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子沒有預售許可證,要退定金,應該到哪裡投訴
可以退。
原因:房來地產開發公自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沒有售賣房子的資格,此時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意向書以及交納的定金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向開發商索要已經交納的定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② 買了無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是否可到工商局投訴
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按規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辦理此證,房產商將有關資料送到國土局申請,批准後方可預售樓花(現樓不需此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能將兩者混淆起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區別在於各自取得的條件不同,主要表現在: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4、已通過竣工驗收;
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
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買現房的好處在於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現狀,可以盡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③ 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上哪個部門去投訴開發商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賣人未取得
商品房預售
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
預售合同
,應當認定無效。但司法解釋在條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此預售合同可以認定有效。
④ 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你可以直接找司法部門和房管局進行投訴反映
⑤ 地產開發商 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就是開始銷售房屋 在哪兒舉報
現在做地產開發商的就兩類人,如果沒有一定實力建議不要冒險舉報這事。很多厲害關系是你想想不到的,個人表示很擔心你的安危!做不做自己權衡吧。其實哪裡都HEI
AN。程度不同罷了。
⑥ 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買房去哪投訴
當地建委,
⑦ 開發商未辦預售許可證就賣房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開發商未辦預售許可證就賣房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住建局投訴或舉報。
⑧ 開發商無預售證我要怎樣投訴維權
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自己可以主張專解除合同,主張開發商承屬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