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界定標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從住宅小區容積率、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實際成專交價格與同級屬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比較三方面進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義: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區,民用住宅的建築標准來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為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因各地對多層和高層的定義不一致,劃分標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於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樓,而普通住房則指單套住房。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1);
2、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義: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築面積較大或用作商業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❷ 非住宅類業主資格如何認定
(一)對「業」的理解
對「業」理解可以有這樣不同的認識:
(
1)寬泛意義上的理解「業」是泛指所有的產業,可等同於財產來理解,是一個與人身相對的概念,既包括了物,又包括智力成果;
(
2)特指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是權利主體人身之外的、為人力所支配、並且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資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如行為、智力成果等均不包含在內;
(
3)指不動產,即土地、自然資源以及建築物等土地定著物、附著物。從我國目前對業主概念使有的生活習慣和法律運用的傾向上來看,「業」的內涵所指主要是第三種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整體規劃開發使用的條件下,「業」的范圍會延伸到以土地整幅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建築物區劃之內的房屋相關物,如綠地、樹木、空間、道路、標識等。
(二)業主的界定
字面上看,「業主」即「業」的所有者。03年建設部出台的《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中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把業主界定為房屋所有權人;如將「業主」定位於「房屋所有權人」,那麼,《物權法(草案)》第6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一稱謂,表明立法者意圖中的「業主」范圍包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內涵,並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列為業主所有權的一種特別形態。
其實未必如此。筆者認為,在建築物區劃范圍之外的「業主」的內涵,可以按照上述觀點作出判斷,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稱之為「業主」,但就建築物區劃內的房屋及相關物的權利享有和維護而言,只要對房屋及相關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中的部分權能與利益,即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業主」。依這一判斷,建築物區劃內的「業主」是指對房屋及其相關物有直接支配權並享有其利益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收益人、處分人。只要符合以下幾個規定性,就應當在區域范圍內正當地行使權利而成為建立於房屋及其相關物之上的權利主體----業主。這些規定性包括:在以土地整幅利用為基礎的建築區劃范圍為內;區域范圍內客體應為房屋及其相關物;享有對房屋及其相關物直接進行全部或部分支配的權利;直接享受房屋及其相關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利益;對房屋及其相關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
在建築物區劃范圍內,房屋的居住權人、典權人,由於能夠直接享有房屋及相關物的支配權和利益,即對房屋及其相關物享有佔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處分權利,因此,居住權人和典權人可以稱為「業主」;在房屋及相關物之上的特別債權人如承租權人,因為其對房屋能夠享有支配權、排他權等「物權性」因素,享有對房屋及相關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備了「業主」的構成要素,所以,享有對房屋及其相關物的權利的承租權人也可以成為業主。根據「業主」的這一規定性,由於擔保物權是對物的交換價值進行支配並享受物的交換利益,它並不直接與房屋及相關物的佔有、使用等權利義務發生關系,所以擔保物權人不能成為業主。只有當擔保物權人通過優先受償權而獲得了房屋及其相關物的直接支配權之後,才可能成為業主。
綜上所言,我們所稱謂的「業主」,事實上表達在兩種語境之中,在建築物區劃之外的「業主」僅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建築物區劃之內,則可以包括房屋及其相關物的所有權人、居住權人、承租人和典權人。
(三)業主權的內涵
從法律調整角度而言,建築物區劃之外的「業主」權利,只需依據一般的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即可;建築物區劃之內的「業主」權利則需要專門的規則予以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增漲、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地日趨緊張,使得以土地整幅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型建築越來越普遍。建築物區域之內(通常稱為小區)眾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具有很強公共性的社會關系。在此社會生活條件下,勢必要重新定位「業主權」概念。為此,筆者設想:《物權法》中所確立的「業主權」,僅調整建築物區劃之內的「業主」相關事務,不觸及建築物區劃之外的「業主」權益問題。
可見,本文所稱的「業主權」實為小區內復合物權形態,特指在以土地整幅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建築物區劃(小區)內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居住權人、承租人、典權人對房屋及相關物所享有的權利義務的總稱。權利的主體為業主,即房屋的區分所有人、居住權人、承租人和典權人等;客體為以土地整幅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建築物區劃內的房屋及其相關物,可以延伸到小區規劃之內開發商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至於小區范圍內的公共空間等多重區域;業主權的內容具有多重權利內容,包括了主體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公用部分的共有權和成員權,以及由上述權利所形成社區權利。
❸ 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標准
根據容積率、面積、實際成交價格三個點進行劃分的。
一、普通住房: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區域享受優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二、非普通住房: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
3、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
(3)南昌市怎樣認定經營性非住宅擴展閱讀:
上海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
現行普通住宅標准( 現行普通住宅標准( 現行普通住宅標准(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執行): 日起執行):
1、5層以上 (含 5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 5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層的老式公寓、新里弄舊等。
2、單套建築面積在 單套建築面積在 140 m²以下。
3、內環線的低於 450 萬元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套,內環線與外之間 的低於 310 萬元 /套,外環線以的低於 套,外環線以的低於 套,外環線以的低於 套,外環線以的低於 230 萬元 /套
