徵收范圍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於是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洲、夏濤代為提起行政訴訟。
圖為王衛洲律師接受記者采訪
萬典律師代理意見全文如下:
關於彭艷、鄭左民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案件的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接受彭艷、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的委託,依法指派王衛洲、夏濤擔任其訴蘭陵縣人民政府關於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案件的代理人,經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調查,我已經比較全面和客觀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現結合法律法規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重視和參考:
第一焦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關於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
1、一審對於雙方證據採信理由沒有作出陳述。
《法官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一)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准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彙;
(二)准確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採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准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一審中,被上訴人的證據疑點重重、在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上都不具備,但是一審竟然採納了被上訴人的所有證據,代理人對於被上訴人的證據上訴人逐項質證,發表並提交了約5000字的質證意見,但一審判決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解釋,當然證據證明力、以及能夠證明的事實也沒有作出說明,明顯違反法官行為規范,一審對證據的採信以及對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2、一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首先:一審中關於被上訴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情況的公示》《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修改情況的公示》《中興居委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況公示》等證據,被上訴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沒有任何照片或視頻或公證等予以證實這些材料已經張貼、公示,代理人認為文件本身不足以證明這些材料確實已經張貼公告、故被上訴人沒有依法張貼公告,且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張貼公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
關於被上訴人提交的音像資料,這些資料是在一審開庭當天提交的,上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認為其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該證據也沒有進行播放和質證,一審竟然採納,我認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
其次:一審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事實認定」做了擴大。
一審「事實認定」部分並沒有認定被上訴人房屋徵收符合「專項規劃」,以及「對被徵收房屋及房屋附屬物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的范圍包含已確權和未確權的房屋和附屬物,並且被告已經將該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因為被上訴人是沒有證據的,但本院認為部分卻對未查明事實作出認定,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審根據(魯政字【1997】97號)批復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以戶口農轉非為由認定涉案土地屬於國有土地。
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作出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36號文)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解釋: 一、該項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其成員隨土地徵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為國家所有。 二、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可見戶口轉變並不導致集體土地轉為國有,還應當履行徵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蘭陵縣既沒有給農民一分錢補償,又沒有要求農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屬於集體土地。
《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廢止,該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相違背,屬於違反上位法。
第二焦點:徵收補償方案及徵求意見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訴人徵收補償方案實體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徵收補償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審判決僅僅從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進行了形式性的審查,對實體內容沒有進行審查,代理人認為房屋徵收的主要爭議即為徵收補償,徵收補償方案合實體內容、合法性應當作為徵收決定案件重點審查內容,關於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體發布:徵收補償方案問題「無論是有關徵收決定的訴訟,還是有關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原則,」,一審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本案中徵收補償方案存在嚴重問題有如下幾點:
1、補償方案違法規定對土地和房屋分開補償、操縱干預評估機構評估,限制被徵收人的應得補償。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准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山東省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我們都知道,我國法律的一貫原則是「房隨地、地隨房,房屋土地不可分離」,如果房屋離開土地那麼房屋就是磚頭、瓦塊、鋼筋、水泥,僅僅是一些建築材料,不會具有市場正常價值,而被上訴人的徵收補償方案(第(一)項第3、第(三)項第1等條款)規定對於被徵收房屋和土地是將房屋的土地分開補償的,這樣直接導被徵收房屋僅僅能夠補償房屋建築成本價值,而不能獲得市場價值。
這樣的規定顯然違反了《山東省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規定;被上訴人做這樣的方案,那麼評估機構也只能按照房地分離的方式進行評估,這顯然干涉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關於禁止干涉、限制評估機構正常評估的規定。
2、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予以限制,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評估標准。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第五條第(一)項第2規定:「對於房屋建築容積率大於1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建築面積不足1.0的,宅基地面積減去應補償建築面積部分,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格補償。」
這種規定的結果就是,被徵收人的房屋凡是蓋樓房的,其兩層以上的房屋,只能獲得成本價無法獲得市場價,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築物160平方米,那麼這60平方米被徵收人只能獲得建築成本價格,我們房屋的價值構成為建安成本、土地、區位、增值收益等多種因素構成,那我們被徵收人的補償是不是客觀上減少了很多?
