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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已注銷如何起訴

發布時間:2021-02-20 23:18:20

開發商注銷了,我的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我該找誰

開發商施工結束業主入住後,由物業公司負責接收樓盤,接收前都會驗收。通常開內發商只負責入住2年內的房屋容質量問題,2年後的都由物業解決。現在出現房屋質量你應該直接去找物業公司,由他們負責解決。
如果物業不解決,建議你多聯系幾個這樣的業主找媒體投訴或者直接去找當地房管部門的物業處,這個方法一般來說都是有效的

㈡ 怎麼起訴一個已經注銷的公司

一個已經注銷的公司,就是主體已經消亡,不能起訴。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了。一個已經注銷的公司就等於已經死亡的人一樣,不能起訴的。

㈢ 開發商公司已注銷,判決書能得到執行嗎

可以考慮以該開發商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㈣ 談已被注銷的企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詳細

關鍵詞:企業法人;吊銷;注銷;主體資格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8-0099-02 隨著經濟活動的日漸頻繁,經常會遇到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法人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被注銷、二審中發現一審法院將已注銷企業作為訴訟主體、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在二審期間被注銷等情形下,如何從程序和實體上進行裁判等問題,由於現行程序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以至於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上存有觀點和做法上的不統一,出現裁判結果對當事人權利保護不均衡的現象。為妥善處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筆者試從實務中常見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普遍適用的理論觀點,談一談關於已被注銷的企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一、關於企業法人終止的認定標准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企業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的規定可見,我國對企業法人的成立即法律擬制人格的確認問題上,實行的是強制登記主義或登記要件主義,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立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為判斷標准。對於企業法人的終止即人格消滅的時間或標準的確認問題上,民法理論上一直存有爭論,有的主張清算終止主義即企業法人人格在清算終結後消滅,在清算期間視為存續;有的主張登記要件主義即以注銷登記為確認標准,認為只要沒有辦理注銷登記,法人人格仍然存續。從《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等法律規定看,我國對企業法人人格消滅或者法人權利能力終止的確認問題上,同樣採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 該確認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上亦有體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先清算後終止」的制度,即由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完債權債務後再辦理注銷登記。但是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導致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等,其中,依法被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撤銷、強制解散及上述「其他原因」所包括的因企業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而被注銷的,屬於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法人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而自願解散申請注銷的則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因企業被注銷的原因的復雜多樣,也產生了因不同的注銷原因導致注銷前清算與否存有差異的現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就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由此可見,先注銷後清算或未清算、無人清算的情況客觀存在,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不可一概而論。 二、關於一審期間發現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情形下的處理對策 (一)被注銷企業尚未清算完畢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於2000 年1 月26 日庭務會「關於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訴訟問題」的討論意見,對於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屬於法人終止,應當辦理注銷登記,並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如果企業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尚未清算完畢的,按照法人理論,在清算范圍內法人資格視為存續,其性質屬於清演算法人,當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應訴。如果沒有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以負有清算之責的清算主體為訴訟主體。關於清算主體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於2001 年11 月13 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對此問題已予明確:國有企業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 筆者認為,依據上述原則,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可作如下處理:(1)對於企業法人未經清算而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一條:「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的規定,此後成立的清算組或清算主體為履行清算之責主張債權的,可作為原告起訴。對已注銷企業仍以自己名義而未以清算組或清算主體名義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7 號《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1)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之規定進行審查;對堅持以注銷企業名義起訴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處理,即對立案前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2)對於作為被告的企業法人在一審立案前未被注銷,在立案後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人民法院不應以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原告起訴,而應告知當事人變更清算組或清算主體為被告參加訴訟。 (二)被注銷企業已清算完畢的情形 對於被注銷企業是否已清算完畢的判斷標准問題,筆者結合實務中常見情形,認為應以被注銷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清算報告》等為依據。對於清算主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後,又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清算報告》之外的債務人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於2000 年7 月11 日庭務會「關於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討論意見,清算主體關於「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的承諾具有對公承諾的性質,對公允諾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允諾進行裁判,因此,筆者認為可判決駁回清算主體的訴訟請求。 (三)清算主體未經清算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而《清算報告》之外的債權人以清算主體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 (1)對於清算主體未盡清算之責,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關於企業法人終止後應清理債權債務和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判決清算主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原告必須對侵權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及侵權責任范圍承擔舉證責任。(2)對於清算主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而實際對原告主張的債權未予清算的,按照前述對公允諾強制效力的原則,人民法院可在核實債權數額的前提下,判令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 三、關於二審期間發現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情形下的處理對策 對於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並作出判決的情形。實務中,對於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原告的,有的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出現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規定,二審法院可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筆者認為,上述程序法規定的「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圍,僅限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不屬法院主管、管轄、依法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合同約定仲裁」等七種情形,而不包括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的情形,若二審法院依據該條規定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似與司法解釋的立法原意相違背。筆者認為,對於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原告或被告)並作出判決的,二審法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案件重新回到一審程序,一審法院可依據前述「關於一審期間發現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企業情形下的處理對策」進行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㈤ 公司注銷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般來說,企業注銷登記後,法人資格終止。不能以該項企業作為被告進行訴訟。

㈥ 公司已經注銷,債權人還可以起訴嗎

你好,如果該公司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該公司注銷前沒有依法經過清算,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現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進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作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公司對外僅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經清算,符合破產符合案件,那麼作為債權人,你就無法再追究其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
公司非因破產進行了清算,但公司賬上無法查清欠債務人的欠款。此種情形下,債務人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證明公司清算報告虛假不實。你可以公司股東為被告主張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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