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區業主交房後未入住,公攤水電費可以不交嗎
試想,假如復你一天都沒住過制的可以不交,那麼一個月只住了一天的人該不該交,該交多少?以此類推,住了N天的呢?這個月「我出差」沒住,又該怎麼算?
若要做到如此細化、精細,豈不是物業要在小區大門口擺個打卡機,業主進入小區要求打卡,且要24小時有專人監督,防止「逃避打卡」進而逃避分攤水電費。可行嗎?
由此,還可以引發到高層房屋的電梯使用:他家親戚朋友多,乘電梯次數自然就多,你家只住你一人,且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乘電梯次數少,兩家該不該交同樣的費?
⑵ 物價局對空置房電梯費,垃圾費,公攤電費收嗎
您好!物抄價局是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物價局的職能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等。物價局不是收費單位,空置房電梯費,垃圾費,公攤電費由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收取辦法,物價局不予參與。謝謝閱讀!
⑶ 空置房繳不繳公攤水電費
如果是辦理了交房,不管業主有沒有入住都要交公攤水電費包括管理費。
⑷ 空置房需要繳納70%的物業費嗎是否還要分攤公共水電費
根據《陝西省物業來服務收費管理辦源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驗收房屋後從未入住,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後,從第一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後,不使用連續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房屋,從第七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⑸ 物業與開發商因水電公攤起爭執,具體是怎麼回事
物業與開發商因水電公攤起爭執,具體是怎麼回事?隨著我國房地產事業的不斷發展,如今小區物業與房主的糾紛也是時常發生,許多小區物業會經常出現與房主的一些矛盾,以及一些問題,甚至有許多都是鬧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的。而如今物業與開發商的一些矛盾與糾紛,也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甚至物業與開發商由他們引起的後果,卻最終由房主們來承擔,這對於房主們來說,確實是一個很不公平的問題。最近就有一個小區,因為物業,與房開商之間發生了水電公攤的爭執,物業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最終卻由房主來買單。
希望無論是物業還是房開商,都應該在享受利益的同時肩負起自己的責任,不要隨意的去損害業主的利益,從而降低他們的生活質量,這對於他們來說本來就是不應該的
⑹ 寫字樓幾個月沒有租出去,一直空置,需要交公攤水電費嗎
需要,公攤費用嘛只要人使用就需要分攤。
⑺ 空置房水電費是否由開發商承擔
空置說明沒有人住,沒人住就不會產生水電費。若產生了水電費,房子的戶頭在誰的頭上,就有誰承擔所產生的水電費。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⑻ 新房子未裝修未使用,也要繳公攤水電費合理嗎
不合理。
1、物業管理費是要交的,不管住不住。
2、水電費按每戶使用多少,各交各的,沒有公攤的道理,別人用的電費要攤派到沒用的人身上,這是說不過去的。
⑼ 物業公司這樣收取公攤水電費合理嗎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用水電跟住宅用的水電產生的費用是不同的,不知道物業公司為什麼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各交各的不好嗎?業主有意見是肯定,你們公司的這種演算法把我都弄暈了。給你上一課吧
物業管理費包括: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你說的那個公攤費用是不屬於公共水電的支出,所以物業公司收取這個費用是不合理的。
建議物業公司跟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協議,商家產生的水電費由商家出,業主只管自己的費用。公共部分的水電費是已經包含在物業費里了,所以物業公司不能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