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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囤地

發布時間:2021-01-03 00:06:30

A. 最近很多閑置土地的新聞,什麼原因造成了這些閑置地產生啊

可能涉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一方面,開發商轉賣增值數倍的土地時,需內要向政府繳納一大筆稅容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大規模處置閑置土地的現象將向市場發出房地產調控進一步嚴厲的信號,這將打擊當地房地產市場,進而造成依賴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收入的減少。在全庫會的資訊中看到一篇時評,裡面一針見血的點出了原因:「政府『心有餘而力不足』,開發商頻頻鑽政策和法律文件的空子,這就是囤地、空置地塊頻頻出現的根本原因。」

B. 房子的年限是從拿地後開始算還是從售樓後開始算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拿地的時候開始計算,如果拿地以後五年再建房子,三年版內將房子蓋好,這時候土地使用權權已經過了八年,你買房子的時候,也就是50年的土地使用權現在等於42年,有的時候是開發商故意搗的鬼,他故意減少使用年限,這樣他們減少支出,但賣的時候又不減少

C. 開發商存入政府的保證金和購買的土地出讓金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1、土地出讓金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3)開發商囤地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加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四)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

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

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准、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

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D. 下列各句中,沒有語病、句意明確的一項是( ) A.上級主管部門針對開發商囤地炒地做了嚴格規定,加

D

E. 請問開發商是如何靠囤地掙錢的~~誰真的明白~請作答~謝謝

開發商不傻 願意花錢買的地肯定都是他們認為的好地,就是有升值可能且升值潛力較大的地。升值部分不一定要大於購地成本,很簡單,你買了一塊金子,過半年升值了,這時候你轉手的價格是按升值後的價格走,所以不管你升職多少只要升職就算賺了。一般很少有1、2年土地價值翻倍的,因為政府也不傻,不會給開發商那麼大的利潤。但是肯定會升值。所以你的第3個問題就解決了。
升值部分不一定大於成本,但是肯定會升值,而時間成本和貸款利率就是開發商需要支付的升值成本,升值利潤大於這個成本就可以,不大需要考慮購買成本。

因此,圈地是值得的,只要開發商對市場和城市發展的趨勢判斷正確,從這個角度講,風險也是有的,特別是所謂的地王們,由於對市場判斷過於樂觀而導致無力開發的地王有的是。囤地資金一方面來自開發商自有資金,另一方面來自銀行貸款。現在銀行貸款嚴格了,所以自有資金比重大一些了。所以小開發商很少有能當地王的。潘石屹王石也經常拿不到自己想要的地。誰都要考慮成本么,不顧成本拿地的基本都困死了。拿地後需要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交齊所有資金,這方面北京很嚴格,原則上不可以拖欠,絕對不可以免除!!所以你的第一個問題解決了。

由於土地被高價出讓,政府希望土地能夠馬上開發(這有關他們的政績問題)並且希望得到較多的土地出讓金(這有關他們的收入問題),所以他們都會對開發商有所寬限。比如南方謀市的地王,由於拿地價格過高無力開發,政府雖然多次催促,但是企業已經陷入困境,而政府收回土地也不可能低價出手,所以土地只能閑置。不收回也不開發。銀行方面就只能被欠款。如果最後開發商不能承受就只能倒閉了,或者被別的開發商吃掉,資產債務一起轉入新公司。誰有錢誰搞去。所以 你的第2個問題也解決了。

F. 開發商稱產權有70年,是否我們能享有真正70年

開發商來所稱道德產權70年是指開源發商拿到得地塊是70年產權的地塊
對於地塊使用年限及後期需要明白的信息給你點信息以做參考
1.對於實際可以使用的年限。舉個例子,開發商時2008年拿的地,經過開發到交房用了3年時間,也就是說,你是在2011年你入住。你還能使用的年限就是67年。
2.對於後期地塊的使用方式。如果此地塊年限到期,那麼根據條款來說,這塊地上的所有居民共同將所在地塊按那時的費用再重新購買一次。然後繼續使用
不過,按照中國現在發展的情況來看,一般的地塊用到30年就已經很不錯了,然後就是各類的拆遷,政府根據拆遷時間以及地塊的位置做評估,然後給予補助或分配其他安置房。所以對於是不是有70年產權對於大家而言(我個人認為)其實沒有多大區別,只是因為普遍的擔心所以會有些迷惘。回想10年前,或者20年前,當時的你或許就不會想的到現在的情況,那一樣對於10年後或者20年後,你也肯定是陞官了,房子會住更大更好的。