而被上訴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均屬於17層高層樓房,其容積率遠遠大於1,但卻所有建築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都是按市場價。
代理人認為,這種對於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的評估方法,明顯違法,屬於惡意限制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這樣的方案也干擾了評估機構的正常評估。
3、將停工補助費按照最低標准,不符合被徵收人實際損失情況。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中第八條第四項第1關於停業補助費的規定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這是《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確定的臨沂市最低工資標准,而實際上被徵收人中員工工資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規定限制被徵收人的正常收入,明顯侵害權益,應當根據其實際工資計算。
4、高層公攤的價格問題
《臨沂市房屋徵收補償暫行規定》:「高層安置優惠。原則上安置房屋套內面積不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面積,滿足原套內面積所增加的公攤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計算,再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市場價計算;套內面積不足部分按貨幣補償價格找回差價。」
建安成本價即重置價,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政辦發[2015]29號文件《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住宅樓的重置價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訴人的安置房為高層,但公攤部分按照1800元/㎡計算沒有按照成本價格,而上訴人的房屋價格重置價只有400-500元/㎡,這個評估機構顯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補償標准由政府規定,違法。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規定:搬遷費由政府定價為8元/㎡,只有特殊設備才可以評估;裝修為60元/㎡或30元/㎡。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的規定。
而對於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補償,且不給停產停業損失,也不合理,停產停業是客觀存在的,應當補償;而房屋增值應當參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場比較法評估,給予其合理的價值補償。
6、補償方案欠缺重要內容。
被上訴人制定的補償方案欠缺《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
償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的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徵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
第二、徵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徵求公眾意見。
1、沒有履行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公布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但該意見稿,並沒有告知被徵收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發表意見的方式、渠道、、期限,這樣的徵求意見稿即使張貼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被徵收人無法發表意見。也許被上訴人認為其曾發布過《徵求公眾意見情況的通告》中告知了發表意見的權利,但該通告的發布時間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訴人之前沒有告知公眾提出發表意見的權利和途徑,故假設該通告存在的話,按照通告規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齊遠遠不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徵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等,甚至於在補償安置方案中都沒有寫,更不能徵求公眾意見。這些問題都與被徵收人利益有重大關系,但被徵收人都無法發表任何意見。
聽證沒有公開舉行,沒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舊城改建項目聽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是由徵收辦公室組織,而且也沒有修改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
聽證之前沒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組織聽證、何時組織聽證,被徵收人不知道,屬於秘密進行,沒有知情權那麼也就沒有了參與權,違反《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的規定。
專家論證會沒有專家,純屬走形式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專
家論證,但專家論證參加人員都是什麼人,縣發改局、住建局、規劃局、房產局、國土局、卞莊街道辦事處等等吧,全部為縣政府下屬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說沒有一個人相關領域的專家,也沒有一個也沒有研究咨詢機構人員,這些人有出具論證意見的資質和能力嗎?這樣的專家論證有什麼意義?
另外仔細審查了一下,此論證報告中的依據:如佔地面積、居民戶數、宅基地數均與其他文件的數據不符合,且其所稱有關徵求意見的事項不存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可見這個論證參與的程序、人員以及引用的數據全是違法和錯誤的,結果能正確嗎?