❹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從住宅小區容積率、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實際成交價格與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比較三方面進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義:
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區,民用住宅的建築標准來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為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因各地對多層和高層的定義不一致,劃分標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於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樓,而普通住房則指單套住房。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1);
2、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義: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築面積較大或用作商業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4)南昌市怎樣認定經營性非住宅擴展閱讀: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兩者之間的稅費差別:
1、個人所得稅:成交價×1%
普通住宅滿5年(含5年),且為賣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徵。
非普通住宅(無年限制)按成交價的1%徵收。
轉讓受贈住房一律按差額的20%徵收。
直系贈與,看老證,滿5年免徵。
2、增值稅:
普通住宅:若是滿2年,免徵增值稅;若是不滿2年,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非普通住宅:未滿2年,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滿2年,免徵增值稅(北上廣深滿2年的非普通住宅依然按差額徵收5%的增值稅);
❺ 如何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
1、經營性是指以盈利為目的,以商品或服務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經營的活動回,就是說為了利答潤而經營的,主要就是為了賺錢。
2、非經營性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是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費用或只收取少量費用,是指旨在實現社會目標和環境目標,為社會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非營利性投資項目。
包括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如教育項目、醫療衛生保健項目)、環境保護與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某些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如市政項目)等。
(5)南昌市怎樣認定經營性非住宅擴展閱讀
國有資產收益按其形成來源劃分,包括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
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由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家投人的資本金,通過正確的生產經營決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創新,促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產品成本降低所獲得的生產經營凈成果。
非經營性收益,是指並非由於企業自身努力,而是因為某些客觀因素使企業獲得的收益,比如國家的特許壟斷經營,自然資源的級差地租等。
區分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可以使我們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制定相應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產生不公平現象,對不合理的收入進行限制,實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調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營性收益
❻ 如何確定我的房子是合法經營的非住宅
看房產證,房屋性質如註明為住宅,則不是合法的經營用房,其餘的均為合法的經營用非住宅
❼ 經營性用房的評估標準是什麼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拆遷可補償
新辦法規定,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改為經營性用房(簡稱住改非)的,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所謂「住改非」,即指產權登記時房屋性質為住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持續經營、經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登記並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持續完稅記錄的房屋,包括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改為商業門面的;二層(含二層)以上作為營業性用房,如開設旅社、飯店、幼兒園等。
計算補償金額,以改變住宅性質的實際面積為依據。一般情況下,這類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依照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A、將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住宅改為商業門面經營使用:經營1年以上(含1年)的,按住宅拆遷評估價格的20%補償;持續經營3年及3年以上的,按拆遷住宅評估價的40%補償;持續經營5年和5年以上的,按60%補償,持續經營10年和10年以上的,則按80%補償;
B、將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住宅改為飯店經營使用的,則以A規定的經營年限和補償標准為基準,按其80%計算給予補償,如經營1年的,其補償金額即為拆遷住宅評估價×20%×80%;將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改為旅社、幼兒園等使用的,按其70%計算給予補償。
C、二層以上住宅改為營業用房的,仍以A款規定的經營年限和補償標准為基準,由下層往上層遞減,即:二層的補償標准為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的50%,三層則為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的30%,四層以上(含四層)補償標准為一層(地層、不含地下室)20%。
■專家點評:這些細則是新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摸索出台的新政策,它要求拆遷人充分考慮被拆遷人或承租人的連續經營利益,辦法就是拿出更多的錢去補償。
不過要注意,將住宅出租使用和無法提供改變住宅使用性質材料的,並不屬於補償范圍。在新辦法中,這一塊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影響最大。
裝修房屋拆遷照例計價
新辦法規定,在拆遷公告發布前已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除可整體移動的裝修部件、材料外,應當對裝修部分進行補償。房屋裝修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或評估機構估價確定,若無法達成協議,則以此公式計算:房屋裝修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裝修重置價格÷標准使用年限×(標准使用年限-裝修實際使用年限)。裝修使用的標准年限有三種:1、住宅房屋10年;2、辦公用房7年;3、商店、旅館、飯店等營業性用房5年。
房屋裝修重置價格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當年同檔次房屋裝修的重置價格為基準價格。房屋裝修貨幣補償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房屋裝修重置價格的20%。
■專家點評:正所謂裝了不白裝,對於那些擔心房子拆遷後裝修款無處討錢的被拆遷人來說,這個辦法的確非常受用。
最低收入家庭拆遷有優惠
新辦法要求,如被拆遷人為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屬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拆遷補償安置應給適當優惠,保障其房屋基本建築面積。如該家庭被拆遷房屋的住房面積小於50平方米,按照新辦法一律按50平方米給予產權調換安置。