G. 我想舉報一開發商囤地多年,什麼也不開發,看樣子是要倒賣土地,怎麼寫匿名信來舉報呢

這個舉報不了,人家是按法律手段買賣土地的,沒有做違法行為~版~~~~~

不信你權可以撥打114咨詢法律專線,在問問看~~~

現在都是有錢才是硬道理的,大家都想有利圖,這是事實,人家想等地皮漲得高了在轉賣或怎麼~~~~~

但還是有點辦法:召集全村的人到村委那抗議,有可能會演變成,那地先讓你們種著,要用了你們在搬遷~~~~這是最後的辦法,畢竟人家沒犯法~~~

記住,得村裡一半多的人抗議才有好的效果~~~當地政府會稍微妥協的

H. 去售樓處買房子還是直接找開發商

對很多人說,買房時一輩子的事情,所以買房前一定要經過深思熟慮。我閨蜜是做售樓的,在平時交談的時候她會和我們透漏一些房產的潛規則,多虧有她,不然我買到的房子會被坑死。下面盤點一些買房最容易被坑的6個雷區。

1、不要貪便宜
有些五十年產權用地建設的小型多功能公寓,看起來很便宜,但這類公寓因為買的人多了,單價也比住宅單價高。還有些早期出讓地塊上現在開發的樓,這類樓盤如果歸屬於一個較大較有實力的開發商,其背景具備囤地可能,則可以大膽買入,但有些小開發商的項目,是因為多次輾轉才獲得現在上市銷售機會,便宜的背後是諸多的資金轉入轉出,不買也罷。

2、不要以地價判斷地段
判斷買房的地段應該是結合自身需求買的,如果你是自己買房住,考慮的是交通條件和生活設施配備,對自己工作和生活方便就行了。
3、遠離噱頭而不實用的商務區
很多城市越來越發達,社會資源越來越好,不一定商務區的房子就是好的。商務區包括金融商務區,與買房關系不大,相反開發商卻把這些當做看似很好的因素計入了房價,所以買房要遠離一些噱頭而不實用的功能區更好一點。

4、最好不要盲目排隊買房
很多人排隊選房,開發商看到商機把房價越抬越高。如果人們對地段、配套、銷售中的一些做法、對開發商釋放的便宜房,有深刻認識,就不會被坑被騙了。
5、不要相信廣告語與口頭承諾簽合同
現在很多廣告宣傳的內容與實際買入交付時的標准會有很大誤差。所以,不要相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合同的附件每一項心裡都有底,不然很容易被售樓小姐坑的。

6、謹慎認識贈送的附加值
為了消除消費者對公攤過大的顧慮,開發商可能免公攤銷售,為了消除人們對電梯維護費的顧慮,開發商可能為了促銷免除幾年的電梯維護費用,為了消除人們對物業過高收費的顧慮,也可能贈送幾年的物業管理費,這些都是短期行為的刺激銷售政策,沒有什麼重大意義。
比如買屋送裝修,買房送傢具,送電器等,事實上銷售前計價稍微提升一點,就足以將這些支出打進房價,因此買房不要追求面子工程,即追求額外優惠,或者將這些贈送附加部分進行剝離,單純就房價與相關房型進行性價比的對比。

I. 靑島開發商囤地不建有幾家政府怎樣處理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J. 開發商囤地十餘年,政府為什麼不收回土地重新開

土地兩年內未開發,政府有許可權收回。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版法》第三十七條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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