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人起訴北京公司到哪裡起訴
在公司的注冊地起訴吧,起訴他們的公司得了,他是在公司名義給你簽的合同吧。
Ⅱ 外地單位實際工作地點在北京可以在北京起訴嗎
有勞動糾紛,公司注冊地(北京)或者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回解仲裁答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Ⅲ 如果戶口所在地在北京,在河北的場子被拆了能在北京起訴嗎
你的公司所在地是起訴受理地。再北京不可以起訴那邊的廠子
Ⅳ 經濟糾紛,戶籍都不是北京的,借款人在河北,可以在北京起訴嗎
法官的 解釋是比較到位的了,既然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把你牽扯進去了,自然你脫不了關系。從另外一個角度思考,別人的資金到了你賬戶,你屬於不當得利,你也需要返還對方啊,而不是自己支取了使用。
Ⅳ 案件發生在老家,能在北京起訴嘛
如果是一般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所以,如果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北京,可以在北京本地法院提出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Ⅵ 糾紛發生在北京是否可以在河北起訴,本人是河北人
需要明確你的糾紛具體是什麼糾紛?
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的,一般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或者到糾紛發生地法院起訴。
所以,你不能到河北起訴。
Ⅶ 如果戶口所在地在北京,河北的場子被拆了能在北京起訴嗎
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只能去河北的法院才可以起訴對方。
Ⅷ 河北廊坊香河可以在北京起訴嗎
不能,應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正確作出裁判;有利於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有利於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的執行;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於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表示同情一下,樓主是不是義井大橋那排門臉。。。就是海天幼兒園對面那
Ⅸ 陝西人起訴河北人在北京起訴怎麼樣
只要你的起訴主體是北京的就可以,因為法院有地域管轄權問題。
Ⅹ 如果陝西人起訴河北人在北京起訴怎麼樣
只要你的來起訴主體是北京的就源可以,因為法院有地域管轄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