對最低收入家庭實行產權調換,原產權面積內不補被拆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因安置房平面結構原因造成超面積安置的,增加的面積部分,被拆遷人需按同類安置房屋結算價格的70%支付價款。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超面積購房款確有困難的,可以與拆遷人約定分期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入家庭必須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且在本市無其他房屋(包括租賃的公房)的。
■專家點評:這是新法中的最亮點,因為它在拆遷的同時也保障了社會底層人士的利益。
搬遷、安置補助合理化
據新辦法,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產權記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次支付搬遷補助費,安排臨時周轉房的,按拆遷人要求搬遷的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則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運輸的市場價格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按市場價格確定搬遷補助費的非住宅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又達不成協議的,通過評估確定補助金額。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信息網路、有限電視、空調和獨立供電、供水設施的遷移,按當年遷移安裝費用支付;實行貨幣安置或由於搬遷後不再使用的,按當年的安裝費用支付。
如拆遷房屋為住宅,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產權調換需要過渡,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或者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同類結構的住房出租價格支付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則需給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費用標准詳請咨詢市拆遷辦。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自逾期之月起12個月內按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2個月以上的則按2倍支付。如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則應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專家點評:補償政策以前就有,但新辦法充分考慮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等不同模式下的補償方式,非常靈活,它讓被拆遷人有了選擇餘地。而且,在補償費用上也更合理。
單位拆遷停產停業不受損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工廠或單位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則需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
1、從業人員生活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數,按桂林市當時最低生活補助標准,每個從業人員一次性給予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2、停產、停業補償: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並自行安排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的營業用房一次性給予不超過房屋評估金額3%的貨幣補償,對被差遣營業配套用房(倉庫、廠房等)一次性給予不超過房屋評估金額1%的貨幣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並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在過渡期內,拆遷人應對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每月給予不超過房屋評估金額0.4%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2個月以上的按1.5倍支付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逾期超過12個月以上的按本款的標准支付補助。如實行貨幣補償,則按上述產權調換標准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前已停產停業的及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非住宅房屋拆遷,不予停產停業補償。
■專家點評:停業補助雖然無法和正常生產所得利益相比,但對一個企業來說,至少可以適當彌補停產或停業時的損失,更關鍵的是,這種補助可以適當緩和被拆遷人的負面心理,有利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釋
根據規定,新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城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及本市所轄各縣城鎮房屋拆遷,均可參照新辦法執行。
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前發布公告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辦法操作執行補償、產權調換和安置。
❽ 房產證寫的非住宅,該房能否用於經營,請說出法條依據!(急!)
建設部《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
【住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專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商業服務用房】 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嚴格的說,「非住宅」的概念比商業服務用房概念更大,非住宅除了商業之外,還可能是倉儲、辦公等用途,但非住宅用於經營是可行的。
❾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標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從住宅小區容積率、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實際成交價格與同級別土地內上住房平均交易價容格的比較三方面進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義: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區,民用住宅的建築標准來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為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因各地對多層和高層的定義不一致,劃分標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於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樓,而普通住房則指單套住房。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1);
2、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義: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築面積較大或用作商業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點: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❿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認定標准
北京市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襲認定標准如下: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原則上應當低於按本通知確定的所在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單價或套總價的1.2倍。
五環內為單價39600元/平方米、總價468萬元;五環到六環為單價31680元/平方米、總價374萬元;六環外為單價23760元/平方米、總價281萬元。單價、總價兩個標准符合其一即可。
在北京,所購住房凡不滿上訴任何一條的,即屬於非普通住宅。
希望我的回答會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