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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期房延期交房的概率

發布時間:2021-02-19 21:41:23

Ⅰ 買期房容易會出現哪些問題

1、定金問題:
購期房一般要交付定金,對於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如開發商提出「無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後訴之法院,由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讓法院幫你把多付的錢要回來。《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標的額的20%」。由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第二,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第三,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付定金,因為交付定金合同才會生效。
2、不可抗力問題:
《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購房合同示範文本中延期交房的免責條款有二條:一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是「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從實際發生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來看,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少,因「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多。如果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有其他賣方不能控制的事件等可能存在,購房人可以考慮放棄
3、面積糾紛問題:
期房最大的特徵是在預售合同訂立時,房屋所有權並未現實存在,有關房屋狀況中能體現在圖紙上。這樣,使得按圖紙預測的建築面積和竣工後現場實測的建築面積常有誤差。而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又往往是按圖紙預測的建築面積來計算的。為防止花冤枉錢,購房人應在合同中這樣明確:「誤差率為?0.5%時,房屋單價不另行結算;誤差率低於為?0.5%時,合同繼續履行,按每建築平方米據實結算,誤差率超過?0.5%時,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追究法律責任「。
4、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問題:
開發商在解釋產權證的發放進度為何一再拖延時,一個常用借口是有關部門不給辦。其實,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兩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造成房屋產權證遲遲辦不下來的原因很可能在於開發商,比如,開發手續不健全、欠繳出讓金、進度有誤等,一旦屬於這些情況,購房人就要提高警惕,一方面了解能否解決,一方面考慮是否要放棄購買該房產的計劃。

Ⅱ 買房子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個標准嗎

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

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准。 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准,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影響開發商不斷降低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個工程進度表,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氣、資金等,一旦工程進度不能按時推進,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話,開發商勢必會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以最大限度減少自己的損失。

(2)買期房延期交房的概率擴展閱讀: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

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後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於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於無過錯情形無濟於事。

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後,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Ⅲ 購買期房如果交房日期延遲了怎麼辦

可以這么處理:
1、首先,認購協議上應明確,哪些條款在簽署後繼的購房合同時是不能回變更的(例如交房日期、房價答、室號),若單方面變更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就為以後處理合同鋪墊了基礎。
2、認購協議若沒有約定的事,以後出現了則只能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若你認為不能接受的就拒簽合同吧。因為是對方單方面變更了交房日期,所以你拒簽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能否以此追究對方的違約並獲取賠償,要有協議的約定為依據。沒約定,對方可以不給。
3、以後汲取教訓:若認購協議的內容屬於定金合同的,一定要明確,哪些事項應與買賣合同前後保持一致,否則視為一方違約並約定違約處理方法;還有哪些合同內容,若今後雙方協商不成,可以放棄簽約並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Ⅳ 購買的期房,延期交房怎麼辦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項:
(一) 注意房款約定,如果客戶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在房款結清之前,開發商有權順延交付房屋,則客戶須結清房款之後,才能接收商品房。
(二)注意三物業費可以按月交。在辦入住手續時,多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三)注意二物業費不能亂漲價。根據現行規定,新建小區一般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在簽署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出示業主臨時公約,就物業費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四)注意繳納契稅簽協議。根據規定,契稅一般於買賣雙方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或變更時向契稅徵收機關繳納。
以上關於延期交房的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你碰到這種情況可以參照以上的來做,需要提醒的是:開發商在交房時,一般都要求業主先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之後,才允許業主驗房。對於這一不合理的程序,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後辦理手續,並應將驗房時發現的相關問題書面呈遞給開發商並讓其簽收,以避免以後的糾紛。

Ⅳ 在和開發商購買商品房時交房延期多久正常

買房子是件重要的事情。付款後也不是什麼都有。購房後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如開發機構延遲交付房屋。那麼多長的時間是正常的呢?住房交付權利保護應如何進行?下面是相關內容的介紹。




交房延期多久正常之一:開發商延長三個月是正常的。根據有關規定:開發機構延遲交付房子,買家可先催交房屋。購房者在催告無效後,除另有約定外,買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超過三個月不交房,就算延遲交付了,消費者在賣家超過這個期限的,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交房延期多久正常之二:住房權利保護的逾期交付應如何處理,首先,與開發機構人員協商,這是最經濟、快速的方法。買方可以親自或委託律師與開發商商量,解釋其延遲交付的情況,詢問開發商的解決方案,如果同意開發人員的意見,可以省去很多麻煩。如果談判成功,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以免將來有一方當事人回來。


交房延期多久正常之三:買家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與開發商的談判失敗,那麼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也是一種可行的保護權利的方式。投訴時要提供詳細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材料。這種方法會對開發者的社會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它會起作用的。


交房延期多久正常之四:進行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最終解決辦法,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遲延違約金或解除合同。然而,訴訟強調證據,因此買方必須注意收集證據。


以上是交房延期多久正常的介紹,如何推遲交付相關內容的權利保護,希望這些內容對准備收房的戶主有所提醒。

Ⅵ 期房交房的時候是有限制的,一般限制多久

期房就是還沒有建好的,不能直接交接入住的房子。期房交房的時間是在買了房子以後,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會標明期房多長時間可以交房買之前也要詳細的問清楚開發商具體的交房時間,看下與合同上說的是否一致。

在同等條件下,期房的價格一般要比現房便宜,因此購買期房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增值收益。但是購買期房與購買現房相比較,購房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一些

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Ⅶ 我買的期房,本來這月底就要交房,可開發商說要延期90天才能交房,這

您好!
與合同不符就算違約,您可以去投訴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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