3、一審認定沒有根據。
這個徵收補償方案存在這么多嚴重的問題,而一審卻認為被上訴人履行了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和聽證程序,可見一審純粹是走形式,庭審質證意見不予答復、辯論意見避重就輕、實體問題不予審查、程序上只看有無不看內容,這樣的判決能夠正確嗎?我認為完全錯誤,不僅錯在了表面上,而且錯在骨髓里,一審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點、徵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沒有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和公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1、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必然錯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確定徵收范
圍之後就應當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發布通知,要求停止辦理建設、工商等相關手續,而此時被上訴人所稱的摸底調查已經實施完畢,發布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已經毫無意義,而通知之前徵收范圍內改建、擴建、加建也必然會會發生,摸底的結果顯然不是最終結果,所以調查登記相當於沒有履行,因為他沒有調查最終的結果。
2、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沒有對徵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登記結果進行公示。
本次徵收沒有對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公示,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徵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沒有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程序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本次徵收區域因歷史原因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經登記的建築,而被申請人沒有對因歷史社會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建築做出認定,一律按照違章建築給予對待,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徵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徵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1、被上訴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本案被徵收人360多戶,(當時生效的《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規定:「一次性連片徵收涉及300戶以上或建築面積3萬㎡以上的,須經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涉及戶數較少但情況特殊的,也需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可見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而本案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被上訴人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常務會議並沒有針對社會穩定風險問題進行決定、決策
2、被上訴人提供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系信訪局作出,信訪局並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具有主體資格,故屬於無效文件。
第四焦點:徵收是否符合規劃和計劃
第一、不符合四規劃一計劃,專項規劃無證明文件。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徵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徵收程序,說明房屋徵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並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國土資源局證明、規劃局證明僅僅是現有被徵收房屋「佔地面積180畝「」總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的情況。
這些證明文件對於棚戶區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並沒有作出答復,但一審判決竟然對證據作出擴大解釋。
特別是「專項規劃」的規劃的問題,人家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但是一審判決竟然認為其符合專項規劃。
第五焦點、徵收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專戶、到位
第一、作出徵收決定前補償安置資金沒有到位。
被上訴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是一份由財政局證明國家金庫蘭陵支庫存有2.3億的證明,國家金庫其實就是國庫嗎,根據《國家金庫管理條例》,國庫的職能就是管理國家財產、執行預算決算支出收入,說白了這2.3億就是放在財政上的錢根本就沒有往徵收補償專戶劃撥,這怎麼能叫資金到位呢?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規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訴人連徵收補償專項賬戶都沒有設立,一審法院竟然認為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簡直不可思議,一審的理由是什麼嗎?是絕大多數人已經簽訂協議,這其實是以結果來倒原因,相當於拿事後的補償協議來證明前期的補償決定合法,這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證據證明原則,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規定,如果法院這么審案子,以後行政府徵收都可以不設立徵收補償專項賬戶。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該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建設施工的手續,之後土地是否能夠開工建設具有不確定性;
規劃部門並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無權單獨出具房源證明;
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的規定以及被告證據10《關於公布2015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落實項目(第一批)的通知》,應當在原址還遷。
以上代理意見,請予以充分考慮,謝謝。
代理人:王衛洲 ,北京萬典律師 事務所
2016年9月22日
⑺ 我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發商強拆了。
直接報警,趕緊找律師
⑻ 開發商強拆,但現在已經處理完,他還構成涉黑嗎
這跟黑社會沒多大關系吧。
開發商敢不敢不好說,但從法律上講,開發商是肯定內沒有強拆容的權力的,如果開發商強拆,那就是違法的。建議你們重點考察拆遷是否合法(現實中,違法的拆遷較多),如果不合法,建議你們盡快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⑼ 我家房被開發商強拆,我該怎麼辦
旗勝網路維權曝光,企口鵝,811水108軍189
學習雷鋒助人為樂的精神
⑽ 現在的開發商太野蠻了,違法強拆啊
拆遷對應辦法
運用法律對應拆遷辦法;
首先,確定到底是公共利益還是商業開發,哪怕是修橋修路的同時蓋樓,也要區分開,修橋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後期蓋的建築是賣錢的那就是商業開發
只有法院才能強拆,不是法院強拆就堅決制止,使用錄像錄音工具錄下自己報警的經過和合法交涉的經過,最終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無效後,使用武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就是絕對的正當防衛了。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首先,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公民有權拒絕出售,拒絕出售不犯法。
強拆當然犯法了,還可以起訴拆遷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經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壞公私財物罪(未經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允許,毀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
第三: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將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據為己有。用極低的價格,借購買的名義實施搶劫)
第四:故意傷害罪(當遇到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進行正當防衛保護自己合法的私有財產時,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使用暴力手段傷害所有權人)
第五:強制交易罪(市場經濟交易雙方應該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另一方進行所謂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強制手段將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後說二點。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財產(違章建築等)我支持使用強制手段進行拆除。
二:由於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歸國家所有(支持土地國有,堅決反對土地私有化),所以當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強制拆除,但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未到期之前,絕不能強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