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又是開發商遲遲不交房,現在我該怎麼辦 救命!
證件不齊是怎麼回事,是一直就不齊還是正在辦理中暫時不齊備
如果本來內就是證件不齊的違容章建築,那的確很難辦的,沒什麼法律保護的
如果是正在辦理中,那就只能是等待了
遲遲不交房原因我想大概是兩種:
1\證件不齊造成不能交工驗收
2\開發資金遇到困難,導致停工
我想你最好問問其他買房子的業主,一起想辦法辦這件事,大夥在一起,無論是開發商還是政府對會很重視的,否則你一個人影響太小了
B.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們該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 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C. 開發商違約 遲遲不交房 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准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D. 什麼原因造成開發商不按時交房
有很多,一般主要的原因如下:
1、施工進度延誤(如下雨天多,天候影響。資金付款不內及時,總包停工又容復工等因素)
2、竣工驗收手續沒通過,如消防驗收、四方驗收、規劃驗收等等。
3、總包與開發商有資金上的糾紛,雙方沒談攏,總包不願意配合交房。
4、不具備交房條件,如:小市政設施、道路、小區綠化未完工等。
希望能幫到你~~
E. 在訴訟房地產開發商期間開發商拒絕交房,怎麼辦
如果你先預交了首付款或者已經做了貸款的話,一般都是拖很長時間,而且也沒內聽說有什麼容成功的案例可以很好到解決的,給你點個人建議把,我在房產這行業混了快5年了,見的 也多了,其實這種事情都是常有的,估計你也找過房產公司的人了,他們肯定就是推來推去,我覺得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律師看看找出相關的法律來,有了法律也就等於有了借口,倒是後軟磨硬泡,把他們磨煩了,自然就給你解決的辦法了,你就天天去找,誰負責就找誰,找到他看見你怕為止,別的也不說,咬住道理不放,他們拿你一點轍也沒有,千萬別激動,正所謂言多必失,說錯話了讓人抓住把柄你哭都來不及。其實就一個字,磨。
F. 開發商不願意交房給我!
1.購房合同第七條寫的是「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購房合同也是10年6月30號交房
在合同領域奉行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約定事項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並且沒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那麼就是有約定優先適用約定
就本案而言,約定的內容是6月30號交房而開發商沒交房,那麼開發商違約
至於還墊資,合同約定的是逾期超過30日後有權解除,這個條款意思就是說在6月30日後順延30內還錢不算違約,開發商不能解除合同
在交房子和還墊資方面比較,根據合同約定是交房子在先而還墊資在後,並不是同時履行。在合同法上在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在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這就是先履行抗辯權,依據是合同法67條
因此,在開發商交房前,你沒把首付款還給他們是有法可依的
2.現在我想問 這個房子通過法律途徑能不能拿的到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107條
因此你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這個也是有法可依的
3.懸賞分最多隻能給到100
事實上懸賞最高是200,採納的時候還能再追加50分
就本案而言建議先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下再考慮訴訟方式解決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G. 有么有逾期不交房維權成功的案例
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這種在合同裡面有明確約定的,維權可以很簡單的
H.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態度惡劣,是否可以退房
您好,對於這類似的問題,案例很多,您現在首先要考慮好是否真的要退房,如果是,那麼完全可以提出退房,
第一,銀行貸款的下放,和產權證沒有關系,這個開發商存在欺騙,以此推脫延遲交房的借口,商品房放貸,是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由買方提供材料,到指定或者自選的銀行用房子作為抵押向銀行提出貸款,當資料審核通過後銀行直接房款到開發商的戶頭裡面;
第二、另外您所說的2萬元的後期款由於您沒有說清楚具體用途不便為您做出解釋。
第三、開發商未按照合同上規定的逾期最大時間范圍內交房
所以您完全有足夠的理由向開發商提出退房,如果開發商態度惡劣,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我建議您走司法程序
I. 房地產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該怎麼辦
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9)開發商不交房的案例擴展閱讀: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