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宅中設備平台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根據什麼條文,具體第幾條
設備平台的建築面積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專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屬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B. 房屋共用面積包括哪些
根據《房產測量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17986-2000)(產權產籍登記處辦理房版屋所權有權證測量房屋建築面積時採用):
3·1·5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B3·1 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B3·2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C.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修繕工程定案標准>是什麼
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暫 行)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組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投資按一期開發規模計算)。
近三年,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 棚戶區拆遷應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棚戶區建設項目批准計劃書;
(二)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限定為70平方米以內。設定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二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二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採取一次上靠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合戶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標准。
第八條 拆遷住宅用房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應對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價隨市場浮動)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150元繳納結構差價;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大於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標准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餘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超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 對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面積安置費的,設置保障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標准戶型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無能力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對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每戶在原房屋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凡享受此相關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按市場價評估,互相找差,要求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營業,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正在從事經營,沒有違法記錄,選擇調換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面積,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安置。
選擇調換營業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標准評估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有與正式戶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無其他住處,房屋符合住房標准、牆體厚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折半計算,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安置。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或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補償。房屋所有人按規定拆遷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回遷樓房層次的確定,按搬遷先後順序選擇,不收取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現場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數量、幢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規劃圖和拆遷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被拆遷人選擇並接受咨詢。
被拆遷人選定拆遷安置房屋後,應與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屋地址、戶型、幢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以及購買價格等項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市拆遷辦監督。
第十七條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一定優惠政策。
東至建國路及勝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勝利路及中山路西、紅旗路東段接紅霞路;西至紅旗路及勝利路北、友誼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邊及圃東路東段接友誼路。在此區域內易地安置到該區域外的,按本細則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還可以上靠一個戶型給予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標准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價;被拆遷房屋為正房安置到廂房的,超面積費減7%找取朝向差價。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建築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上下浮動 2平方米以內為合理設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安置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准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行房改,產權變更後按本細則補償安置。
租賃私產用房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先行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租賃雙方無法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頒布期限為准。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要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拆遷人搬遷享受一次性搬遷費。拆遷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准計發;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計發;住宅房屋從事營業,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計發。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回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以協議約定安置期限為准。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臨遷補助費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准計發。
非住宅房屋臨遷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在棚戶區拆遷中,超過公告拆遷期限達不成協議拒不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住宅中設備平台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根據什麼規范或是條文,具體第幾條
設備平台的建築面積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E. 什麼是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電線、排水溝:一般包括電梯、安防監控設施、避雷設施、信報箱(一)共用部內位、人造景觀;(容二)共用設備、發電機、化糞池、休閑娛樂設施、電視天線、樓道燈、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樓梯間、渠、大門: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人防設施、水泵:一般包括道路、宣傳欄、走廊、垃圾容器、綠地、承重牆體、架空層及設備間等、路燈、消防設備、圍牆、門廳、消防設施、供暖及空調設備等、護欄、樓道、池、屋頂以及外牆、污水處理設施、水箱、電梯井道、污水井;(三)共用設施、扶手、給排水管線、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樓板、梁、柱、變配電設備
F. 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有哪些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抄宅小區或襲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G.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指的是什麼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7)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建築面積擴展閱讀
1、使用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產權歸屬
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
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
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
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H. 請問設備平台算建築面積嗎
如果有設備來平台說明是頂層源,頂層會做些退台留出一定空間,一方面保證外立面美觀,一方面可以放些共用設備(地面仰視不會被看到), 一般是用來放水箱或風機設備,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中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26號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如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不清楚的可以咨詢樓盤的開發商平,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哈,很高興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生活愉快。
I.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哪些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建築面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J. 住宅小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有哪些
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屬於部分或全體共有,其維修和保養在質量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商負責,質保期滿後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費用可以從維修資金中列支。那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都有哪些呢?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是指物業區域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共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為了明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產權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綜上,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當前房屋的設計、建造情況以及小區物業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判斷: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